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与社会规训:荷兰的慈善事业与道德规范

    荷兰的社会服务体系由各种机构和制度组成。这里所说的机构既包括世俗机构,也包括宗教机构。前者名目众多,包括国内济贫长官(masters of the domestic poor)和圣灵长官(masters of the Holy Ghost),都由镇议会实际管理(虽然未必总是直接管理)。宗教机构一般称为执事(diaconates)。最先设立地方执事的是加尔文主义者。浸礼宗和信义宗很快效仿,天主教和犹太教最后同样如此。除了向无以为生的贫困户提供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即实物和现金),这些机构也资助和监督各种院内救济(indoor relief),如孤儿院、旅店(gasthuizen)、收容所、养老院(hofjes)、感化院(werkhuizen)和教养院(tuchthuizen)。它们统称为上主庭院(godshuizen)。

    不同机构和制度之间的关系多样且复杂,并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由于世俗机构和宗教机构都承担同样的基本职能,即院内救济和院外救济,这就要求建立一种劳动分工。从逻辑上说,存在三种基本安排:(1)二元管理,归正宗执事服务于加尔文主义者,世俗机构则服务于其他人;(2)教会管理,世俗机构归入或依附于宗教机构;(3)国家管理,与第二种安排截然相反。在17世纪初,上述三种安排都有重要的具体体现。[106]但到了18世纪末期,大多数荷兰城市都转向第四种模式:诸多教会(加尔文宗、天主教、浸礼宗、信义宗等)都为自己的成员提供救济,而世俗机构仅仅扮演辅助角色,只为不属于任何教会者提供救助。这可以称为教派模式或“柱形”模式。近期一项对弗里斯兰省济贫事业的研究指出,柱形社会服务体系在17世纪后期即已出现。[107]其他几个省极有可能经历了类似的过程。[108]

    相对而言,荷兰的社会服务体系覆盖面广且资金充足。这至少是到过荷兰的外国游历者的印象,他们经常对旅途中所见救济院之多及其整洁程度和服务质量之高加以评论。[109]虽然证据零散,但多数证据支持这种印象。以阿姆斯特丹为例,这里有许多济贫机构和制度,既有宗教性机构,也有世俗机构。几乎每个教派都有自己的救济员;许多教派和市政府一样,有自己的孤儿院和养老院。[110]据估算,在17世纪初,这个城市10%左右的人口接受过院内或院外救济。[111]当然,阿姆斯特丹并非典型代表。它不仅是荷兰最富有的城市,而且是总人口(以及移民)最多的城市。所以它可能有更多的救济需求与救济人口。但它也绝非特例。在17世纪20年代早期,代尔夫特(Delft)市为2.4万市民中的740人提供院外救济,几近总人口的3%;而且这是相对繁荣的时期,贫困人口并非特别多。[112]1653年,归正宗执事在蒂尔(Tiel)镇为约1650位教区居民中的95人提供了救助,救济率接近6%。[113]连赫拉夫特(Graft)这样的小镇也有约16%的居民接受过某种形式的救助。[114]同阿姆斯特丹一样,大多数规模较大的城市还提供孤儿院、养老院、旅店和感化院等院内救济。事实上,覆盖面广的院内救济往往是政府和教会的骄傲,而且诸多城镇和教会经常竞相建立最大、最慷慨的社会服务体系。

    这些机构和制度的财政来源五花八门。最重要的来源是私人赞助,公共补贴,自愿捐赠以及对酒吧、剧院和其他公共娱乐形式征收的特别罪孽税(sin taxes)。这些不同收入来源的相对重要性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115]但我们可以看出,自愿捐赠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对执事来说,捐赠可能是他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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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概要介绍了荷兰共和国的社会服务架构,下面我将考察其背后的原则。整个荷兰的社会服务原则基本类似。从根本上说,社会服务在值得救助和不值得救助的穷人之间划分了一道泾渭分明的界限。一个人是否值得救助取决于他的身体状况、道德状况和市民身份。一般而言,任何能够自食其力的人都被视为不值得救助者,除非其家眷数量超出了现实负担能力。即使无力谋生,只要不属于某个教派或市民群体,或违反了这些群体的规范,一个人仍有可能被视为不值得救助者。因此,寡妇、孤儿、老人、病人和体弱者通常被视为值得救助者。相反,身强力壮者、非本地人和道德缺失者被视为不值得救助者。

    在这些原则的贯彻过程中,地方改革者采取了许多不同策略,包括:(1)取缔或限制乞讨;(2)为院外救济引入严格的审查标准,并贯彻执行;(3)对年轻人进行道德和技能教育;(4)力图使叛逆者和好逸恶劳者重新融入社会。借助上述手段,荷兰的精英们试图鼓励经济自立,遏制道德退化,并维持社会稳定。在他们眼中,这些目标互为关联。

    为了了解上述策略如何用于实践,我们不妨考察一下阿姆斯特丹的社会改革过程。[116]在16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阿姆斯特丹市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清除乞讨者的措施。首先,国外流浪者停留时间不可超过三天。其次,本地乞讨者必须获得市政府的特别许可。最后,市议会雇用了一支街道纠察队,搜捕潜在的违法者。这些纠察队员的工作颇为繁重。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他们逮捕了至少三万名乞讨者。事实上,在每年被逮捕的人中,乞讨者一般都占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强。

    除了强力管制乞讨,阿姆斯特丹还有更严格、区别度更高的济贫方式。院外济贫走两条线。执事们为归正宗成员提供救济,城镇救济员则帮助其他人。所有寻求帮助的人都需要在至少两名见证人的陪同下来到相关机构,执事或救济员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家庭探视。如果申请人被认为符合标准并值得救助(确为教会成员或城市居民,确实无力养活自己和家属),他的名字就会被记入穷人档案中,并得以领取食品券(portie或broodloodje)。食品券通常在一年内有效,持券人根据家庭规模每周领取配额面包、黄油和奶酪。[117]被救助者还可以申请领取服装或接受医疗救治。这些要求通常都会得到满足。

    当然,欺诈现象难以避免,当局也采取了多项预防措施。被救助者必须每年携子女和配偶重新申请救助,以防止虚报家属人数。[118]由于现金救助最易遭遇欺诈,所以多数救助都采取实物形式。执事和救济员有自己的面包师、裁缝和鞋匠,他们甚至雇用了全职医疗人员。食品券的样式也会定期改变,严防伪造。[119]

    从归正宗执事处领取救济的人自然也要接受教会的严格规训。执事每年对他们进行四次探访;一经发现,任何道德缺失都会记录在特殊的探访簿上,再转录到中央委员会的记录本中,然后提交到堂会。[120]执事们通常不希望剔除任何人,但若受助者犯了大罪或顽固不化,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这么做。[121]事实上,冥顽不灵的受助者有时甚至会被送到教养院中。[122]如果执事怀疑受助者藏匿了钱财,他们可能会加以搜查。有一次,一位女子的坐垫下被发现藏了几袋金子。[123]一个人即使移居到一个新的城镇,也难以逃脱过去的罪行。新定居者需要提交一份由原教区开具的品行端正证明(attestatie),确认他们是归正宗成员且未受到任何指控;在加入新教会的六个月内,他们无法从执事那里获得救助。[124]救济员的标准和程序基本与之类似。

    不难想见,一些社会底层人员试图规避这些控制手段。为了治愈这些人的懒惰和流浪习性,阿姆斯特丹市的议员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教养院(Tuchthuis)[125][126]它创立于1596年,其宗旨简单,现代人对之也不陌生:通过严格的社会隔离、强制劳动、体罚和道德训诫,让身强力壮的乞讨者(不值得救助的穷人)学会劳动的价值,并将他们转化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教养院由九间上锁的密室围成,中间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庭院,酷似修道院。[127]除了周日,被收容者每天都要用沉重的铁锯锯木头,所以教养院俗称为“锉木所”(Rasp House)。每个被收容者都要生产出固定量的木屑,价值大致相当于其每天的生活费用。[128]未能完成任务配额的人将受到惩罚,超额完成任务者则会得到(微薄的)现金奖励,在获释时发放。[129]闲暇期间,被收容者准许阅读、写作或锻炼。[130]但他们不得诅咒或骂人、打架或争吵、赌博或交易、阅读不适宜的书或唱猥亵的歌曲。违反正式行为规范者将受到包括减少口粮和单独禁闭在内的各种惩罚。[131]拒不悔改者将接受更严厉的惩罚:溺水密室(drowning cell)。[132]曾有外国游客如此描述这种惩罚:

    在这所房间的门廊或入口处有一片活水,活水旁边是一间有两个水泵的小屋。一个水泵在屋里,另一个在屋外。病人被带到那里,水泵的抽水可能会让他产生一种对圣波诺(St.Pono,即劳动)的渴望。被抽入屋内的水先漫到膝盖,再升至腰部;如果对圣波诺仍无动于衷,水会漫到腋窝,直至脖子。此时,他的懒惰病已痊愈,因为他害怕被淹死,不得不疯狂抽水,直到屋里的水被抽干为止。他此刻意识到,自己的缺点已不复存在;他不得不承认,自己已获得治愈。[133]

    当然,与如潮而来的大水进行生死搏斗是最为戏剧化(或荷兰化)的劳动价值教育方式![134]阿姆斯特丹教养院最初旨在改造身强力壮的乞丐,但很快就变为各种反社会分子的矫正所(sammelsorium):叛逆的儿童、放荡的妇女、冷血的犯人、精神异常的人,甚至曾包括一位天主教传教士和两位非正统牧师。[135]但到了后来,教养院衍生出一系列更为专业且职能不同的机构。[136]首先出现的是纺织所(Spinhuis),即设立于1597年的妇女教养所,乞丐、窃贼、妓女、通奸者和其他名声败坏的女性罪人都要在其中进行纺织工作。几年后的1603年,教养院又多了一个新的秘密衍生物,关押的多是出生于富庶人家的叛逆儿童,他们受到全天候的监督,且相关费用往往由其父母承担。到了1650年,市政府又建立了一个特设教养院,将城市纠察员抓获的身强力壮的乞讨者和流浪者送至其中劳动,并要求他们学习一门手艺。[137]1694年,教养院的秘密收容者被迁至一个私人承包者运营的特殊改造点。到了1700年,阿姆斯特丹市已建立起覆盖面甚广的监禁机构网,最初的教养院已经演变为名副其实的监狱。

    除了使脱轨者重新融入社会,这些措施的另一个目的是促进儿童的社会化。这场预防式教育运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各种城市孤儿院。在很多方面,这一时期荷兰孤儿院所引入的新规训系统类似于教养院。它对时间的管控极其严格。例如,在阿姆斯特丹执事设立的孤儿院中,儿童每周上学六天,夏天每日课时七个半小时(上午七点半到十一点,下午一点到五点),周三和周六有三小时玩耍时间。[138]周日上午和下午都在教堂度过,晚上就当日讲道内容展开答问。[139]平日也穿插了各种宗教活动:早餐前的祷告和《圣经》诵读,晚餐后的唱赞美诗和后续祷告。[140]儿童还被要求学习主祷文和(归正宗)十二信条、十诫、洗礼和圣餐礼的仪轨以及《海德堡教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所有这些都须牢记于心。[141]每一年,即将第一次领圣餐的儿童都要就上述内容进行比试,奖品为《圣经·新约全书》和《诗篇》。[142]孤儿院在空间上也有严格限制。男孩和女孩、年幼的孩子和年长的孩子都要分开,孤儿院禁止随意游荡。未经允许,孤儿不得走出孤儿院。为了避免孤儿离开,孤儿院负责人给每个孩子都指定了床铺,每天晚上以及每次去教堂前都要点名[143],还在窗上安置护栏,门上加锁且看守出口。[144]即使离开孤儿院,孤儿们身上颜色显眼的制服和编了号的臂章也使他们一眼就能被看出,没有藏身之处。不难想象,总有一些孤儿对这些硬性规定视而不见。轻微的越界由舍监直接处理。[145]例如,负责人会严厉斥责没有去教堂的孩子,或勒令他不得吃晚饭,直接上床睡觉。[146]更严重的过错由孤儿院负责人处理,惩罚往往也更为严厉,如关禁闭且只供应一片面包和水[147],或在腿上佩重木枷长达数月之久——饮酒或吸烟的孩子都要受到这种惩罚。[148]长期不服管教者可能会被逐出孤儿院,并被扣除孤儿离开时发放的津贴(uitsetting)和劳动工具。行为极其不端者甚至要被迫为东印度公司服务五年。这绝对是一种严酷的惩罚,因为三分之一的男性在服务期间死亡。[149]某个强奸了另一个孤儿的男生就受到了这种惩罚。[150]另一种重罚是教养院监禁。一个有盗窃行为的女孩就受到了这种惩罚。[151]还有一些儿童因为拒绝认错而被锁起来或遭公开责打,直到认罪为止。[152]

    虽然纪律严苛,但并无证据表明这些规训手段比荷兰其他孤儿院更加严格。以阿姆斯特丹赈济孤儿院(Almsmen's Orphanage in Amsterdam)为例,怀孕的女孩通常会被送到教养院[153],一个偷床单的男孩被送至东印度公司做工[154],另一个在屋中醉酒的男孩则被逐出孤儿院,且没有任何补贴和工具。[155]我们很难获知这种矫治方式的确切成效。当然,它在某些孤儿身上确实成效不凡,证据就是他们后来向孤儿院捐赠的数额不菲的遗产。[156]但无论评价如何,孤儿院的巨大社会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到了1675年,阿姆斯特丹共有七所孤儿院,一些孤儿院收留了1000多名儿童。[157]由此可见,阿姆斯特丹有相当一部分儿童被收容在这类机构中。如果没有这类机构,这些儿童很可能自生自灭或流落街头。

    在考察这些个案的重要性时,有若干问题需要权衡。第一个问题是,它们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就绝对规模和数量而言,阿姆斯特丹当然是个例外。但在原则和组织方面,阿姆斯特丹的社会服务体系却具有典型性。许多荷兰城市都将贫困人口划分为值得救助者和不值得救助者,并依此重组院外救济系统。不少城市还通过建立新的孤儿院、养老院、旅店和收容所扩展了院内救济体系。[158]相当多的荷兰城市模仿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建造了自己的感化院。[159]当然,荷兰的小城镇和乡村没有阿姆斯特丹那样复杂和昂贵的社会服务体系。但即便如此,它们也有自己的执事和救济员,他们定期探访接受救济者,并一丝不苟地记录收支。在今天看来,我们不能不被这个共和国“福利政府”的覆盖面和复杂程度所震撼。在这一领域,荷兰国家政权确实是一个利维坦。它涵盖了相当比例的人口;若没有荷兰政府的社会救济,其中一些人很可能会“流离失所”“自我放逐”。

    第二个问题是,这些改革成功与否?当然,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成功的定义。如果我们以改革者自我设定的目标[消除一切乞讨和流浪现象,使弱者和误入歧途者彻底(重新)融入社会]来界定成功,改革显然以失败而告终。从当时的人对乞讨者和流浪者的描述中,从各种救济院的违纪和顽抗事件档案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充分的证据。[160]但如果将它与类似个案(如巴黎或罗马)相比,我们的评价将更为正面。如上文所述,对于阿姆斯特丹和其他荷兰城市街头(相对)稀少的乞讨者和流浪者,以及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和类似机构的命令与纪律,外国游客往往赞叹不已。我们还知道,荷兰的真实暴力事件发生率和犯罪率低于欧洲大多数地区。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荷兰的改革确有成效。[161]

    受改革影响的可能不只是实际受益人。荷兰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单单是一种向特定群体发放物资的制度性措施,也是一种向大众传递文化规范的象征手段。因此,孤儿院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反映了理想家庭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如男舍监(binnenvader)和女舍监(binnenmoeder)、日常礼拜与工作日程、男女有别的劳动分工、严格的收支记录、整洁的衣服和床单,等等。在阿姆斯特丹教养院中,这种映照表现得非常明显。教养院的大门定期向公众开放。正如福柯论及边沁的圆形监狱时所言,人们不知道谁是监控者,谁是被监控者。

    话虽如此,上述讨论有助于我们回答本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也就是有关荷兰共和国内部秩序来源的困惑。答案出奇的简单:荷兰的中央政权确实相当虚弱,但地方政权极为强大。[162]这一讨论可以继续深入下去。我们可以考虑教会和镇议会用以推行婚姻规范的政治和宗教机制,宗教学校在青年社会化中的角色,或民兵在预防与镇压地方叛乱上的重要性。[163]但此处不再赘言,下面转向另一个主题:规训与外在实力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