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证唯物主义运动观的一些基本原理

在论文一开始,恩格斯就给运动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运动,就它被理解为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的固有属性这一最一般的意义来说,涵盖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变动直到思维。”[36]

这个定义是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来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定义规定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是物质的固有属性,从而说明了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的原理,即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着的物质。既没有脱离物质的运动,也没有无运动的物质。思维也是物质的运动形式,只不过是更高级的物质——人脑的运动方式罢了。

恩格斯对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进行了以下论述:

第一,多种多样的运动形式相互联系即统一性原理。一方面,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起来的。自然科学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高级的运动形式中包含着低级的运动形式。单纯的位置移动是最简单最低级的运动形式,一切较复杂的运动形式都包含有位移。虽然高级的运动形式包含有低级运动形式,但是不能把高级运动形式归为低级运动形式。因此,“位置变动决不能把有关的运动的本性包括无遗。”[37]

第二,运动的源泉是物体的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这些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38]

第三,运动不灭性原理。恩格斯指出:“既然我们面前的物质是某种既有的东西,是某种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东西,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运动也是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39]他用哲学史和科学史的成就证明了这一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