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识过程的辩证法进一步证实了辩证法与认识论的统一

从宏观上看,整个哲学史和认识史都充满了辩证法;从微观上看,从每个认识命题到对每一个具体事物的认识过程,都充满了辩证法。而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无论从纵向或横向看,都无例外。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关于认识过程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认识的过程性

认识之所以为过程,归根到底是基于实践和客观事物的过程性。恩格斯说“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基于此,唯物辩证法整个说来也可以说就是过程论。它把物质世界、社会实践以及人类认识都视为过程。所以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是一个“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15]的过程。

形而上学唯物论的一个“根本缺陷”,正是在于它“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认识的过程和发展”。[16]它往往把认识看作一次即可完成的举动。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利等人认为,人的认识,就像琴键受到了弹动而发出音响那样一次奏效。

第二,认识的全面性

这是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认识事物时,既要注意事物、现象之间的纵向联系,看到它的历史发展,同时又要求人们注意事物、现象的横向联系,看到它们的各个方面,要求观察的全面性。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17]列宁把这一条作为辩证逻辑的第一项基本要求。这一点虽然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还没有阐述得那样具体,但是基本思想已经具备了,列宁说:“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包含着从每个成分发展成整体的哲学体系)。”[18]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认识活动中,如果背离了观察的全面性要求,就会犯片面性错误。

要做到认识的全面性,避免认识的片面性,注意运用“全面、比较、反复”的认识方法,是有益的。所谓全面性,是要求在认识事物时,注意两点论,避免一点论,注意整体性,避免片面性;所谓比较,是要求我们在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决定计划等时,要把各种意见、方案、办法拿来进行认真比较,通过比较做出恰当的判断、决策;所谓反复,是指对事物做过多方比较之后,也不急于匆忙地、草率地下定论,而要进行反复思考,甚至经过局部实验,之后再做出决断等等,以避免错误或减少错误。

第三,认识的曲折性

列宁说:“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19]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以上分析哲学史发展中的几个圆圈中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从人们的具体认识过程看,也是如此的。

认识过程的曲折性和螺旋式发展,是由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及螺旋式发展的客观性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于受到主体方面的局限性制约的结果。

认识发展的曲折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认识的前进、上升性质。一般说来,任何认识都要经历曲折,但是总的说来却呈上升趋势。其次,是认识的曲折反复性。这是指认识不可能是直线上升,而是沿着上升的总趋势,走着迂回曲折的道路,呈现出螺旋式的曲线。这种前进、上升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便构成了人类认识的辩证运动的真实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