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第四十七节 法律关系与时间
一、法律关系的时间结构
法律关系是当事人通过权利义务而结合的规范关系(1),属于观念的存在,本身不占据空间范围,却在时间结构中存在。无论是法律关系中的人(权利享有者),抑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皆被时间所规定。
(一)时间结构中的权利享有者
在自然属性上,人同时存在于时空两维。不过,民法基本上不关心人的空间属性,只是通过时间界定人的各种法律属性:出生时间规定人在法律上的开始,死亡时间终结人的法律意义,各种行为能力时间结构(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结婚能力、遗嘱能力等)则关乎人的各类行为,等等。
(二)时间结构中的权利
任何权利,从发生、变动到消灭,皆取决于特定的时间。但时间对于各种权利仍有不同的意义。
1.时间存在权利存在
时间对于人格权的意义,与对于权利享有者的意义大体一致。因此,人格权在时间上的存续本身即构成存在意义,此外别无其他目的。
婚姻和所有权与此类似。虽然如同权利享有者及其人格权,婚姻和所有权皆在某个时点发生,并且在事实上不可能是永恒的,但它们本身并无特别的具体时间限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婚姻常被定义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所有权亦常被称为永续物权。对于婚姻,法律所关注的其实并不是当事人是否真的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只是说,婚姻关系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换言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因此,被预先设定存续时间的婚姻违反其本性——结婚不得附终期或解除条件。所有权亦然。只要所有权人愿意,可永久享有所有权,除非权利人死亡或标的物灭失。也正是由于所有权的永续性,限制物权只能在特定时间内存在,否则,所有权将消失在时间经过中。反过来说,如果某项物权被设定了存续期间,就不可能是所有权。
所有权的永续性造就了取得时效(Ersitzung)制度。所有权与时间同在,一般而言,时间不会对所有权构成限制。但亦非绝对。所有权既然是对世权,就需要有某种据以判断权利之所在的外在表征,例如,动产所有权之享有,以占有为标志。然而,现实中,所有权与占有发生分离的情形所在多有。此时,占有人并非所有权人,却拥有权利的法定外观。这一状态持续越长,权利外观的效力就越强,善意相对人也就越有理由相信占有人即是所有人。同时,所有权在足够长的时间里未得到原权利人的主张,亦有违与时间同在的特性,效力日渐削弱。此消彼长,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同时为了令所有权真正与时间同在,长期自主占有人将因为时间经过而取得所有权。此即所谓取得时效制度。
2.时间经过权利消灭
与以存续为目的的权利不同,债权以消灭为归宿。债权以实现为目的,不仅不与时间同在,相反,随着时间的流逝,债权一步步走向消亡。正常的消亡方式是清偿。规定债务人应作清偿的时间称清偿期。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有义务令债权实现从而消灭。若未如此,债务人可能构成给付障碍(Leistungsstörung),须就其未令债权消灭之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在足够长的时间里未主张实现债权,虽然不至于消灭,但可能因此不受保护,陷入名存实亡之境地(诉讼时效)。
形成权亦随时间经过而消灭。与债权不同的是,这种权利的时间效力更强。形成权不仅必须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行使,而且若未行使,后果将是权利本身的消灭(除斥期间)。
二、时间与管制
时间与权利的关系常为权利性质本身所规定,立法者对此鲜有作为。为公权力留下管制余地的是:时间的始点与终点确定、期限的长短以及是否可伸缩的设定。立法者越是强调时间对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往往越是表明管制强度加大,因为,如果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够选择时间,即属自治范畴,立法者无须置喙。公权力皆有强化管制之嗜好,容易倾向于将触角能及的领域以强制规范进行规制。当然,这不是说,无论何种情况下,管制都应该被否定。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文明社会,管制有其必要性,关键只在划定合适的界限。
民法上的时间制度,主要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取得时效等。其中,取得时效的适用对象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属于物权法范畴,本书略过不论;诉讼时效规制请求权,在德式体例中位列总则,本章以之为主要讨论内容;至于除斥期间,因其抽象规则难以形成,故而通过与诉讼时效相比较的方式作一般讨论。
三、期日与期间
(一)功能与概念
任何时间,有如空间,皆可无限划分。法律关系既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时间,就必须借助某种手段将时间固定,否则法律关系将无所栖存。用以固定时间的工具主要是期日和期间。
期日是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2),属于时间点,用以确定时间的始点与终点。期间则是从始点到终点所经过的时间区段,对应时间的长度。
(二)期间的计算规则
《民法通则》第154条与《民通意见》第198条规定了基本计算规则:
第一,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若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从月、年第一天起算,一月以30日、一年以365日计。
第二,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例如,双方约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两年。期间从2011年11月23日(零时)起算,两年的最后一日为2013年11月22日(24时)。
第三,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是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为准。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之所以只以“星期日”为休假日,是因为其时实行每周六天工作日制。如今变成五天工作日制,星期六自然亦在休假日之列。
第四,原则上,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若有业务时间,则截止于停止业务活动之时,这是因为,有业务时间的,业务停止即意味着一天结束。
(三)规范性质
一般情况下,期间的计算规则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仅仅关乎当事人自身,法律没有理由禁止自由约定,当属任意规范。因而,若是当事人约定以农历计算期间,或者自行约定起算时间(《民通意见》第199条)、休假日或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均应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