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辩证逻辑关于判断的分类

一开始恩格斯就提出了辩证逻辑关于判断的分类原则:“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是把它们并列起来,而是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27]

恩格斯说黑格尔忠实于这个原则,把判断分为以下四类:实在的判断、反省的判断、必然性的判断和概念的判断。

黑格尔所划分的这四类判断有一种隶属关系,即实在的判断→反省的判断→必然性的判断→概念的判断这种发展关系。

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判断分类法进行了改造和概括,指出:“第一类是个别的判断,第二和第三类是特殊的判断,第四类是普遍的判断。”[28]这样,就非常鲜明地揭示出判断由个别到特殊再到普遍的发展过程,而这也正是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

恩格斯说黑格尔关于判断分类法的内在真理性和内在必然性是明明白白的。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分类法不仅以思维规律为根据,而且还以自然规律为根据。

在分析了上述的判断形式之后,恩格斯作出结论如下:“可见,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本身的发展过程的东西,在我们这里就成了我们的关于运动性质的立足在经验基础之上的理论认识的发展过程。这就说明,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