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类历史的前提及基本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历史存在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即“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9]在这里,“现实的个人”既不是纯粹的“意识主体”(那个抽象“我思”之“我”),也不是作为单纯的生物个体的生命存在,而是以感性活动为根基的在世界中存在的人。现实个人的“活动”,不是意识在其自身内部的自我活动,而是创造和改变“物质生活条件”的活动,因而它是在外的、感性对象性活动;同理,外部世界也不是与感性活动无关的单纯的“物质环境”,而是与“活动”相应的、作为“活动”之“条件”的“世界”,亦即“感性世界”。
马克思恩格斯从这一“前提”出发,指出了人类历史的基本活动(历史发展的四个因素),即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满足新的需要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并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需要的不断满足和出现,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而“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10]人们在进行这三种历史活动的时候,人与人之间还结成一定的关系,并在活动中不断生产这种关系。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历史的第四种基本活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以上这几种社会活动不是先后的几个阶段,而是几个方面或几种因素。它们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就同时存在着,而且就是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首次提出了“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本身”等概念,并认为它们是人类历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人类历史与生产、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和辩证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11]“这样,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2]这就是说,人类只要进行生产活动,立即就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的关系,即生产活动首先是构成自然史的改造自然的活动,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共同活动方式”表现出来,它反映了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即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即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也是构成人类史的“许多个人的活动”,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亦即人们在生产中必然结成一定的交往关系,即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13]即只有在揭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才能从整体上把握社会生产,从而认识社会的发展规律。一方面,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14]由此具有各种不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必将是交往关系范围的扩大和交往关系的深入。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分工的发展、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不同形式。而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历史上的不同所有制形式都是由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决定的,并阐述了历史上四种所有制的特点。
另一方面,交往形式又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某一个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域都必须单独进行;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陷入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在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每天都在重新发明,而且每个地域都是独立进行的。发达的生产力,即使在通商相当广泛的情况下,也难免遭到彻底的毁灭。……只有当交往成为世界交往并且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当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斗争的时候,保持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15]
此外,当交往方式同生产力不相适应时,这种生产力只能得到片面的发展,甚至“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当交往形式适合生产需要的时候,它是生产的必要条件,是人们在生产中的自主活动条件,促进着生产的发展;当交往形式成为生产力的桎梏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总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辩证统一,是一个基于生产力之上的矛盾、历史的过程。
这一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辩证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遵循的最基本的规律。关于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所产生的交往形式(生产关系)“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自主活动的桎梏,这些条件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各种交往形式的相互联系的序列,各种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另一种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为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16]马克思恩格斯说:“因此,按照我们的观点,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如冲突的总和,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等等。”[17]这就是说,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不仅决定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变更,而且还是阶级斗争、社会的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的根源。这里所讲的“交往形式”“交往方式”“交往关系”就是后来的“生产关系”概念。由此可见,《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已基本形成了唯物史观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关系的原理。
3.市民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仅考察了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也考察了市民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市民社会是在一定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它包括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即一切物质活动和物质关系,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上层建筑,指的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整个社会的政治结构和观念形态的总和。我们知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即生产方式,是社会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生产方式的分析,揭示了生产力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以及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从而能够将社会历史看成是自然历史过程。
但是要完整地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说明社会形态的更替和演变,还需要说明国家等政治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观念的上层建筑与生产方式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及矛盾运动。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研究了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与社会生产的关系,从而阐明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相对生产而言,社会的交往形式、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借以运动的形式,而在历史上的一切时代,它构成国家的基础和任何观念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国家和法对生产关系的依赖关系时,虽然仍沿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说明经济基础,但其含义就是指“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8]马克思恩格斯在阐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也揭示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只是资产阶级维护自己阶级的利益和私有财产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须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这段议论表明,人们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客观的关系,它是国家和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现实的交往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是客观的现实的交往关系创造了国家政权。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由客观的现实的交往关系即生产关系决定并为这种关系服务的。除了政治上层建筑,全部观念的上层建筑,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意识形态的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9]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都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受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支配的,它们的性质取决于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性质。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0]同时也肯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资产阶级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21]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实质上已经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揭示了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并论述了正是这一矛盾运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此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形成了关于社会形态的学说,指出了社会有机体是各种关系和现象有机联系的完整形态。社会形态是按一定的客观规律发展变化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其特殊的性质,但是它们又都是遵循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一般规律运行的。通过运用这种唯物史观来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共产主义所有制。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揭示了基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更替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