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职买卖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发展与扩散:教宗的角色
对于教宗在官职买卖的发展和扩散中的角色,我们主要借助于各种间接证据。首先是历史脉络。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认为教宗引领了官职买卖的风气。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在位时期(1198—1216年)很可能即已存在实际上的公开买卖;在担任圣职之前,很可能要先向教宗赠礼。[135]实际上的私人买卖也已在这一时期出现,具体形式为声名狼藉的“第三方受益的辞职”(resignatio in favorem tertii):一位圣职人员将其职位转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圣职转给他人,以换取和辞职者共享的报酬。通过这种手段,卖者和买者可以逃避圣职买卖(simony)的罪名。公开的早期买卖出现在天主教教会大分裂时期,始作俑者是罗马教宗卜尼法斯九世(Boniface IX,1389—1406年在位)。大分裂时期的政治和管理混乱导致教廷收入锐减;为了应对危机,卜尼法斯九世将大量低层管理职位出售。[136]到了15世纪40年代,这些售卖成为法律上的售卖,开始拥有法庭认可的合法地位。[137]在西克斯图斯四世(Sixtus IV)在位时期(1471—1484年),罗马教廷内部设立了一些职位,并将其售卖;甚至还有教廷高层职位售卖的证据。[138]尽管如此,但确信无疑的是,到了16世纪的前10年,连教廷的高层职位(甚至枢机团)都已公开买卖。[139]简言之,罗马教会早在12世纪就存在公开官职买卖,15世纪中期即已出现法律上的公开官职买卖。
在欧洲的世俗统治者当中,法国国王通常被视为官职买卖的先行者。但与教宗相比,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后来者。当然,法国早在13世纪就不乏王室职位的转手,其蛛丝马迹甚至可以再往前推三个世纪。[140]不仅如此,到了14世纪前10年的中期,法律上的私人官职买卖已经颇为普遍;还有间接证据表明它在一个世纪前即已存在。[141]还有证据显示国王的廷臣和顾问也卷入了这种买卖,起始时间约为14世纪后期。[142]但这种情况仅限于低层职位;直到16世纪的前20年,才出现公开职位买卖的确凿证据:法国国王亲自将官职永久售卖。弗兰西斯一世(Francis I)设立了临时财政收入局(bureau des parties casuelles),通过这一特殊的“营销”部门对这类买卖予以官方认可与合法地位,并开始以设立新职位来扩充财政收入。在接下来的一个半世纪里,供买卖的官职在数量和级别上均持续上升。到了黎塞留(Richelieu)时期,法国约有四万多个买卖官职。
有人认为西班牙没有官职买卖。[143]西班牙国王也确实从未施行法律上的公开买卖。但近期研究发现了西班牙所有其他形式和程度的官职买卖的确凿证据。从14世纪后期起,卡斯提尔诸城就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私人市政职位转手,蛛丝马迹更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即已存在。[144]15世纪中期就存在事实上的公开市政职位买卖和私人早期买卖的证据;当时的卡斯提尔议会多次抗议西班牙王室设立新市政职位,并反对以“第三方受益的辞职”的手段将官职转给第三方。[145]到了15世纪80年代,一套公开的早期官职买卖制度已经成型;虽然没有大张旗鼓,但王室司法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位都在进行买卖。[146]从1494年起,市政职位可以进行合法私人交易。[147]近代早期西班牙的国王从未将公职买卖合法化,且避免出售司法职位。但他们大规模从事早期官职买卖;在近代早期,数千个官职被大肆出售,范围不仅包括卡斯提尔和阿拉贡,还包括西属美洲和西属东印度群岛,甚至包括西班牙宗教裁判所。[148]
意大利的情况无疑更为复杂多变。在近代早期的意大利南部(Mezzogiorno),官职买卖现象屡见不鲜,且手段复杂。和近邻教宗国一样,近代早期西西里(Sicily)政府和那不勒斯政府都从事系统的、法律上的官职贿买,从16世纪初起就将各种职位卖给出价最高者。[149]遗憾的是,由于对西西里和那不勒斯在近代以前的官职买卖缺乏系统研究,我们无法确知这类活动的历史根源。[150]但它们不可能像法国的官职买卖那般历史悠久,因为13世纪的西西里和那不勒斯均有理性化程度极高的行政体系,包括任期制、薪资制和其他早期科层制特征。[151]相比之下,意大利北部的官职买卖现象没有那么普遍或复杂。佛罗伦萨严厉禁止公开买卖官职,私人买卖也极为罕见。[152]威尼斯直到17世纪才出现官职的公开买卖,且规模有限;它是财政危机时期的权宜之计,且从未蔓延至高层政治与司法职位。[153]唯有萨沃伊(Savoy)和米兰是重要特例。这两个地区的公开的官职买卖是外来产物:萨沃伊由法国人引入,米兰则由西班牙人引入。
当然,官职买卖并不限于拉丁欧洲的天主教国家。北欧的新教国家同样存在这一现象,只是程度和复杂度较低。以荷兰共和国为例,官职的追求者有时会向有权势的地方长官赠以厚礼,以期获得任命。[154]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格兰也存在这种以厚礼换官职的现象。[155]勃兰登堡-普鲁士同样如此。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地方政府和王室司法部门的职位以及各种虚职时有出售[156],但官职的私人买卖是严格禁止的。
*
历史时刻方面的证据告诉我们,教宗国是第一个建立了一整套公开、永久和法律上的官职买卖制度的国家。历史证据还表明,教宗国在私人和公开官职买卖方面也是先行者。当然,历史时刻方面的证据没有告诉我们,世俗国家的官职买卖是否受到教会和教宗国的驱动或影响。毕竟,官职买卖有可能源于重复独立的发明(simultaneous invention),是统治者在未考虑或不知晓其他统治者行动的情况下对类似环境做出的类似回应。但至少有两方面证据否定了这种可能。
首先是地理上的邻近性和制度上的关联性。事实表明,官职买卖最猖獗、手段最复杂的地区,如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部分地区,都在地理上或制度上与教宗国邻近。以法国为例,在1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和15世纪的部分时期,法国国王都将教宗安置在阿维尼翁(Avignon),国王的下属在大部分时间里控制了罗马教廷。法国国王的表亲安茹公爵在14世纪控制了那不勒斯,法国国王则在16世纪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长期军事行动中征服了萨沃伊。当然,他们的首要对手是在16世纪控制了米兰公国的西班牙国王(其先辈分别从15世纪和13世纪起统治了那不勒斯和西西里)。考虑到他们对教廷政治的深度介入以及在意大利半岛的长期统治,很难想象法国和西班牙的国王对罗马教廷和各地天主教教会官职买卖现象的泛滥一无所知。更难想象的是,意大利诸国的统治者会对这些活动闭目塞听;毕竟,教廷官员几乎全是意大利人。
上述证据使我们相信,罗马教宗对官职买卖现象的发展与蔓延有一定影响。但还有证据指出,教宗与官职买卖现象的扩散之间存在更密切的关系;这不仅是影响,更涉及效仿。法国、西班牙及其附属国的官职买卖制度与罗马教会和教宗国的制度极其类似,这种类似不仅体现在总体组织上,而且体现在繁枝细节上。以专有职位的辞任规定为例,在罗马教廷,辞呈必须在任职者去世20天以前递交;否则辞职无效,而这一职位就将重回教宗手中。法国和西班牙的“第三方受益的辞职”也有一模一样的规则(但法国的宽限期为40天)。事实上,如奥托·欣策首先注意到的,连相关文件的措辞都直接来自罗马教会。再以供买卖的职位类型为例,罗马教廷的许多人反对司法和教会职务的买卖;尽管这种买卖屡见不鲜,尤其在16世纪,但它从未获得合法地位。西班牙有类似的限制,司法职位也从未公开买卖。法国也是如此,直到16世纪后期才正式出售这些职位,远远晚于其他职位。这些类似现象的原因并不难找。它们与教会法(canon law)的影响有关,教会法为罗马教廷内部以及世俗诸侯国的职位买卖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官职买卖现象出现最早、根基最牢的国家恰恰是历史最悠久、最负盛名的教会法重镇——意大利、法国与西班牙。
*
当然,官职买卖并不限于拉丁国家。如上所述,全欧洲统治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类似做法。因此,要解释官职买卖的不同程度,我们不仅要了解这一现象的根源,还要探寻官职买卖在某些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生根发芽并迅速扩散的原因。在我看来,答案很大程度上在于宗教改革的影响,尤其是宗教改革系统阐述并宣扬的新职位观,这种观念明确反对世袭制,主张科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