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与兵:荷兰共和国的政治和军事规训

    加尔文主义规训革命是否对荷兰政权的外在实力产生了影响?它对这个政权的效率或效能有没有任何提升?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先让我们对相关概念进行简要的界定。首先要区分两种国家政权效率:政治效率和行政效率。政治效率指一个国家政权制定和推行决策与政策时的相对速度。行政效率指这一过程消耗资源的相对多少。由此,一个高效的国家政权在管理上速度较快且资源耗费较少。

    荷兰共和国是如何运转的?它的效率高吗?当然,它并不是一个以速度而著称的政权。荷兰共和国的中央和省级立法过程异常缓慢,甚至比现代代议制政府还慢。各方代表都受限于幕后势力(如镇议会或省议会)的苛刻要求(且这些要求往往互有冲突)。结果是,在与其他代表达成协议之前,代表们经常不得不设法扩大或改变自己的权限,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要回到家乡,重新与选民协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荷兰国家政权的行动并不是很快。但它也有可能做出迅捷的反应。1688年备战英格兰入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荷兰政府调动了21000人的军队,并配备了规模四倍于西班牙无敌舰队的海军支队。令外交观察家“震惊”的除了行动规模,还有集结速度。“必须承认,”有人写道,“不可能有比这更宏大或更周全的计划了。”[164]但这些均属特殊情况。荷兰人面临着潜在的英法联盟,这促成了荷兰政府和奥兰治家族两大共和国政治势力的罕见结盟。[165]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权力以及它们与社会精英的密切关系促成了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调动;但在通常情况下,同样的因素往往拖延了决策的制定。

    所以一般说来,荷兰并不是一个行动快捷的政权。那么荷兰的运作成本如何?有一些证据表明,至少同法国政权相比,荷兰政权的运作成本确实较低。以1641年为例,荷兰的非军事支出只占全国议会总预算的4.6%。[166]而在1642年,法国政府在行政薪酬方面的支出几乎与军事开支持平,分别为3400万里弗尔(livres)和3600万里弗尔。[167]虽然仍优于法国政府,但荷兰的省级政府可能不如全国议会高效。在17世纪上半叶,荷兰省议会总预算的30%左右用于非军事支出。[168]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可资比较的地方政府数据。但鉴于地方官员的薪俸一般要高于省级官员(另一个荷兰共和国权力究竟系于何处的证据),行政开支可能在地方预算中占有更大的比重。[169]

    当然,在考察行政效率时,我们不应只看正式成本(如薪俸和支出),还要留意非正式成本(如不称职和渎职行为)。在法国这样的国家,这些成本可能非常高昂:贪腐上下横行;官职公然买卖,并作为私人遗产传给自己属意的人,显然不能说是唯才是举。[170]法国官员之腐败可谓恶名远扬,这可能并不出人意料。实际情况似乎也确实如此。典型的舞弊方式包括伪造贷款发放凭证、篡改开支报告以及在征兵中吃回扣。由于法国政府直到19世纪初才采用复式簿记系统,造假就变得更加容易。[171]

    荷兰政府同样存在腐败现象。[172]裙带关系和官官相护时有所见,并且日渐泛滥。[173]荷兰公职人员经常寻求将自己的职务传给儿子或亲属,并将次一级的职务传给亲信。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受贿,卖官鬻爵现象却并未根除。荷兰政客同样卷入其中。在海牙,至少部分荷兰官员是可以买通的。[174]尽管如此,荷兰没有官方许可的买官卖官制度,也没有证据表明荷兰存在法国旧王朝那般病入膏肓的财政腐败。[175]荷兰的政治成功之路并非依靠中央财库或王室宫廷,而是依靠一系列的地方行政职务。

    为了一探究竟,我们不妨将自己设想为一个新婚宴尔,即将开始职业生涯的年轻贵族。[176]假设他所继承的私人遗产和妻子的嫁资足以使他过上虽不致奢华,但足够舒适的生活——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为了在收入和地位上继续攀升,他有两个选择:经商和从政。前者可能财源滚滚,后者有望功成名就。如果选择投身政治,并有相应的人脉,他的第一份工作可能是一个薪酬微薄的低级职位,如城市孤儿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在这个位置上,他将和同事们按期讨论孤儿院的运作和筹款。他还会被任命为某个常委会的委员,打理日常行政事务,这可能每周占用他一天或更多的时间。几年后,如果表现得不错,年轻的院务委员会委员有可能获得级别更高、更有利可图的职务,如市法院(schepenenbank)法官。到了市法院,他有望被选入市镇议会。如果禀赋过人且人脉充足,他在议会的职务有可能成为通往市长一职的跳板。任完一届市长后,他甚至有望抢到执政官这一肥缺。他还可以参选地区议会或全国议会,对省一级甚至全国政治施加影响。此为成功政客的升迁之路(cursus honorum)。

    但并非所有政客都会成功。升迁的路上遍布绊脚石。政治纷争和阴谋不容小视。在多数城镇中,统治阶级往往分为基于亲缘和婚姻关系的对立群体或派系;他们互相倾轧,争夺霸权。[177]从17世纪后期开始,许多城镇的强势派系开始拟定协议,正式规定市政职位如何在各派系中划分或轮换,并排挤对立派系的成员。不消说,遭排挤的派系竭尽所能破坏这种协议及其背后的家族和派系联盟。他们面向广大市民阶层,积极煽动叛乱。这些阴谋有时得逞,有时功亏一篑。在省和国家层面,派系有时候会转化为政党,成为主要基于政治与宗教忠诚的松散的政治联盟。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冲突会引发正统加尔文主义者与奥兰治家族的狂热拥护者联合,反对荷兰执政者及其共和派与自由派支持者。这种冲突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如1650年、1672年、1702年和1748年,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政治清洗,失败的一方就会被排除于地方和省级行政职务之外。因此,政客的个人命运与他所在的派系或政党密切相关。成功之路上的另一块隐藏的绊脚石是公开的丑闻。[178]如果一个执政官被发现通奸、滥权或做伪证,他可能会被立刻革职,剥夺权利,并被公开批判,名誉扫地。[179]从而,一个道德污点足以毁掉一个执政官的政治生涯。经济上的污点同样如此。破产在荷兰是一件大事。对于一个人来说,它意味着颜面(以及生意)尽失;对于加尔文主义者来说,它意味着随之而来的堂会声讨。[180]

    上面的分析只谈到了执政官。但他们只是整个行政机器上的一个齿轮,虽然是最大、最重要的一个齿轮。因此,我们还必须考虑他们下属的所作所为,尤其是负责收税的低层官员的所作所为。相比执政官,我们对这些官员的了解有限。但我们知道,这些税吏多是“举止粗鄙的下层人士”,多为工匠、店主和农民;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来补贴日常开销。[181]我们还知道,这正是执政官们想要的结果。[182]他们害怕财政体系像法国那样为一小撮势力庞大的金融家所把持,因此,他们将收税范围缩小,并缩短周期。税收很少超过10000盾(guilders),而且基本上每半年竞买一次。[183]它无法防止一个人拥有多处税源或同一个税源被反复投标,但它确实防止了能够挟持政府的金融大鳄的出现。行政开销似乎也控制得相当低。现有资料表明,税吏所获利润非常低,通常只有2%到6%。[184]考虑到税吏要承担自己的一切支出,这个数字并不算很高,和法国税吏相比更是九牛一毛。

    因此,荷兰政权虽然不是理想类型的科层制,却仍然体现出某些半科层制或早期科层制的特点。人和职务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分离,即使是不完全的分离;职务非终身制,也不可公开买卖,至少不能合法买卖。国家中存在一种非正式的职业阶梯(至少对于执政官来说),而且要在这个阶梯上爬升,官员必须展现出一定的才干。一个人的同事和竞争者也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规训作用,渎职和其他品行不端会导致实实在在的政治与金钱损失。法国、西班牙以及意大利的不少地方却并非如此。

    上文评估了荷兰共和国政治和行政体系的相对效率,并简要介绍了它的内部运行,现在我们回到本节开始提到的问题:说到影响,加尔文主义规训革命对这个体系究竟有何影响?就政治效率而言,其影响可能微乎其微;就削弱了共和国政府在国内的行政权威来说,其结果甚至可能是负面的。当然,正统加尔文主义者往往是奥兰治家族的忠实拥趸,但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他们要求加强省督权力的呼声遭到了城镇执政官的无视。但就行政效率来说,规训革命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原因并不在于它促成了行政的理性化,而在于它防止了行政的非理性化。在西班牙帝国的其他地区,受贿贪腐现象可谓盘根错节、触目惊心(留待第四章详细讨论)。不仅如此,加尔文主义宣扬勤勉克己的价值观,并打造惩罚违逆行为的制度和政治环境,因此可能提升了行政效率。尽管如此,加尔文主义对荷兰政治制度的影响确实不如它对荷兰社会生活的影响那样深刻。荷兰规训革命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国家政权的架构上,而非国家政权的结构;体现在非政府治理上,而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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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革命对荷兰军事有何影响?荷兰的规训革命和军事革命有无关联?

    近代早期是西欧历史上军事竞争异常激烈的阶段。它同时还是军事革新层出不穷的时期;事实上,这一阶段的军事革新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许多历史学家将它称为一场近代早期的军事革命。[185]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荷兰共和国是这场革命的重中之重。[186]荷兰军事改革的催化剂是西班牙再次入侵的威胁。16世纪80年代,在帕尔马公爵亚历山大·法尔内塞(Alexander Farnese)的军事领导下,荷兰共和国在战场上接连受挫。到了90年代初,荷兰南部再次被哈布斯堡王朝控制,帕尔马军队距荷兰省仅一步之遥。这时,荷兰共和国对陆军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重组。重组运动的主要发起者是荷兰省督奥兰治的莫里斯(Maurice of Orange)、他的叔叔威廉·洛德韦克(Willem Lodewijk)亲王和博学的荷兰人西蒙·斯泰芬(Simon Stevin)。他们最初的创新(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创新)是系统化演练。军事演练本身当然并不新鲜,古罗马人就曾进行过军事演练。但到了后来,军事演练遭到长期废弃。荷兰的演练系统有两项核心内容。一是快速、有效地使用武器。莫里斯和同僚将火枪的装填和发射分解为43个单独步骤,每个步骤都可以独立训练。[187]长枪兵的演练方式也类似。另一项内容是快速整体移动。为了加快速度,莫里斯和同僚们发明了一套方向先于动作的指令(如向左……转、向前……进),使士兵在做身体动作之前就做好心理准备——这套指令沿用至今。荷兰士兵全年定期演练,风雨无阻。[188]新的纪律提升了速度和效率。资料显示,荷兰军队可以在22~23分钟内集结2000名士兵,其他军队则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集结1000名士兵。[189]严明的纪律也促成了各种战术创新。最著名的例子是退行(countermarch),这一战术使荷兰火枪手可以持续开火。原理很简单:士兵们排成五列,第一列士兵结束射击后退至后列,重新装填弹药;第二列士兵在开火后也退到后列;当第一列的士兵再次回到阵前时,他们已经重新上膛,准备射击了。为了发挥机动性和火力速度的优势,莫里斯及其同僚们放弃了方阵(tercio),改用阵列较少但铺得更开的线形布阵。为了使作战部队更具机动性,他们还将连队的规模从580人减至250人,军官人数从11人增至12人[190],以此加强监督。

    荷兰改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莫里斯在尼乌波尔特战役(Battle of Nieuwpoort,1600年)中击败法尔内塞,更是引人注目。这是荷兰起义中为数不多的全方位旷野步兵大战。之后几十年中,不少亲王、贵族和军事首领亲临观摩荷兰军队[191][包括勃兰登堡-普鲁士的未来统治者,霍亨索伦的腓特烈·威廉王子(Prince Frederick William of Hohenzollern)]。荷兰改革在当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但从战略角度看,它却没有那么重要。尼乌波尔特战役这种旷野战并不常见。对西班牙的战争主要是攻城战,火力速度和机动性相对不太重要。尽管如此,这些改革的重要性可能体现在其他方面。它们强化了纪律和服从,从而防止了困扰大多数军队的兵变与混乱。例如,从1572年到1607年,驻扎在荷兰南部的西班牙分遣队发生了至少45次兵变。1602年到1605年这三年间,兵变导致300多万人/工作日的损失。[192]这无疑严重损害了作战力。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荷兰军队的比较数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荷兰军队以秩序井然、纪律严明而著称。据威尼斯使节的记述,由于荷兰军队声名远扬,荷兰城市竞相要求军队驻防,荷兰市民更是争相为军人提供住宿。[193]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以法国为例,城镇和乡村经常反对建设新军营,国王有时甚至以派驻军队来惩罚不听话的城市,因为他知道这些士兵必定会骚扰和掠夺当地居民。但在荷兰,军人多数时间忙于演练或站岗,少有机会胡作非为。而且一旦违规,他们必定会受到重罚。[194]盗窃等较轻的过错会被处以罚款和监禁,强奸等重罪则面临绞刑。每个军营都有负责监督惩罚执行情况的特派执法员。当然,荷兰士兵的上佳表现至少还有另一个原因:至少和外国士兵比,他们有固定且丰厚的收入。

    尽管影响深远,但荷兰改革并不具有某些历史学家最初所说的那种革命性。后续研究表明,法国和西班牙军队也在缩减连队规模,减小阵型厚度,甚至有证据表明西班牙军队曾尝试过近似退行的演习。[195]荷兰改革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系统化演练。在这一领域,莫里斯和同僚确实有所突破,或毋宁说重回传统模式。改革者精研细读各种古典资源及其当前应用。[196]演练、阵型,甚至口令,都有先例可循。

    莫里斯及其同僚何以成为最早利用这些先例的人?受格哈德·厄斯特赖希开山之作的影响,多数历史学家都强调他们受到了新斯多亚主义的影响,而后者是一场受斯多亚派哲学家及其对恒久性和自我控制的强调所启发的思想运动。[197]历史学家尤其看重16世纪后期任教于莱顿大学的新斯多亚派文人尤斯图斯·利普修斯(Justus Lipsius)的角色。利普修斯于1584年发表《论恒常》(On Constancy),其中有一章专门谈军事纪律。1595年,他又发表《论罗马军队》(On the Roman Army),其中包括了对古代军事纪律论述的解读和翻译。因为莫里斯曾于1583年和1584年在莱顿大学师从利普修斯,并终生对他赞誉有加,所以我们有理由推断,莫里斯对先例的研究至少部分受其导师启发。[198]但利普修斯和新斯多亚主义的影响也不应夸大。莫里斯和斯特芬皆为虔诚的教徒,虽然未必是正统派;威廉·罗德维克则是虔诚的正统派。一般认为,改革的思想动力来自威廉·路易(William Louis),而非莫里斯,而且他们的改革实验显然比利普修斯著作的问世早了好几年。因此,他们对纪律的关注既有加尔文主义的根源,也有斯多亚主义的影响,而且他们对于军事演练的兴趣可能与利普修斯无关。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军事改革是加尔文主义的直接产物;在这方面,帕尔马的影响绝对超过加尔文!尽管如此,他们的宗教思想和军事改革之间仍有可能存在着心理关联——一种选择性亲和关系,因为二者都极为强调知行合一的纪律。还值得注意的是,莫里斯式的纪律和阿姆斯特丹教养院都是1590年前后的“发明”。这似乎是荷兰共和国的井喷式创造阶段,新的规训技术不断在这一时期被各个社会领域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