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与综述:教派化、社会规训与国家权力
规训与规训革命:定义与区分
在清教徒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笔下,规训是历史的“轮轴”,“所有民间社会的兴衰,人类互动的所有片刻和转折都以它为核心”。[102]由于规训同样是本书核心论点的轮轴,我们有必要在展开论证之前对其加以更为明确的界定。
完整的社会规训理论的基本元素可以在福柯、厄斯特赖希、埃利亚斯和韦伯的作品中找到。如上所述,他们每个人都对规训有自己的独特理解。在福柯的概念体系中,规训是自外而内、自下而上发挥作用的。作为一系列技术与策略(如监视和常态化)的集合,它表现为特定的范畴或机构(如监狱和精神病院),并强加于特定的群体(如罪犯和疯子)。厄斯特赖希所描绘的社会规训同样沿着由外而内的方向,但主要是自上而下运行。它由特定的理念和原则构成,具体表现在各种规则和规章中,国家政权确保其实施。埃利亚斯所分析的文明进程也是自上而下的,但发轫于内部,至少在其最发达阶段如此;礼仪的准则首先被写在纸上,但在社会效仿和身份竞争过程中逐渐被灌输和内化于个人主体。韦伯的规训理论相对最为粗糙。《经济与社会》中给出的正式定义主要指军事规训,也就是命令被遵守的可能性。但在宗教社会学研究中,他指出了一种根植于苦行精神,并由宗教团体(修道院、教派、教会,等等)所强化的规训形式,也就是一种由内而外、自下而上的规训。
在我看来,关于社会规训的一般性理论应当涵盖所有规训方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由内而外和由外而内。基于此,我建议区分规训的两个不同层面和模式:个人层面与社会层面,以及规范模式与强制模式。将这两种区分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划分出四种不同类型的规训:(1)自我规训(个人层面,规范模式);(2)惩治规训(个人层面,强制模式);(3)集体规训(社会层面,规范模式);(4)司法或制度规训(社会层面,强制模式)。当然,和所有理想类型一样,这四种规训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混杂在一起,有时并行,有时对立。因此,修道院的集体规训强化了僧侣的自我规训,囚犯的集体规训(如对出卖狱友者的惩罚)弱化了监狱的社会规训,等等。
通过这种划分,我们就可以辨识不同类型的规训过程,并对其可能的结果提出一般性假设。例如,我在下文多次区分宗教规训和社会规训,前者主要体现在规范方面(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后者主要体现在强制方面(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同样,我还多次区分自下而上的规训和自上而下的规训,前者是在国家(尤其是领土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推行的规训,后者是国家(尤其是中央政府)机构和行动者强制施行的规训。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不同类型的规训总是互有体现。之所以加以区分,只是为了强调特定的组合以哪一种类型为主。关于不同类型规训的结果,我们可以总结出若干整体原则。第一,作为一种规则,规范型规训和个人性规训比强制型规训和社会性规训的强度更高,因为自愿接受的规训比强行施加的规训更有可能得到遵守,一个人比一大群人更容易监督。我们可以由此推断,强度最高的规训形式是自我规训,因为规则为对象本人所内化和监视。第二,大体而言,强制型规训和社会性规训比规范型规训和个体性规训更稳定,因为规则更有可能得到正式表述,且更有可能不顾个人意愿而施行。这表明最稳定的规训形式是社会性规训。第三,标准型规训和社会性规训可能具有最深远、最持久的影响:它们给社会习俗(如育儿、教学、恋爱等)带来了往往比道德评判更为长久的根本性改变,并将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转化为规范性问题(如性、卫生、工作),而这些问题在正式规则和法规早已失去司法效力后仍是持久的道德关注点。这说明,最深刻、最持久的规训是集体规训。第四,也是最后一点,总体而言,个人性规训与强制型规训往往是最严厉、肉体上最严酷的规训;经肉体塑造灵魂比经灵魂塑造肉体更难,惩罚外人比惩罚自己的兄弟更易。基于上述原则,我们可以推导出,惩治规训是四种规训类型中效果最差的。就我们这里的分析而言,关键在于:如果我们关注的是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个人的命运,自下而上的规训(尤其是规范角度的规训)的影响几乎总是大于自上而下的规训的影响。但必须指出,强度最高的规训发生在各种规训形式都得到强烈体现之时:此时,社会规训强化了集体规训,惩治规训强化了自我规训,等等。
上面说的是规训的特点,现在应该对“规训革命”这个词做一下解释。我在相互有别但存在关联的两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一方面,我会提到“近代早期规训革命”,这里的意思是规训技术和策略(无论新旧)的引入、传播及其社会与政治影响。在这里,“革命”指的是迅猛的创新与变化过程,和“工业革命”或“科技革命”中的“革命”是一个意思。另一方面,我也会采用“荷兰规训革命”“普鲁士规训革命”或更宽泛的“加尔文主义规训革命”的表述,这里的“革命”指促成了激烈迅猛的规训过程的一场或一连串政治变革。我在这里所说的“规训革命”基本上和马克思主义者笔下的“资产阶级革命”属于同一个层面。
下文还将区分自下而上的规训革命和自上而下的规训革命。前者是主要由包括平信徒和神职人员在内的教会代表发动和领导的规训革命。后者是主要由国家政府人员策划的规训革命。应当强调的是,这并不是一种泾渭分明的区分。自下而上的规训革命往往涉及自上而下的规训,反之亦然。“上”和“下”只表示(我眼中的)一场规训革命背后的首要动力。
最后要提一下注意事项和免责声明。在行文中,我经常在“规训革命”前加定冠词the或修饰语“加尔文主义”。这么表述并不是说近代早期的规训革命是唯一的(广义上的)规训革命,或加尔文主义规训革命是唯一的(狭义上的)规训革命。读者可以振振有词地说,中世纪的修道院改革运动是一场规训革命(至少就天主教教会内部而言)。也可能会有读者说,伊朗革命是一场规训革命。甚至还会有人说,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也是规训革命。因此,当我在“规训革命”前加上定冠词时,并非出于学术信念,而只是为了行文方便。
教派化、社会规训、国家权力:关联与机制
本书指出,教派化、社会规训和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在以大量历史细节描述这些关联之前,我们不妨先做一番宽泛的理论分析。
虽然本章已对其他学者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的观点做了大量探讨,却甚少谈到我自己的理解。我会在结语部分更详细地讨论这些主题。但为了此处的分析起见,我们不妨暂时采用查尔斯·蒂利的定义,将国家视为“不同于家户和血缘群体的强制手段组织;在某些方面,在相当规模的领土内,它们凌驾于其他一切组织之上”[103]。相应地,我们可以将国家权力定义为捍卫和扩张主权领土,并统治领土上的人和自然资源的能力。如同这个定义所体现的,国家权力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将它进一步细化,对不同类型的国家权力进行界定。我们可以首先区分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模式和范围:行政权力/强制权力以及内部权力/外部权力。行政权力借助于规则和规章,它的典型工具是官僚。强制权力借助于武力的威胁或使用,它的典型工具是士兵。内部范围是本地人口或全国人口。外部范围是殖民地或其他民族。[104]将上述区分结合起来,我们就得到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权力:管制权力、强迫权力、殖民权力与军事权力。当然,这些类型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大量交叉。例如,一个国家的强大的管制能力可以弥补薄弱的强迫能力。只要以士兵来对付国内人口,军事权力可以轻易地转化为强迫权力。同样,殖民权力提供了可以用来建立军事权力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在评估一个国家的权力时,必须考察上述所有类型的国家权力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协同作用。
为什么某些国家强于其他国家?显然,这个问题不存在一个简单的答案。但为了便于这里的分析,我们不妨区分权力的内生资源和权力的外生资源,前者内嵌于作为组织的国家,后者源于权力的社会环境。关键的内生资源包括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规模与质量;其他条件相同时,清廉的科层制国家机器往往比腐败的世袭制国家机器更有力、更高效。关键的外生资源可能是一个国家人口和领土的规模和质量;其他条件相同时,人口和领土规模较大、开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往往强于人口和领土规模较小、开化程度较低(或难以开化)的国家。国家权力至少部分取决于外生资源,这说明有必要在比较权力和相对权力之间做出区分。比较权力是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权力。相对权力是相对于外生资源的权力。在比较内生资源和外生资源对特定国家权力的贡献时,我们不可忘记这种区分。
上文界定了国家权力,并讨论了它的根基,现在该转向规训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这一核心议题了。我认为,这种关系既是直接的,也是间接的。它是一种直接关系,因为规训影响到了作为机构的国家,意即体现为组织和工作人员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拥有正直勤勉的行政人员和强大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国家比缺少这一条件的国家更有效率。只要规训影响到国家的当下环境,也就是社会,它的影响就是间接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拥有勤劳顺从的被统治者和强大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国家比缺少这一条件的国家更为强大。一言以蔽之,有序的社会较易治理,有效的政府较易管理,所以规训提升了整体行政效率,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而规训强化了国家权力。
我们由此进入因果链的最后一环(或者说最初一环):教派化。我们已经看到,教派化涉及两个并非总是完全独立的过程:教派边界的固化和教派内部的统一化。显而易见,我们这里最感兴趣的是后一个过程,因为正是它将教派化和规训化串到了一起。和规训化与国家权力的关联一样,这种关联兼具直接性与间接性。它是一种直接关联,因为推动教派内部的统一与推行教会纪律和倡导自我规训是齐头并进的过程。它是一种间接关联,因为它促进或加速了已经启动的规训过程。后一种关联需要稍加解释。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改革之前即已存在推行更严苛的宗教与社会规训的努力,而其背后的动因从来不只是宗教。从而,在宗教改革之前的几个世纪里,早就存在规训穷人的大量尝试,它们主要出于对城市卫生与财政状况的考量:穷人传播疾病,并拖城市财政的后腿。第四章将对这些尝试进行更为详尽的考察。这里只需指出,它们遇到了来自天主教神职人员的巨大阻力。在某些神学家看来,对乞讨和施舍的限制违犯了基督教的戒律。而对于托钵修会而言,这种限制对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造成了威胁。在诸多领域,宗教改革都引发了重大的变革。它冲破了社会改革的樊篱,并为其开创了新的动力。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间接促成并加速了规训过程。但切记,宗教改革既不是规训过程的起点,也不是其唯一推动力。它既是原因,也是催化剂。
读者至今被迫跟着我穿越了林林总总、无边无际的区分和分类,一些人可能已经手足无措、见树不见林了。因此,可能有必要在本章结尾对主要论点做一番简要的重申,并扼要介绍下面几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