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狐假虎威
──盛宣懷
盛宣懷(1844-1916)的父親盛康是胡林翼1的軍事後勤部長,當時稱為糧臺。他為人幹練,堪稱湘軍勝利的無名英雄,然而並不廉潔,忙於求田問舍,姑蘇著名園林「留園」曾為其家宅。所以他雖然學歷不低(進士),學術成就甚高,編撰《皇朝經世文續編》,但仍然得不到士大夫階級的推崇,因為他是典型的功名之士。他最終因為經濟問題遭到彈劾,被迫辭官還鄉,但他宦囊豐厚,得以悠遊度日。俞樾《留園記》記載了盛宣懷這段家史2。
盛宣懷是盛康的長子,浸淫家風,三次鄉試不第,無法走科舉正途。深知當今並非太平盛世,功名之士大有可為。父親倒臺後三年,他投入李鴻章幕府。如果李鴻章是胡林翼和曾國藩的繼承人,他當然就是父親的繼承人3。不過由於世界體系奇異的嫁接,東翁(舊時塾師、幕友對主人的敬稱)和幕僚都超出了湘軍的界限。他們有沒有真正理解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頗可懷疑。
一八七二年的招商局計劃一再遭到不知所云的評價,因為評價者不約而同地運用了企業的標準4。然而,以商養軍是湘軍的傳統。也就是說,朝廷只給政策不給錢──也沒有錢可給。水師附帶賣貨,或者保護一批商船,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潤。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和行之有效的模式,畢竟李鴻章和盛宣懷都不是那種喜歡搞理論創新的角色。
國際貿易在條約體系的保護下,以上海租界為中心迅速發展。國際貿易和條約體系的實際意義在於,將歐洲的財產和權利體系引入遠東。帝國主義的砲艦保護了大清有產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於向後者收費出租他們自己沒有能力完成的光榮革命。長江航運的利益之大,超出了李鴻章和盛宣懷最初的預計,主要因為條約體系保障了業主之間相對公平的競爭。在一個沒有條約體系的平行世界內,李鴻章肯定會像林則徐對待十三行一樣對待招商局5。即使在存在條約體系的現實世界內,商業競爭的權利也僅僅屬於條約體系保護的外商,例如英國商人的太古公司6。女王陛下子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免費贈送給全世界的被壓迫者,但他們的存在足以保護大清有產者免遭自古以來習以為常的赤裸裸搶劫。
盛宣懷當時對待私商的態度是「挾官以凌商,挾商以蒙官」,並不比他後來對待川漢鐵路的股東更客氣。後人往往用「超國民待遇」或「不平等條約」之類的錯誤框架來解釋問題,因為他們故意無視最明顯的常識:大清不是一個民族國家,大清臣民也不是大清的納稅人7。於是,長江航路的競爭主要在外商和官商之間展開。即使如此,南方的消費者仍然獲得了巨大的利益。近世以來,遠東的人口增長有賴於兩大條件。和平時期,個人生活水準必須不斷降低。戰爭時期,人吃人和大屠殺構成社會重建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條約體系暫時為大清臣民爭取了某種準歐洲人的身分,直到國恥教育和愛國教育的錯亂解釋將他們送回霍布斯叢林。
洋務最終發展為朝廷不可或缺的利源,使盛宣懷獲得某種獨立於李鴻章的地位。他先後引進電報、海關、紡織廠、銀行、鐵路、鐵廠、煤礦,主辦了北洋大學堂(北洋—天津大學前身)和南洋公學(交通大學前身)。李鴻章在甲午戰敗後垮臺,反而使他的財政家獲得解放。他主持的企業遍及南北洋8和兩湖,李鴻章和左宗棠的任何繼承人都必須跟他打交道。早在戊戌以前,「軍事—財政聯盟」的格局已經接近成熟。盛宣懷作為謹慎的實幹家,沒有捲入空談家康有為的冒險活動,但戊戌政變後的反動使他無法忍受。他掌握電報局,大膽地扣押了朝廷召集拳民反對列強的「亂命」,聯絡南方各督撫拒絕執行,最後形成了著名的「東南互保」。他深知自己的利益在於條約體系,堅決不肯離開上海的大本營,甚至拒絕了故主李鴻章的邀請,直到朝廷和列強議和9。庚子以後新政大興,他和袁世凱分庭抗禮。袁世凱倒臺後,他出任郵傳部尚書,權傾朝野,推行了致命的鐵路國有化政策。保路軍興,盛宣懷淪為罪魁禍首,不得不逃亡日本。
保路運動10是盛宣懷一生的致命傷,因此值得認真分析。盛宣懷像一位精明的商人一樣,拒絕承擔前任造成的虧空,但他拒絕按照商人的方式清理虧空,反而武斷地運用朝廷的特許權。這種私相授受的手段在招商局收購美商旗昌輪船公司的時代不會引起波瀾,但在諮議院即將召開會議的前夜實在不合時宜。川漢鐵路的股權徵集方式恰好將巴蜀全體有產階級組織起來,以致股東會議的代表性超過了諮議局。武昌起義的新軍能不能視為有產者的政治代理人,非常值得懷疑。但保路同志軍如果不算漢普頓11和華盛頓的階級兄弟,資產階級這個詞就一點意義都沒有了。新政的基本精神是調動地方士紳的積極性,國有化的意義卻恰好相反12。
盛宣懷證明了自己沒有大臣的素質,因為他分不清技術問題和原則問題的輕重。他心中只有具體問題,沒有格局判斷。前者造就了卓越的實幹家,後者造就了盲目的政治家。他需要恰當的合作者,彷彿殘疾人離不開輪椅。他在李鴻章和張之洞身邊,顯得比自己的實際智商更聰明;一旦獨當一面,就給自己和攝政王帶來了災難。民國成立後,他雖然得以返回上海,但政治生命已經結束。民國將他的產業還給他。他仍然長袖善舞、富可敵國,直到一九一六年去世。
1胡林翼(1812—1861),晚清中興名臣之一,湘軍重要首領。在任職湖北巡撫期間,「以全省厘政委之(盛康)」。
2俞樾(1821-1907),清末學者,章太炎的老師,俞陛雲的祖父,俞平伯的曾祖父。他在群經諸子、文字訓詁、小說戲曲研究上造詣精湛,第一個提出廢除中醫的主張。《留園記》寫道:「出閶門外三里而近,有劉氏寒碧莊焉。而問寒碧莊無知者,問有劉園乎,則皆曰有。……至光緒二年,為毗陵盛旭人方伯(即盛康)所得……方伯求余文為之記,余曰:『仍其舊名乎?抑肇錫以嘉名乎?』方伯曰:『否,否,寒碧之名至今未熟於人口,然則名之易而稱之難也。吾不如從其所稱而稱之,人曰劉園,吾則曰留園,不易其音而易其字,即以其故名而為吾之新名……』」
3陳三立《郵傳大臣盛公墓志銘》:「時文忠為直隸總督,務輸海國新法,圖富強,尤重外交、兵備。公則議輔以路、礦、電線、航海諸大端為立國之要,與文忠意合。」
4一八七二年籌辦、一八七三年正式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洋務運動中第一個由軍工轉向兼辦民用、由官辦轉向官督商辦的企業。盛宣懷控制招商局大權後,破壞了原先的股東推選局董和「輪船歸商理」的經營原則,大到企業規劃,小到賬目審查,統歸官派督辦准駁,經營順手則分享巨利,企業虧損則推卸責任,使商股的利益受到侵害。
5根據官方檔案統計,一七七三年到一八三五年,十三行總共向官府「主動報效」了五百零八萬五千兩白銀。清政府還要求十三行不得對外商欠,一旦發生,所有行商負連帶責任,其債務由其他行商負責清償。此外,清政府還規定任何外商都必須由十三行中最富有的商家作擔保,一旦外商拖欠清政府稅款,則由行商負連帶責任。林則徐來到廣州,責令行商傳諭,要求外商繳出鴉片具結,後又派人鎖拿總商伍紹榮等到欽差大臣行轅審訊,將其革去職銜,逮捕入獄。《南京條約》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清朝賠償英國二千一百萬銀元,相當於一千四百七十萬兩白銀,而此時清政府國庫存銀僅不到七百萬兩,於是十三行首當其衝地成為清政府的榨取對象。伍家被勒繳一百萬元,行商公所認繳一百三十四萬元,其他行商攤派六十六萬元。
6太古公司是英國老牌企業。輪船招商局成立之初,就與太古輪船公司和美商旗昌輪船公司展開了激烈競爭。旗昌輪船公司是美國在華最大的洋行──旗昌洋行於一八六二年在上海開辦的輪運公司,比招商局早開業十多年,曾占領清朝江海航線市場十餘年。英資太古公司崛起後,其壟斷地位受到了挑戰。招商局崛起後,旗昌的航運市場進一步下滑。一八七六年八月,盛宣懷等向李鴻章請示收購旗昌一事,但李擔心鉅款難籌,躊躇未定。為籌鉅款,盛宣懷等遊說兩江總督沈葆楨,勸其奏撥官款。最終沈葆楨被說服,決定籌撥蘇、浙、贛、鄂等省官款共一百萬兩,幫助招商局完成此次產業收購。一八七七年,輪船招商局收購了旗昌公司的所有產業,包括七艘海輪、九艘江輪及各種躉船、駁船、碼頭、棧房、位於上海外灘九號的辦公大樓,總計作價二百二十二萬兩。同年十二月,輪船招商局與英資的怡和公司和太古公司達成協定,共同壟斷中國水運。然而,招商局的企業規模雖然通過收購擴大了一倍以上,但負債經營難度進一步加大,英資輪船公司不久重新占據了主導地位。
7大清臣民在法律和事實上都屬於降虜,活著就是一種可以隨時撤銷的恩惠。他們跟查理一世征服者(長期國會和蘇格蘭長老派)的子孫從來就不是同一種人類。出於搭便車的心理和鵲巢鳩占的卑鄙居心,而形成的若干似是而非的宣傳,違背了主宰世界命運的隱祕法則,自然只會收到與其德行相適應的後果。帝國主義也許會丟下他們的財產落荒而逃,卻留不下只有德行才能維持的權利。降虜的子孫也許會得到他們留下的財產和物資,卻喪失了權利的輻射源和沾光的可能性,迅速返回與其德行相適應的自然狀態。
8清末民初,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各省為「南洋」,稱江蘇以北沿海各省為「北洋」。
9一九零零年,在盛宣懷的聯絡下,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與各國駐滬領事達成協議,上海租界歸各國共同保護,長江及蘇、杭等地歸各督撫保護,兩不相擾。清廷下發開戰諭旨後,盛宣懷命令電報局將諭旨扣壓,只給各地督撫看。隨後,兩廣總督李鴻章、閩浙總督許應騤、山東巡撫袁世凱等也參加了互保。李鴻章入京和談前請他同行,清廷也宣他入京,但他推託不去。
10一九一零年,四川、湖北、湖南、廣東等省反對清政府將地方準備興建的川漢鐵路、粵漢鐵路進行國有化而發生的運動。其中四川省的運動最為激烈。
11一六三五年,查理一世未經國會批准而徵收船稅,鄉紳約翰.漢普頓拒絕交納。這一案件被提交給財務署審理。約翰.漢普頓的辯護律師聲稱:「為保障英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王的特權在任何時候都應受到法律的限制。」約翰.漢普頓由此成為萬眾矚目的英雄。
12此前,全國的鐵路商辦都遇到困難,虧損嚴重。盛宣懷就任郵傳部尚書後,向攝政王載灃提出,當務之急是將鐵路收歸國有,再由政府出面與各國協商,爭取好的借款、管理條件,爭取鐵路早日投入使用。這樣既能貶斥漢人督撫,又能將利權收歸滿人和皇族為主的中樞,立刻被載灃批准。一九一一年五月九日,清廷發布《鐵路幹路國有定策》,並責成郵傳部和度支部制訂國有化細則。十一天後,盛宣懷與四國銀行團簽訂條約,規定清廷借款一千萬英鎊,年息五厘,以四省厘金五百二十萬兩為抵押,修建粵漢鐵路,規定「鐵路三年完成,貸款四十年還清」。然而,當時幾條鐵路的路權尚在商股手中,國有化並未啟動,清廷實際上是在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拿出去出售。而盛宣懷在具體操作中對兩湖、廣東和四川提出了不同的國有化方案:對湖北、湖南,用「國家保利股票」一比一按原股面值置換;而四川因資金虧損中有三百萬係「橡膠股災」虧空,盛宣懷認為不應「慷國家之慨」,決定不予承擔。這等於是以強買強賣的手段逼迫紳民虧損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