二 冰层下的潜流:官制和法制的进化
魏晋以来的官僚政治虽已萎靡扭曲,但官僚制度依旧处于缓慢的进化之中,冰封的江面之下,仍是流淌不息的江水。在政治上看,汉唐间的魏晋南北朝是两个波峰间的波谷;但从制度上看,魏晋南北朝却是汉唐制度的中介或阶梯。“政治变态”与“制度进化”好比是两匹拉车的马,它们各往不同的方向使劲儿。假如你只盯着“政治变态”那一匹马,没留神另一匹马,就会奇怪这车怎么朝不同的方向驶去了。那么下面,就来看看“制度进化”这匹马吧。
三省制的形成,是此期中央机构的重要进步。秦和汉初实行丞相制,西汉末丞相权力一分为三了,变成了三公制。东汉三公是太尉、司徒、司空。祝总斌先生概括说:魏晋南北朝三省制发展起来,“宰相机构和秘书、咨询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为隋唐三省官制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东汉尚书台权力大为上升了,但依然“文属少府”,即形式上从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尚书令只是千石之官,低于中二千石九卿。曹魏时尚书机构就正式独立出来了,并名之为“省”,其职能略同于今天的国务院。尚书令官居三品,而且列在同为三品的九卿之前。晋代尚书令已具宰相之权势,其机构不断扩张。东汉的尚书台令史不过21人,西晋则正令史达120人,书令史达130人,增加十几倍。南朝齐梁的尚书令史更达700人之多,增加了三十多倍。梁代尚书令的官阶是十六班(相当正二品),陈代更高居一品。由此,秦汉九卿让位于诸曹尚书。晋代出现了“九寺可并于尚书”、九卿“职无所掌者皆并”这样的论调。列曹尚书,有时五人,有时六七人,诸曹的尚书郎则在二三十人左右。大约在宋齐之间,尚书与尚书郎间形成了明确的分领关系,一位尚书领若干名尚书郎,尚书郎各有其职。这就是隋唐六部二十四司体制的直接来源,并为历代沿用而不废。六部与九卿,在政务上也变成了上承下接关系。
中书省与门下省相继而起,与尚书省共同构成隋唐三省制的前身。曹魏时尚书省发展成为国务机构之后,皇帝让中书省接替尚书省的机要秘书之任。中书监和中书令主持起草诏书,“掌机衡之任”。西晋的荀勖守中书监,后调任守尚书令,史载其“久在中书,专管机事。及失之,甚罔罔怅恨。或有贺之者,勖曰:‘夺我凤皇池,诸君贺我邪!’”尚书令、中书监都是三品官,而且尚书令排在中书令的前面;但因中书省掌“机事”,与皇帝更密切,所以荀勖恋恋不舍。后代仍用“凤凰池”指代中书省,唐人王维有句:“朝罢须裁五色诏,佩声归向凤池头。”中书省的官吏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中书令史。南齐的中书舍人还形成了舍人省,“天下文簿板籍,入副其省,万机严秘,有如尚书外司”。陈朝“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已是一个两百多人的大机关了。
侍中本是皇帝侍从,西晋时发展为门下省,有侍中四人,还有黄门侍郎、散骑常侍、给事中等官职。侍中的责任是切问近对、拾遗补阙,还可以平尚书奏事,有时候竟可左右皇位继承和大臣人选。晋武帝时齐王攸不得立、张华不得相(不得为尚书令),就是侍中冯捣的鬼。门下省审议章奏诏命,行使“封驳”权力。尚书省上奏和皇帝下诏,都须经门下省的审核签署;皇帝“敕可”的诏书草稿,先交门下审署,然后呈上皇帝再次画“可”,才能交付有司,生效执行。《文馆词林》收有南朝诏书29道,无一不冠以“门下”。若门下机构认为上奏或下诏有不妥之处,有权将之封还,让当事者修改重做。东晋简文帝病危,迫于桓温权势,下诏让他比照周公“居摄”;侍中王坦之接诏后即持诏入内,当着皇帝的面毁掉了那份诏书。简文帝说,我做天下之主不过碰了运气,你干嘛那么认真呢?王坦之的回答斩钉截铁:这天下是先帝传下来的,您不能一个人做主(把它让给别家)!桓玄称帝时,曾下诏允许“沙门不敬王者”,结果诏书四下,而门下启奏四上,方才勉强通过。汉代本来也有丞相封驳诏书之事,南朝的封驳,比汉代大为制度化了。
隋唐三省分工,是中书草诏、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分工明确而制衡严密。对这个精致的架构,后人多所赞扬,而它是经魏晋南北朝发展而来的。
顺便说,对三省制度和门下省的封驳权力不能夸大,不能夸大到否定中国皇帝的专制主义性质的程度,或把它看成“贵族政治”的表现。专制主义不只是一种决策权,还包括对臣民的生杀予夺权力,而三省分工和门下封驳之制只是一种决策纠错机制;其功能是让专制集权在政治理性的基础上行使,并没有超越专制集权。
秦汉的“律令秩序”在魏晋以降锈蚀了,出现了法纪松弛散漫的情况。然而法制本身并没有驻足不前,仍然有若干进步可圈可点。比如律令分途。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跟后代相比,汉律还存在着律令不分、礼律杂糅的问题,即刑律、行政法规和礼乐制度杂错交糅,在部类划分上界限不清。这显示汉律还有原始粗糙的方面。而魏晋法制实现了一个重大进步。魏明帝制成魏律18篇,把刑法的条文尽量纳入其中;晋武帝时又制订了《泰始律》20篇,由此使“律”的内容集中于刑律;行政制度的内容另行置于“令”,即《晋令》40卷中。汉代律、令不分问题,至此大为改观。章太炎先生评论说:“由是‘律’始专为刑书,不统宪典之纲矣!”“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刑法,“令”是行政法,二者的性质被清晰界定了。学者赞扬说,魏晋律、令分途“在中国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晋朝还制定了《晋故事》三十卷,是各个官署的日常行政规程;还制定了“晋礼”,是王朝各种礼制的汇编。帝国所依赖的各种典章,其部类划分大为合理化了。
唐朝的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这个体制不是凭空而来的,在南北朝已有先声。曾有一种说法,认为梁律、陈律比起宋、齐以至晋律来,没多大发展。近年学者的看法已经不同了,指出梁律在篇目、刑名都有了较大变化。梁代曾把“故事”的形式改为“科”,制订了《梁科》。又,西晋已有了“格”之形式。赵王司马伦篡位时,曾制订“己亥格”,大约是个论功行赏的章程吧。梁朝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吏部用人格》等等。西晋还有《户调式》。唐代的“格”“式”,其性质与晋之“故事”相去不远,都是与各官署之特定职能相关的行政规程。从汉代“律令科比体制”到隋唐“律令格式体制”,魏晋南朝的进步构成了中间环节之一。
此外,晋代法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法律概念大为规范化了,是法理学的重要进步。张斐的《律表》,被认为开唐代“律疏”之先河。又如刘颂,提出了律令名例若无规定则“皆勿论”的主张,这比西方学者“律无明文不为罪”的观点,早了一千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