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施工管理与质量验收资料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表1-1)。
(2)施工单位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表1-2)。
(4)见证记录(见表1-3)。
(5)有见证试验汇总表(见表1-4)。
(6)施工日志(见表1-5)。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每个单位工程须设定1~2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应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有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该试验业务。
(3)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4)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4)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填写要点】
(1)“试验项目”指规范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某一试验项目。
(2)“应送试总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照设计、有关标准及施工试验计划应送试的总次数。
(3)“有见证试验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见证试验要求的实际试验次数。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是编制施工文件、积累资料、总结施工经验的重要依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
(3)施工日志可采用计算机录入、打印,也可按规定式样(印制的施工日志)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并装订成册,但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施工日志填写须及时、准确、具体,不潦草,不能随意撕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当对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时,或工程出现某些问题时,往往需要检查施工日志中的记录,以了解当时的施工情况。借助对某些施工资料中作业时间、作业条件、材料进场、试块养护等方面的横向检查对比,能够有效地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填写要点】
(1)施工日志填写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当日生产情况记录(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当日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2)每个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工程进度及上级有关指示;实际管网、拆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如变更设计、施工与设计图不符情况、变更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
4)建筑装饰装修的生产情况记录(具体施工项目、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2)施工日志中,除记录生产情况和技术质量安全工作外,若施工中出现其他问题,也要反映在日志中。
二、幕墙工程施工管理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表1-6)。
(2)施工单位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4)见证记录(见表1-7)。
(5)施工日志。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1)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表1-8)。
(2)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表1-9)。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表1-10)。
(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价记录(见表1-11)。
(5)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1-13)。
(6)地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1-14)。
(7)门窗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1-15)。
(8)吊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1-16)。
(9)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表1-17)。
(10)室内环境检测报告(见表1-19)。
【相关规定及要求】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的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6)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8)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9)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数据准确、签章规范,验收应按本表记录,由总包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
【相关规定及要求】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及功能检验应在分项或检验批验收时进行,子分部验收时应检查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应逐项进行抽样检测。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人造木板甲醛含量应进行复验,各项指标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的规定,限量值见(GB18580-2001)附录A。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用花岗石放射性应进行复验,各项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后置埋件必须符合设计并进行现场拉拔强度检测。
(5)建筑外墙金属窗及塑料窗必须对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节能窗的保温性能进行复验。
(6)外墙饰面砖粘贴样板件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并进行现场检测。
(7)建筑装饰装修涂饰工程必须对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及涂层的耐洗刷性进行复验。
(8)幕墙所用硅酮胶必须有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胶必须有商检证及中文说明书,必须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9)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的规定;硅酮结构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幕墙工程必须对其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平面变形性能进行检测。
(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的规定。
(12)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和扶手安装必须牢固。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及功能检测应数据准确,签章规范,验收应按本表记录,由施工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相关规定及要求】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是在工程全部竣工后进行的一项重要验收工作,这是全面评价一个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观感质量检查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实地对工程的一个全面检查。
观感质量评价是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观感质量评价分为“好”、“一般”、“差”三级。
1.工程观感质量评价的方法
(1)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参加成立观感质量验收评价小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评价小组成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2)验收评价小组逐项的确认受检项目的观感评价等级并记录在“验收质量评价”栏内。
①验收时应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能打开的应打开。
②按着评价标准基本能达到的就可以评“一般”,即合格标准;在合格的基础上,细部构造设计合理,施工做法细腻到位,外表整洁、美观,或有独到创意的可以评“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则评为“差”。检查情况应记录在“验收检查记录”栏内。
③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虽有较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经验收评价小组共同商定,也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必须修理合格后再评价。
3)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80%以上,其余项目评价为“一般”,则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可评为“好”。
4)所有受检牙慧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和“一般”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的80%以上,其余项目评价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以通过验收。则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可评“一般”。
5)不满足上述3)、4)条要求者,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为“差”。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一般抹灰工程。
1)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线角顺直、毛面纹路基本均匀。
2)护角、孔洞、槽、盒边缘整齐、抹灰平顺,槽盒方正,距地高度一致,管道后面抹灰平整。
3)分格缝宽度(20~30mm)、深度(5~7mm)基本均匀,棱角整齐,横平竖直。
4)滴水线(槽)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5)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填塞密实,表面平顺。
(2)装饰抹灰工程。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黏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5)喷涂、滚涂、弹涂表面颜色一致,花纹、色点大小均匀,不显接槎无漏涂、透底和流坠。
(3)清水墙勾缝。
沟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灰缝颜色基本一致,砌体表面洁净。
(4)室外大角。
基本顺直、不缺棱掉角,垂直度参考如下:
砖墙:高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偏差为10mm;大于10m时,偏差为20mm。
混凝土墙:单层多层20mm;多层大模板20mm;高层大模板30mm;高层框架30mm;装配式大模板10mm。
石墙:细料石15mm;半细料石20mm;粗料石25mm;毛料石30mm。
(5)外墙面横竖线角。
基本横平竖直。竖直可参考按构件吊装水平位移偏差的2倍考虑,阳台等凸出10mm;混凝土结构8mm;横平可参考按构件吊装标高差的2倍考虑。阳台等±5mm;混凝土结构±30mm。
(6)散水、台阶、明沟。
应抹灰合格、表面密实压光,无明显裂缝、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纵向按规定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横向与墙根交接处设沉降缝,缝宽15~20mm,填嵌柔性密封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坡度无倒泛水。台阶相邻两步高差不大于10mm,齿角整齐。明沟坡向正确,棱角整齐。
(7)门窗工程。
1)木门窗表面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①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开关灵活,无倒翘。
②门窗五金齐全,位置适宜,木螺丝拧紧;开槽、孔边缘整齐,无毛刺。
③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安装顺直、尺寸一致,结合牢固严密。
④框与墙体间隙应填嵌严密、表面平顺。
2)金属门窗表面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①门窗扇关闭严密,开关灵活,无倒翘,开启角度基本准确。
②附件齐全,安装牢固,启闭灵活适用。
③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饱满,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④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排水孔应畅通。
3)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①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开关灵活,开关力符合要求。
②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排水孔应畅通。
4)特种门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
5)门窗玻璃裁割尺寸正确,安装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①木压条与裁口边缘平齐、紧贴、割角应整齐并互相连接紧密。
②密封条与玻璃和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边缘粘结牢固、接缝平齐。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③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④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⑤玻璃底灰应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边1:3应平齐,玻璃卡子不应露出腻子表面。
(8)吊顶工程。
1)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
2)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3)金属龙骨、吊杆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明龙骨的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吊杆、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9)轻质隔墙工程。
1)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孔洞、槽、盒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2)板材隔墙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不应有裂缝和缺损。
3)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密实、均匀、无下坠。
4)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5)玻璃隔墙表面色泽一致、平整洁净、玻璃无裂痕、划痕和缺损,清晰美观。接缝应横平竖直。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10)饰面板(砖)工程。
1)饰面板(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2)饰面板(砖)的接缝平直、光滑、嵌缝应连续密实,宽度及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3)采用湿作业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板与基体之间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4)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5)饰面砖在阴阳角处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线(槽)应顺直、坡向、坡度应正确。
(11)幕墙工程。
1)玻璃幕墙工程。
①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②玻璃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伤和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玻璃,长度不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不得超过8条,擦伤总面积不得超过500mm2 。
③铝合金型材的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伤和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不得超过2条,擦伤总面积不得超过500mm2 。
④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⑤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⑥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⑦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2)金属幕墙工程。
①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允许有明显划伤和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对长度不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不应超过8条,擦伤总面积不应超过500mm2 。
②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③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④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3)石材幕墙工程。
①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②石材幕墙表面不允许有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石材表面对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不应超过8条,擦伤总面积不应超过500mm2 。
③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④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⑤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⑥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12)涂饰工程。
1)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①薄涂料的涂饰颜色应均匀一致,高级涂饰不允许有泛碱、咬色、流坠、疙瘩,而普通涂饰允许有少量的上述缺陷。高级涂饰无砂眼、无刷纹,而普通涂饰允许少量轻微砂眼,刷纹通顺。装饰线、分色线顺直宽窄一致。
②厚涂料涂饰颜色均匀一致,高级不允许泛碱、咬色,点状分布疏密均匀;普通涂饰允许有少量轻微的上述缺陷。
③复层涂料的涂饰颜色均匀一致,不允许泛碱、咬色,喷点疏密均匀,不允许连片。
2)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①色漆的涂饰应颜色均匀,高级涂饰光泽均匀一致、光滑、无刷纹,不允许有裹棱、流坠、皱皮;普通涂饰光泽基本均匀,光滑无挡手感,刷纹通顺,明显处不允许裹棱、流坠、皱皮。装饰线、分色线顺直,宽窄一致。
②清漆的涂饰质量见表1-12。
③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13)裱糊工程。
1)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2)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3)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14)软包工程。
1)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2)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表面涂饰按上述标准检查。
3)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15)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2)橱柜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16)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2)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17)门窗套、护墙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8)护栏与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表面平整、顺直、洁净、光滑,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9)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20)建筑地面工程。
1)统一规定。
①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②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③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表面洁净。
④水磨石面层表面还应光滑;无明显砂眼和磨纹;石粒密实,显露均匀;颜色图案一致,不混色;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分格条牢固、顺直和清晰。
⑤板块面层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应避免出现板块小于1/4边长的边角料。
⑥板块面层还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均匀,深浅一致,周边顺直。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光滑。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翘曲等缺陷。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⑦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2)条石面层还应组砌合理,无十字缝,铺砌方向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石面层石料缝隙应相互错开,通缝不超过两块石料。
3)塑料板面层。
①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美观。接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②板块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
③镶边用料应尺寸正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4)地毯面层表面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无毛边,绒面毛顺光一致,毯面干净、无污染和损伤。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5)木、竹地板面层
①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②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
③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④实木地板面层还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胶粘无溢胶。
6)楼梯、踏步。
①整体面层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5mm。楼梯踏步的齿角整齐,防滑条顺直。
②板块面层的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顺直。
7)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并应贯通地面的各构造层;缝宽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填写要点】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原则应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
(2)抽检部位: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协商确定。
(3)抽查数量:依据各分项工程具体要求确定。
(4)评价方法: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主要人员和监理人员不少于5人参加,进行检查评定:
1)在“抽查质量状况”栏填写“√”、“〇”、“×”,分别代表“好”、“一般”、“差”;
2)根据每个项目“抽查质量状况”给出相应“质量检查评价”结果;
3)“质量检查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返修后重新检查评价;
4)综合每项“质量检查评价”,做出“综合检查评价”结果;
5)“结论”应写明符合要求与不符合要求的项数,及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处理意见。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价应由施工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填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技术负责人”。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应签认,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可不签认。
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填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技术负责人”。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应签认,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可不签认。
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填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技术负责人”。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应签认,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可不签认。
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填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技术负责人”。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应签认,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可不签认。
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填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技术负责人”。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应签认,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可不签认。
【相关规定及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3)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应具备表1-18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观感质量应符合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4)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规范GB50210-2001第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5)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7)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填写要点】
(1)表名前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然后将“分部”、“子分部”两者划掉其一。
(2)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要填写全称,并与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表的工程名称一致。
(3)结构类型填写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构类型,层数应分别注明地下和地上的层数。
(4)有分包单位时填写分包单位名称,分包单位要写全称,与合同或图章一致。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分包技术负责人,填写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按规定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不准分包,因此不应有分包单位。
(5)“分部工程”栏先由施工单位按顺序将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填入,将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实际数量填入,注意应与各分项工程验收表上的检验批数量相同,并要将各分项工程验收表附后。
(6)“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填写施工单位对各分项工程自行检查评定的结果,可按照各分项工程验收表填写,合格的分项工程打“√”或填写“符合要求”,填写之前,应核查各分项工程是否全部都通过了验收,有无遗漏。
(7)“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栏:核查时,应对资料逐项核对检查,应核查下列几项:
1)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查资料的内容有无不合格项;
3)查资料横向是否相互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4)查资料的分类整理是否符合要求,案卷目录、份数页数及装订等有无缺漏;
5)查各项资料签字是否齐全。
当确认能够基本反映工程质量情况,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该项即可通过验收。全部项目都通过验收,即可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内打“√”或标注“检查合格”,然后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如认为符合要求,则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验收合格”意见。
对一个具体工程,是按分部还是按子分部进行资料验收,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自行确定。
(8)“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安全和功能检验,是指按规定或约定需要在竣工时进行抽样检测的项目。这些项目凡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检测的,应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相关内容在开工之前加以确定。设计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的,按要求或约定执行。
在核查时,要检查开工之前确定的检测项目是否全部进行了检测。要逐一对每份检测报告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检测结论是否达到规范的要求;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及签字是否完整等。
如果每个检测项目都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即可在检查评定栏内打“√”或标注“检查合格”。由项目经理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验收意见”栏内签注“验收合格”意见。
(9)“观感质量验收”栏的填写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新版验收规范对观感质量的评判有较大修改,现在只作定性评判,不再作量化打分。观感质量等级分为“好”、“一般”、“差”共3档。“好”、“一般”均为合格;“差”为不合格,需要修理或返工。
观感质量检查的主要方法是观察。但除了检查外观外,还应对能启动、运转或打开的部位进行启动或打开检查。并注意应尽量做到全面检查,对屋面、地下室及各类有代表性的房间、部位都应检查到。
观感质量检查首先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填表,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监理单位验收。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对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并确定观感质量等级。认为达到“好”或“一般”,均视为合格。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意见”栏内填写“验收合格”。评为“差”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修理或返工。如确实无法修理,可经协商实行让步验收,并在验收表中注明。由于“让步验收”意味着工程留下永久性缺陷,故应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验收意见”栏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各方协商,确认符合规定,取得一致意见后,按表中各栏分项填写。可在“验收意见”各栏填入“验收合格”。
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各方协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待问题解决后再填表。
(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制表时已经列出了需要签字的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由各方参加验收的代表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通常《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不需盖章。
(11)注意事项。
1)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分类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安全、功能的检测是否按规范、设计、合同要求全部完成,未作的应补作,核查检测结论是否合格。
4)对分部(子分部)工程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后到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之间,工程实体质量有无变化,如有,应修补达到合格,才能通过验收。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相关规定及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3)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2)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含量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
6)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4)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1-20的规定。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抽检数量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不做样板间的,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的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的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做了样板间的,而且样板间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
(7)检测点数要求: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 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在50~100m2 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 时,设3~5个检测点。
4)当房间内有两个及其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8)检测点采集要求:
1)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均匀分布,要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2)当采集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样品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点采集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点采集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3)当采集氡样品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点采集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点采集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
(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上述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0)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上述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1)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