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料管理
一、资料管理细则
1.施工技术准备
(1)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管理。
1)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施工图纸后,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生产、预算、质量、测量及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
2)监理、施工单位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设计单位对图纸存在问题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装饰装修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4)《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属于正式设计文件,四方签字后方可生效,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5)图纸会审工作应在正式施工前完成,应重点审查施工图有效性,对施工条件的适应性,各专业之间、全图与详图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
(2)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及报审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
①规模大、工艺复杂的装饰装修工程应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幕墙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幕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②总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应各自负责其合同范围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整理。总包单位应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③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统筹考虑施工工期、质量目标、施工成本等,确定装饰装修施工工艺等,编制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过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④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a.总包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分包、由业主指定但合同是与总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所编制的施工方案,必须经专业分包单位内部审批后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的总(主任)工程师负责认真把关,并负责审核签字。
b.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总包单位可参与审核意见,但不需审核签字。
c.经施工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按程序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通过后方可参照实施。凡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参照施工。
⑤由于施工条件因素的变化,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需对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作为施工方案补充部分予以实施并归档。
2)技术交底管理。
①总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应各自负责其合同范围内的各项技术交底的编制、整理。总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②技术交底必须在该交底对应的项目施工前,进行管理层的方案技术交底及操作层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并应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③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对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理、质检人员、分承包有关人员进行交底。
④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对现场管理人员(如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⑤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由现场管理人员(如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⑥“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对现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统一交底。
(3)施工单位和检测(见证)单位资质报审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资质。从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下达;工程洽商通常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提出,由项目技术人员办理,(水电、设备安装等)专业洽商应由专业工程师办理;总包合同管理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洽商,应通过总包审查后办理。除合同有另行约定。
2)涉及施工所用材料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变更;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承重结构荷载增加;消防、抗震、节能等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施工措施调整等,应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工程洽商或设计变更,取得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并签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3)项目技术部门应及时下发至项目相关部门与分承包方。如设计变更对现场或备料已造成影响,应及时请业主、监理人员确认,以便为今后的工程结(决)算、质量责任追溯、工程维修等提供依据。技术部门应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工作。
2.施工物资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必须有供应部门和厂方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物资进场后由项目物资部组织进场验收,填写《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复验或有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填报《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外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备案证书、使用说明等),向监理单位进行材料报验,报验通过后方可正式使用。
(1)进场验收管理:对到场的装饰装修工程主要材料,水泥、钢材、门窗、饰面板(砖)、涂料、轻质板材、木质品等主要材料,应由项目物资部及时组织进场材料验收,材料品种、规格、外观、数量、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有完整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中文版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等),合格后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对外观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资料标识管理:项目材料人员应在质量证明文件上注明材料的进场日期、进场数量、使用部位,确保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3)复验管理:按规范、标准规定有复验要求的物资(水泥、建筑外门窗、室内用瓷砖、室内用石材、室内用人造板等),应在进场验收(外观、数量、规格、性能、质量证明文件等)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试验员(按照项目制定的试验方案[计划],考虑材料的试验周期影响)及时取样送检并反馈复验报告,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正式在工程中使用。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双倍取样复验(规范允许双倍取样复验的物资)。需要复验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有关标准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见证检验管理: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形成有见证试验报告和见证记录。项目试验员应对有见证试验报告和见证记录的收集和汇总负责。
(5)复印件管理: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6)新材料、新产品管理: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通过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估,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7)进口材料管理:进口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具有商检证明文件、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变更管理: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认可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
(9)业主采购物资管理: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10)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防火、阻燃、防腐、隔声、保温等性能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强制条文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有害物限量标准规定。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采用的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等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进行材料抽样复验。
3.施工测量管理
(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和施工技术文件要求,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施工定位、放线及标高抄测等,形成相应的定位、放线或抄测记录。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测量控制点和其他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校测。
(3)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地面工程的标高、定位分格、平整度进行控制;对吊顶工程的标高进行控制;对饰面板(砖)工程的水平、竖向分格、墙面垂直度、平整度等进行控制。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由总包单位或外装修施工分包单位的专业测量人员,对建筑物垂直度(全高)、标高(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报请监理单位审核。
(5)对于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在装饰装修阶段仍应按照规范规定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测量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交沉降观测计算及成果表、沉降观测技术报告、每个观测点均应根据沉降观测成果绘制曲线图等资料。
4.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检查。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重要工序、重要部位应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形成《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
1)按规范规定应隐检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分层或按施工流水段由项目经理部的专业工长组织总包和分包单位进行自检,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填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由总包和分包相关责任人在隐检记录上签认,再报请监理单位验收签认。装饰装修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应按不同的施工部位(墙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幕墙等)、不同的施工工序(基层处理、埋件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铺设等)进行划分。
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基层(如防水隔离层)和面层,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正确、排水通畅,无积水,按有关规定做泼水、蓄水检查并做好记录。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应由项目专业工长填报,项目专业质检员和专业工长应组织对防水工程的试水效果进行检查,合格后报请监理单位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建筑通风道(烟道)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串风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4)幕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对幕墙骨架、构件安装偏差进行检查,实测偏差应控制在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对索杆式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索头的预紧应力及钢索张拉后的延伸长度进行检测并记录;对于现场打注幕墙密封胶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注胶情况进行检查,由专业工长负责检查并填写《幕墙注胶记录》,经施工单位自检通过后,报请监理单位进一步检查;幕墙工程完工后,幕墙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幕墙现场淋水检查,由专业工长负责检查并填报《幕墙淋水检查记录》,经施工单位自检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做进一步验收。
5)相关各专业之间进行工序交接或工程移交,为划清各自责任和义务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形成《工序交接检查记录》或《工程交接检查记录》。
(2)施工试(检)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项目总包及专业分包技术、质量部门应共同编制装饰装修工程试(检)验计划(方案),经审核批准后下发给有关部门、人员并监督落实,对于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取样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形成施工试验(检测)报告。项目试验员及时领取相关试验报告,领取试验报告时,应认真查验报告内容,如发现与委托内容不符或存在其他笔误,视不同情况按检测单位的相应规定予以解决。
1)在回填施工过程中,项目试验员应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要求,及时进行回填料的取样和试验委托,测定实测压实系数和实测干密度(夯填度)。
2)混凝土(砂浆)浇筑(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试验员应负责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申请(委托)、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取样和试验委托,在达到试(检)验周期后,由项目试验员凭试验委托合同单到检测单位领取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和《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地面工程基层、面层材料配合比申请(委托)、性能检测的取样和送检应由项目试验员负责。在达到规定的试验周期后,由项目试验员凭试验委托合同单到检测单位领取基层、面层材料《配合比通知单》和《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项目试验员应依据标准、规范规定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对外墙饰面砖取样做粘结强度试验,可按约定执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
5)项目试验员应依据标准、规范规定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对饰面板工程、细部构造工程使用的后置埋件取样做拉拔强度试验,可执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
6)装饰装修工程焊接件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超声波、射线探伤检验报告或磁粉探伤报告。
7)项目试验员应依据标准、规范规定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对幕墙工程使用的后置埋件取样做拉拔强度试验,可执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对于施工现场打注的双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由现场质量检查人员对结构胶的质量进行检验并记录;幕墙工程完工,应由检测机构依据标准、规范规定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对幕墙防雷装置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记录。
8)依据《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01-97-2005)规定,对于涉及节能保温功能的重要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节能保温工程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具体实施,施工单位应H积极配合。节能保温检测包括建筑门窗现场检测和建筑外墙现场检测等。
9)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5.施工质量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
(1)装饰装修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建设、监理单位做进一步验收。总包合同管理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分包,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共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
(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4)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例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特殊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殊处理;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此类工程验收时还应按设计要求对特殊项目进行检测和验收。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二、资料管理流程
1.抹灰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2)。
2.建筑地面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3)。
3.门窗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4)。
4.吊顶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5)。
5.轻质隔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6)。
6.饰面板(砖)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7)。
7.涂饰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8)。
8.裱糊与软包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9)。
9.细部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10)。
10.玻璃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11)。
11.石材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12)。
12.金属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图1-13)。
图1-2 抹灰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一般抹灰为例)
说明:抹灰工程施工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通过质量验收。检查填充墙是否整修完毕,门窗框、水暖/电气管线,消火栓箱位置是否准确。
图1-3 建筑地面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进行交接检查,检查垫层下沟槽、暗管等是否已通过隐蔽工程检查,基层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施工人员应有上岗证。
图1-4 门窗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为例)
说明:门窗工程施工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通过质量验收。检查门窗洞口尺寸及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数量、位置及埋设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图1-5 吊顶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吊顶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查。
图1-6 轻质隔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骨架隔墙工程为例)
说明:轻质隔墙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进行交接检查,检查顶棚和墙体抹灰是否完成,基底含水率是否达到装饰要求。
图1-7 饰面板(砖)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饰面板安装工程为例)
说明:饰面板(砖)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进行交接检查,检查顶棚和墙体抹灰是否完成,基底含水率是否达到装饰要求,水电及设备、墙上预留埋件是否安装完毕。
图1-8 涂饰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室内混凝土、砂浆抹灰表面涂饰为例)说明:涂饰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对墙面的干燥度(含水率)、各种穿墙管洞抹灰处理等进行交接检查。
图1-9 裱糊与软包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裱糊与软包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对墙面的干燥度(含水率)、管线和埋件等预留预埋、吊顶和地面工程是否完成等进行交接检查。
图1-10 细部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以护栏与扶手、木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为例)
说明:细部工程施工前,应由承接方与完成方对门窗洞口长宽尺寸、垂直度、平整度、连接件位置、墙面及地面抹灰等进行交接检查。
图1-11 玻璃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通过质量验收。可能对幕墙造成严重污染的分项工程应完成;土建已移交控制线和基准线。
图1-12 石材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通过质量验收。可能对幕墙造成严重污染的分项工程应完成;土建已移交控制线和基准线。
图1-13 金属幕墙工程资料管理流程
说明:金属幕墙工程施工前,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通过质量验收。可能对幕墙造成严重污染的分项工程应完成;土建已移交控制线和基准线。
三、参与各方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
1.设计单位管理职责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防火、防雷、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会议,解答相关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对设计的重点、难点进行设计交底。
(3)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设计文件,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或在相关施工图上签认。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当涉及图纸变更应及时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同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5)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参加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做出确认,并在有关验收记录上签认。
(6)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竣工图的绘制工作。
2.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1)应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文件。
(2)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或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特别是进口材料),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4)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检查施工过程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5)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如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签署意见并签认。
(6)负责组织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质量优劣做出确认,并在有关验收记录上签认。
(7)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8)列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
3.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1)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中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完整、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2)对进场的重要装饰装修物资严格检验,有复验要求的物资,应在复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技术文件要求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
(3)对施工单位报验、报审的各类施工资料(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洽商、施工物资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严格审查,在相应施工资料和报验/报审表上签认。
(4)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参加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质量是否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做出确认,并在有关验收记录上签认。
(5)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竣工图的绘制工作。
(6)列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档案。
4.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在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试(检)验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特指原件)、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等。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总包单位。
(3)由建设单位依法分包,且未纳入总包管理范畴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应就其合同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包括应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不对其形成的施工资料签认。
(4)(总包、分包)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范围内工程应形成的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在施工单位自查通过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施工。
(5)总包合同范围内分包施工资料,按规定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的,应通过总包单位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
(6)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参加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质量是否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做出确认,并在有关验收记录上签认。
(7)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竣工图的绘制工作。
(8)列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符合要求的施工资料档案。
5.材料供应单位管理职责
(1)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
(2)应向采购方提供完整、齐全、有效的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有害物(放射性)检验报告,签字、盖章齐全,不得伪造、涂改、抽换或遗失资料。
(3)所提交资料(特指原件)的数量、完整性、清晰度等应符合竣工归档要求。
6.试(检)验单位管理职责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应报送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确认。
(2)试(检)验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种试(检)验项目,向委托单位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试(检)验报告,签字、盖章齐全,不得伪造、涂改、抽换或遗失试(检)验资料。
(3)当试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信息。
(4)所提交资料(特指原件)的数量、完整性、清晰度等应符合竣工归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