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规训:信义宗、天主教与加尔文宗
与加尔文不同,路德起初强烈反对教会规训。他将宗教和社会转型的希望寄托在神的话语上,认为神的律法应当由国家来推行,而不应交给教会。一些新教教徒持不同看法,路德本人最后也改变了看法,认为某些场合的教会规训是可取的。[18]但他坚持认为,革出教会的权力应保留在教士手中,平信徒不应在教会规训中充当任何角色。[19]
这是路德的原则立场。信义宗规训在实践中情况如何?鉴于信义宗侯国数量众多,且详尽的个案研究相对缺乏[20],得出一般性结论并不容易。但有两种基本模式似乎被广为采用且影响较大。[21]第一种模式的开创者是萨克森选帝侯国,并得到包括普鲁士在内的大量东德意志诸侯国的纷纷效仿。在这种模式下,教会规训大权掌握在区域性堂会或州堂会手中。[22]和加尔文宗堂会一样,信义宗堂会源于婚姻法庭,成员包括平信徒和教士,并逐渐获得权力——不仅包括教会规训权,还包括教会探访、书籍审查以及教会日常管理方面的权力。但不同于加尔文宗堂会,信义宗堂会通常是君主直接管辖的集权化组织。这种体系不太可能在地方上卓有成效,我们所见到的萨克森等政权的教会规训的资料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它透露出普遍的“无知”和“罪恶”。[23]只有在那些堂区教士与乡村精英协力合作的地区,这种体系的效力才能得到发挥。[24]
第二种模式以符腾堡(Württemberg)为代表,并见于德意志北部、西部以及瑞典和芬兰。在这些地区,教会规训的权力为区域性探视委员会所把持。[25]和堂会一样,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教士和平信徒,在教义和礼仪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并逐渐成为王室行政体系的一部分。[26]不同于堂会的是,至少在符腾堡和瑞典,他们对当地人口具有更常规化、强度更高的控制。[27]
还有一些较为少见的信义宗规训形式。黑森建立了一个类似加尔文宗的长老会(presbyterian)体系。[28]符腾堡也建立起了长老会体系,尽管迟至17世纪中叶才建立。[29]在邻近符腾堡的小诸侯国霍恩洛厄(Hohenlohe),堂区教士拥有强加禁令的权力。[30]马格德堡市也有类似的制度。[31]斯特拉斯堡等地建立了早期伊拉斯塔斯派(proto-Erastian)的规训体系,城市贵族拥有完全或部分禁令权。[32]这些体系似乎也颇具效力。[33]
大体而言,现有证据表明,信义宗的教会规训强度可能比我们过去以为的要高,尽管可能仍低于加尔文宗的规训强度。除了少数加尔文宗政权,许多有影响力的信义宗大国缺乏嵌入地方的教会规训体系(如萨克森和丹麦)。需要指出的是:(1)教会规训强度更高的信义宗国家多集中于德意志西南部,在地理和神学上都与符腾堡相去甚远,而更接近日内瓦;(2)包括瑞典在内,这些国家在16世纪下半叶均拥有一个规模庞大或极具影响力的加尔文宗少数派,其中一些少数派(如黑森-卡塞尔和马格德堡的少数派)最终卷入了德意志的“第二次宗教改革”;(3)在这些国家中,唯有黑森在1542年之前建立了集体规训制度,而加尔文正是在这一年发布了他的日内瓦教会条例。换言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国家更严格的宗教规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加尔文宗规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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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改革运动没有产生类似于加尔文宗堂会的机构,但引发了其他的规训机制。最著名(且臭名昭著)的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经多个发展阶段。它成立于15世纪晚期,旨在揪出假装改宗的犹太人(conversos),也就是表面上皈依了基督教,但私下信守传统信仰的犹太人。在16世纪早期,宗教裁判所的视线转移至“信义宗人”,也就是新教教徒及其同情者。这些都广为人知。[34]长期鲜为人知的是,宗教裁判所在特伦托会议前后还有第三次转变。[35]在此期间,宗教裁判官将关注点转移到天主教群体自身的信仰和行为上。从1540年到1700年,宗教裁判所在阿拉贡(Aragon)和卡斯提尔这两个西班牙王朝的核心王国审理了共约44000起案件,其中整整四分之一涉及天主教教徒在教义或道德上的过错,这其中更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子(超出所有案件的7%)涉及性犯罪(即重婚和嫖娼)。[36]
一些学者专注于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内容,另一些学者则考察其运作方式。[37]其中一个发现与线人(familiares)角色有关。这些当地人为宗教裁判官充当耳目,换取一定的法律和金钱利益。虽然没有全面统计,但既有证据表明,14个宗教裁判所的线人人数平均为1000名;换言之,线人共达14000人。[38]假定总人口数为700万~800万,那么,每500~600人中就有1个线人。由于绝大多数线人集中于大城市和沿海一带,这些地区的线人比率只会更高。很明显,宗教裁判所是自上而下的教士活动的传统观点应予以修正。
意大利半岛上的宗教裁判所活动少为人知,只有三个地区曾获深入研究:威尼斯、那不勒斯(Naples)和弗留利(Friuli)。初看之下,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些个案的与众不同之处。意大利的宗教法庭似乎较少关注性与道德方面的罪行,而更关注巫术和魔法。平信徒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审理案件中的比重接近6%,却不足威尼斯和弗留利宗教裁判所受理案件的1%。[39]与之相反,涉及巫术和魔法的案子却占了三地法庭所有案件的近三分之一。但这些数字其实具有误导性。那不勒斯宗教裁判官审理的性犯罪案件实际占所有案件的16%;如果不是由于反亵渎委员会(Essecutori contro la bestemmia)的存在,这个数字将与威尼斯的数据大体相当。这个特殊的世俗法庭审理了大量类似案件。同样地,如果不是一位事无巨细的宗教裁判官驳回了数十起同类案件,西班牙的巫术案将会更多。[40]从而,我们有理由相信,西班牙和意大利的宗教裁判官及其平信徒支持者的利益和目的大体类似;异端邪说永远是他们的首要关注点,但大约在1560年之后,道德问题成为第二大问题。[41]
宗教裁判所在伊比利亚和意大利半岛之外无甚影响。但天主教教会还有其他规训手段,其中之一是告解圣事(sacrament of confession)。后特伦托时代的教会鼓励平信徒进行告解和领圣体[42];一些神学家认为,听取忏悔的神父应该在赦罪之前加以训导并要求对方的悔罪和补赎。究竟多少神父这样执行,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确定无疑:领圣体和办告解受到鼓励,这种鼓励不仅来自堂区神父,也来自传教和讲道团体,如耶稣会士(Jesuits)和方济会士(Franciscans)。[43]兄弟会(Confraternities)是另一个规训来源。这些平信徒兄弟会组织并非新鲜事物,欧洲某些地区至少从12世纪开始就有类似组织。[44]但兄弟会传统在后特伦托时代经历了复兴和转型;传统的兄弟会焕然一新,新的兄弟会纷纷成立。[45]许多改革派主教成立的悔罪兄弟会以及耶稣会(Society of Jesus)所创立的圣母会(Marian sodalities)尤其强调对平信徒的规训。[46]由于所有兄弟会都强调内部和睦共处,它们有时也参与调解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教士管理层也会对平信徒加以规训。后特伦托时代的主教们受到大力鼓励,被希望能定期巡视自己的堂区。[47]巡视的首要目标是堂区教士。但一些主教也会和教区居民会晤,以应对特定群体的麻烦或丑闻。在某些地区,传统的执事法庭继续承担规训大众道德和调解社会冲突的职能。[48]
总而言之,这些不同的机制形成了一台强大的宗教规训机器,很可能比信义宗改革所生成的规训机器更为强大。
但天主教与归正宗的规训相比又如何?谁强谁弱?这当然不好回答。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加尔文主义有更为严格的规训,这体现在范围、重点和持续时间上。
以宗教裁判所的地理范畴为例,它基本局限于伊比利亚半岛和意大利半岛。汇聚了大多数天主教教徒的欧洲西部和中部国家基本未受影响。宗教兄弟会的社会范畴同样如此。由于这些团体的成员几乎都是中上层男性,它们对妇女和穷人少有(直接)影响。与之相反,无论是在地理还是在社会层面,归正宗国家教会规训的触角都要长得多。几乎所有归正宗国家都有某种嵌入地方的公共纪律,所有教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教会委员会、小会(kirk sessions)、堂会、中会(presbyteries)、唱诗班与婚姻法庭等虽然名称各异,人员组成和程序却类似;平信徒和神职人员一起监督、判定同僚的道德和信仰。
这两种规训体系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宗教裁判官将大量精力用于异端、亵渎和巫术案。重婚和嫖娼这类道德案通常少于案件总量的15%,从未超出20%。[49]值得一提的是,明斯特主教法庭(Sendgericht)审理的案件呈现出类似的模式。[50]与之相反,加尔文宗和归正宗堂会很少关注异端、亵渎和巫术案。从1578年到1700年,阿姆斯特丹堂会审理的巫术案不到案件总数的15%。[51]代尔夫特和埃姆登(Emden)同样如此。[52]苏格兰的数字甚至更低。[53]它们主要审理有关各种社会行为的案件:乱伦、侵犯、酗酒、破产等。[54]
虽然资料并不完整,但有迹象表明,两种规训体系的持续时间也不一样。至少在埃姆登和阿姆斯特丹,归正宗堂会审理的纪律案件数量直到17世纪末都没有持续下降。罗马宗教裁判所同样如此。但西班牙的情况却与它们有天壤之别:在1610—1620年,纪律案件数量急速下降,并在17世纪末变为涓涓细流。到了18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已名存实亡。
当然,范围、重点和持续时间上的差异并不必然表示强度的不同;事实上,它们有可能对行为毫无影响。但现有资料得出的结论并非如此。近代早期欧洲的归正宗国家确实比天主教国家表现得更有纪律、更有秩序。如第二章所表明,近代早期欧洲国家的非婚生育率相差悬殊。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差异和宗教差异之间的密切联系,荷兰、英格兰和苏格兰等加尔文宗社会的非婚生育率远低于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等天主教社会。这说明加尔文宗社会的婚前性行为率较低,或孕后结婚率较高。它还说明性与婚姻方面的规范在加尔文宗社会得到了更严格的遵守和实施。犯罪率方面的数据也能得出类似的结论。
但这一结论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归正宗的规训更为有效?我们可以给出若干备选答案。一个答案与组织方式有关。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集体形式的教会规训比科层式规训更为有效;它的监督者更多,监督时间更长。[55]当然,归正宗体系(如加尔文宗堂会、区会和大会)也有等级元素,天主教与信义宗体系(如天主教兄弟会或信义宗婚姻法庭)也有集体主义色彩。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总体而言,归正宗体系比天主教和信义宗体系更偏向集体一端。对于归正宗的规训强度,另一种解释与组织方式无关,而关乎神学;更具体地说,这种解释关乎加尔文的救赎论(soteriology)和教会论(ecclesiology)。加尔文及其信徒认为,信徒个人的称义(justification)就是旧的亚当死去,新的亚当重生的渐进过程。这个皈信或重生过程体现为信仰者行为与《圣经》律法的渐趋契合,也就是自我规训的强化。[56]但从加尔文主义的视角看,自我规训其实远不如集体规训重要。因为无论个人如何自我规训,也无法改变神对其属灵命运的永恒定旨(eternal decree),但在圣餐桌上公然不思悔改的罪人有可能玷污山巅之城,招致神的圣怒。正由于此,加尔文敦促追随者不仅关注自己的灵魂,还要照看弟兄姊妹的心灵(以及私宅)。当然,这并非加尔文主义所独有,敬虔主义运动、清教徒运动以及17、18世纪的教派也强调类似的信条。但信义宗和后特伦托时代的天主教教会都没有在个人和教会规训与集体福祉之间建立起如此紧密的联系。毋庸置疑,这两种解释并不相悖。可以说,不同的皈依和群体观念促成宗教机构创建者采纳了不同的教会规训制度;相比其他制度,其中一些制度对社会行为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它们是否还促成社会改革者采纳了不同的济贫制度?下面我将回答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