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规训:新教伦理与科层精神

    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架构和军队是近代早期国家政权的核心。包括我在内,一些学者主张对国家政权以及国家实力的决定因素采取宽视角,将地方治理与道德规范机制也纳入考量。但这一宽视角不能抛开行政架构和军队,因为少了它们,国家政权就无法榨取物质资源,保卫国界。

    多数国家创建的研究者都将地缘政治竞争视为行政理性化的推动力。但在对普鲁士发展轨迹的分析中,我强调了另一个因素:苦行主义新教所引发的自上而下的规训革命。在我看来,勃兰登堡-普鲁士与大多数其他德意志国家的区别在于宗教,而非地缘政治;要解释勃兰登堡-普鲁士出乎意料的崛起,必须从宗教寻找原因。宗教的影响是否仅限于普鲁士?它能否解释欧洲其他地区的行政理性化?换言之,宗教是否影响了近代早期政治改革的大方向?

    托马斯·埃特曼的论述再次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起点。读者可能记得,埃特曼首先区分了政体结构和国家架构,然后基于韦伯的正当支配(legitimate domination)理论,划分出两种国家架构:其一,政府职位被任职者据为己有(世袭制);其二,政府职位不归任职者私有(科层制)。[121]他认为,近代早期欧洲各国的国家架构类型取决于“持续的地缘政治竞争的肇始时点”[122]。持续的地缘政治竞争始于1450年前的国家(如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均为世袭制,持续的地缘政治竞争始于1450年后的国家(如斯堪的纳维亚和德意志诸国)则为科层制。埃特曼认为,究其原因,是受圣职薪俸(ecclesiastical benefice)观念的影响,行政职务在1450年以前普遍被视为专属于个人,而且官员主要来自有能力与君主讨价还价的土地贵族和其他精英;1450年后出现了一种新的观念,行政职务不再被视为私人所有,统治者得以从规模可观的司法专家队伍中挑选管理者。

    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假设,其中暗含了一整套前提条件,尤其是训练有素的司法专家供求以及司法与行政精英的社会组成和教育背景。如果这一假设正确,多数变量(甚至所有变量)将呈现出时间或国别差异。首先,1450年以后的(a)法律学习者数量以及(b)受过法学训练的官员数量将显著增长。不仅如此,在后来实现科层化的国家(即德意志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中,(c)贵族在律师型官员中寥寥无几,(d)律师型官员在所有官员中占较大比重,(e)律师型官员在这些国家所占比重远大于后来走上世袭制的国家(即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诸国)。上述几条假设获得证实者越多,埃特曼的说法就越可信。

    第一条无疑是正确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确实在1450年后迅速增长(学生总数同样如此)。事实上,直至16世纪末(某些地区甚至更久),欧洲各国的学生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主要原因在于,14世纪和15世纪涌现了一大批新兴大学,尤其在欧洲北部。第二条也可能成立:律师型官员总数确实在这一时期有所增加,尽管我们需要更完整、更系统的资料。然而,剩下的三个假设较为棘手。以德意志法学学生和律师型官员的社会背景为例,平民出身者确实曾是主体。但到了16世纪初,德意志贵族开始大量涌入大学,并迅速重夺王室权力。在瑞典,资产阶级律师一统天下的局面更是昙花一现。所以在德意志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虽然研习法律确实是在王室任职的重要途径,但至少从长期来看,它并未取代土地贵族的传统特权。律师型官员在王室所占比重的第四条假设是否成立?我们不妨从几个德意志国家讲起。在1550—1596年的184位巴伐利亚议员(Hof-或Hofkammerräte)中,有55位拥有学位。[123]在布伦瑞克-沃尔芬比特尔(Braunschweig-Wolfenbüttel)、卡伦贝格(Calenberg)和格鲁本哈根(Grubenhagen)这几个南韦尔夫(Welfish)公国中,拥有学位的王室官员的比重稍低;从1555年到1651年,这些国家略多于三分之一的王室顾问有过大学学习经历,但取得学位者不足六分之一。[124]据我所知,在法院之外,普鲁士王室只任用了少量律师;普鲁士科层系统的总设计师腓特烈·威廉一世对律师的鄙视更是人所皆知。[125]德意志诸侯国的中低层王室官员中也不乏律师型官员,但比重不高。这些数字并非不值一提,但也不如埃特曼所说的那么高。这些数字与世袭制国家相比如何?在法国,高等议会中的律师比重最初较高,后来却逐渐下降:1286—1422年为47%,1422—1549年为41%,此后更降为27%。[126]我们没有西班牙的同类数据,但其比重几乎可以笃定较高:大量王室委员会由训练有素的律师把持,约三分之一的总督(corregimientos,王室的区域长官)为律师出身。[127]罗马教廷和教宗国的高层职位上也有许多律师。因此,就法学背景者占王室官员的比重而言,科层制和世袭制国家并没有重大或显著差异。事实上,如果存在差异,世袭制政府中的律师可能更多。

    虽然资料并不全面,但既有证据足以质疑埃特曼的论点。律师和律师型官员的数量在1450年后确有增加,但至少从长远看,没有迹象表明后来走上科层制道路的国家中律师的增长幅度大于后来走上世袭制道路的国家中律师的增长幅度,也没有迹象表明平民出身的律师取代了土地贵族。因此,埃特曼所说的任用律师所扮演的重大和关键角色很难成立。尽管如此,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统治者们确实任用了大量律师,以及大量普通出身者和外族人(既有律师,也有非律师),这既是为了利用他们的司法与管理专长,也是为了削弱本土贵族的势力。但这种措施早已施行,且颇为常见:它的出现远早于1450年,而且世袭制国家与早期科层制国家的统治者都采取了类似措施。[128]

    对于埃特曼所指出的差异,我们能否给出更简单、更连贯且更合理的解释?让我们回顾一下他对个案的分类: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德意志诸国被归为科层制,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匈牙利和波兰被归入世袭制。有人可能会批评这种分类过于粗糙。但如果遵循这种分类,我们会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科层制国家与世袭制国家的区分几乎完全重合于新教国家与天主教国家的区分!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教派归属和行政制度并不完全重叠。一些新教国家的科层化程度并不是特别高。以荷兰共和国为例,低层职位(如全国议会或阿姆斯特丹市议会的文秘人员)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科层化;但更高层的行政职位多掌握在城市长官和他们属意的代理人手中,而且收税权一般都分包出去。[129]当然,荷兰共和国没有法国或西班牙那种有组织的卖官鬻爵。但信奉天主教的城邦佛罗伦萨大体同样如此。[130]这种趋同特性并不限于欧洲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农业区同样存在类似情形。我们不妨比较一下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前者信奉新教,后者信奉天主教。在这两个国家中,许多关键的行政岗位仍由国家议会或州议会掌控,并且只能由土地贵族执掌——这是被韦伯称为身份制(ständisch或estate-based)的典型世袭制。但在巴伐利亚,州议会在17世纪停止了活动,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容易被国王操纵的常委会。[131]一个可能的结论是,相比萨克森,巴伐利亚的世袭制色彩更淡,科层制色彩更浓。还要指出的是,一些世袭制国家仍存在科层制特征,尤其是西班牙、法国和教宗国;普遍的卖官鬻爵、上下级指挥链与一定程度的监督和规训在这些国家并存[监督者和规训者通常是王室代理人,如法国的督办(intendants)]。同样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世袭制与匈牙利或波兰的世袭制多有不同。[132]在匈牙利和波兰,将官职据为己有的不是个人,而是社会群体,尤其是土地贵族。匈牙利和波兰的特点不在于卖官鬻爵本身,而在于极端的身份世袭制。北欧的新教国家同样有此情况:科层制管理常常受制于代表大会中的特权,尽管阻力小于匈牙利或波兰。甚至在不存在这些障碍的情况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绝对”君主制中,世袭制元素仍然存在。普鲁士和瑞典的官员并没有近代科层制典型的契约与法律保障;他们仍有可能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被随意解职,也确实发生过类似情况。然而,尽管教派归属和行政制度不完全重叠,而且世袭制和科层制的初始对比也过于鲜明和简化,但科层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确实是新教国家(如英格兰、瑞典和普鲁士),世袭制最根深蒂固的国家确实是天主教国家(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和波兰)。从而,新教和科层制、天主教和世袭制之间确实存在程度不低的相关性。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显然是:为什么?

    不奇怪的是,我的回答重点不在地缘政治,而在宗教。我尤其关注两个事件的影响:天主教教会大分裂(Papal Schism,1378—1417年)和宗教改革(约1500—1550年)。正是在天主教教会大分裂期间,大规模的卖官鬻爵现象首次出现,而世俗统治者最先正是从教宗那里学到了这一招。从而,公职贿买最早出现于罗马教会势力最大、根基最深的地区,即法国以及意大利半岛和伊比利亚半岛,在这些地区的传播也最广。当然,卖官鬻爵并不局限于这些地区;北欧地区最终也未能幸免,但那里的卖官鬻爵现象从未像前述地区那样盘根错节、触目惊心。最先阐明并推行(教会内部)非专有官职制度的宗教改革者以圣职薪俸制为靶子;由于信众的影响,卖官鬻爵现象在萌芽阶段即被消灭,科层管理制的早期形式也初具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