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恩格斯主要是利用物理学和化学的典型材料,论述了自然界中的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第一,恩格斯给自然界的量转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下了定义。
恩格斯指出,“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在每一个别场合都是按照各自的严格确定的方式进行的——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20]
接着,恩格斯对这个定义进行了解释,指出:“自然界中一切质的差别,或是基于不同的化学构成,或是基于运动(能)的不同的量或不同的形式,或是——差不多总是这样——同时基于这两者。所以,没有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即没有有关物体的量的变化,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的。”[21]并通过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恩格斯说明了自然界中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这个规律的客观普遍性。
在力学中,只要这里发生质的变化,它总是受相应的量的变化所制约的。如使运动转化为静止,必须使摩擦力或阻力足够大,或达到一定的量时;否则,运动转化为静止这种质变就不会发生。
在物理学中,这里的每种变化都是量到质的转化,是物体所固有或所承受的某一形式的运动的量在数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每一种金属都有自己的白热点和溶解点,每种液体在一定的压力下都有其特定的冰点和沸点,每种气体都有其临界点。量的变化突破上述的白热点或溶解点、冰点或沸点、临界点,就要引起质的变化。
在化学中,最转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表现得最为突出,最为明显。恩格斯认为“化学可以说是研究物体由于量的构成的变化而发生的质变的科学”。[22]
第三,恩格斯指出了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规律的重大意义。
恩格斯说:“第一次把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一个一般规律以其普遍适用的形式表述出来,这毕竟是一项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勋业。”[23]这是因为这个规律揭示了量和质的辩证关系、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说明了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法]
[(A)辩证法的一般问题。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这部分札记原有十六个片断,这里节选了十五个片断。
在这部分札记中,恩格斯根据自然科学材料,对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作了分析。其中心思想是论述对立统一规律及其运用。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恩格斯主要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