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争战《信息自由法》

    信息之于民主,就如货币之于经济。01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第3任美国总统

    (向公众)隐瞒政府实情的力量,就是摧毁这个政府的力量。这种力量不能轻易授予,也不能轻率使用。02

    ——美国国会《信息自由委员会的报告》,1976年

    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河流中,作为总统,奥巴马开放政府的雄心,其实并不多见。

    但早在开国之初,美国的建国者就对信息的作用展开了思考和辩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美国第3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说:

    “信息之于民主,就如货币之于经济。”

    言下之意,如果信息停止了流动,就像货币停止了流通的经济一样,民主的制度将会名存实亡。

    美国早期的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立法机关:国会。从1841年起,美国国会的立法辩论、投票过程就向新闻界开放。

    由于三权分立的体制,政府获得了相对独立的行政权。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管家法》(Housekeeping Act),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统一的出版物上公开政务信息,但对于公开的内容,行政长官有自由裁定权。

    没想到,这份立国之初通过的法案,后来“管”了150多年。

    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开始步入大政府时代:政府规模不断膨胀,开支越来越大,公文数量急剧增加。为应对这种局面,国会于1935年、1946年先后通过了《联邦登记法》(Federal Register Act)和《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创建了专门公布联邦政府信息的《联邦登记日报》(Federal Register),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但如果危及公共利益,政府有权拒绝。

    一句话,美国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100多年来,主要还是政府部门自己说了算。

    直到上个世纪50年代,世界形势风起云涌,一场波澜壮阔的信息公开运动才在美国真正拉开了序幕。但这场运动的中流砥柱,却不是美国总统。

    相反,这个时期的几任总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都并不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