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验”平权:民权史上的碑石

    (但对黑人来说)仅仅自由是不够的。你不能只对他们说:“现在你自由了,想去哪里都可以,也可以做你想做的事,选择你喜欢的领导人。”仅仅这样做不可能抹去几百年的创伤。一个多年来都戴着枷锁蹒跚的人,你不能一解除他的桎梏,就把他带到起跑线上,对他说:“你自由了,现在可以和其他人竞争了。”你还认为这是真正的公平。……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自由,还有机会……就此而言,机会平等才是根本。07

    ——林登·约翰逊,第36任美国总统

    1965年6月4日在霍华德大学毕业礼上的演讲

    在美国,和政府做生意的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政府合同商(Government Contractor)。政府合同商通过承接政府的项目,赚国家的钱。国家的钱,归根结底就是纳税人的钱。为了保证纳税人的钱不仅花得有效率,而且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联邦政府对这个过程制订了诸多的规定。例如,对于50人以上的公司,只要获得一笔大于5万美元的政府合同,联邦政府对其就执行有别于一般企业的要求。诸多要求中的重要一项,就是“平权措施计划”(Affirmative Action Plan)。

    平权措施计划,是美国民权运动史上的里程碑。

    该计划规定:公司不得因为雇员的年龄、种族、肤色、原籍、性别、婚姻状态、宗教信仰,以及是否残疾、是否退伍军人等事项对雇员产生歧视。其初衷在于保证所有人,特别是少数民族,都享有公平就业的机会,在每一个公司都营造一个和总体人口特征一致的工作集体。

    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平权措施”其实并不“平”,因为其本质是通过人为的干预给予少数民族“优先”权,制造机会平等。比如说,一个公司要增加人手,即使前来应聘的白人要比黑人优秀,但因为法定的黑人比例,可能仍然要雇用黑人。

    但很多人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平权措施,才能在现阶段有效地帮助少数族裔,特别是缩小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差距。

    “平权措施计划”起源于1961年的肯尼迪时代,那时候的平权,主要集中在种族和肤色的问题上。1963年,肯尼迪遇刺,约翰逊继位,这位和《信息自由法》过不去的总统,极力推行种族平等,将“平权措施”推向了顶峰。1967年,受女性解放运动的影响,他又将平权措施扩大到“性别”领域。近10年来,在美国,“性别平等”甚至有超过“种族平等”的趋势,成为平权措施计划中最受争议的话题。

    2001年,沃尔玛公司150万女雇员认为她们在公司的薪酬和晋升中受到了普遍的歧视,从而提起了性别歧视的集体诉讼。该案原告人数之多,创下历史之最。官司历时10年,一直从联邦地方法院、巡回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百万娘子军”曾两度胜诉,但2011年6月,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缺乏特定的、直接的证据证明沃尔玛存在普遍的性别歧视政策,不予支持。

    “娘子军”虽然最终败诉了,但女性在职场的平等问题已经成为一把随时都可能落下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作为联邦政府的合同承包商,各大公司无不警醒、小心翼翼。

    那么,联邦政府的劳工部是如何监督落实这些平权政策的呢?

    每一年,每一个政府的合同商都要上交劳工部两份报告,一是数据统计报告,二是文字叙述资料。数据统计报告中包括了全部员工的性别、种族以及收入变化等数据项,劳工部的工作人员对每个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和行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对比,一旦发现潜在的歧视问题,例如女性职员的数量过少或薪酬过低,就会对相应的公司发出警告,限期改正,拒绝改正的公司将失去再次获得合同的资格。文字叙述资料则包括公司的员工手册、宣传相关劳工法的海报、培训制度、招聘制度以及相关职位招聘过程的记录。

    2010年,全美共有30多万个政府合同商,由于上述这项规定,每年所产生的数据量,也不容小觑。基于原始数据的分析,当然也更加准确、公正、可靠。

    政府合同商向联邦政府提交的这些数据和信息,当然也属于联邦政府收集的业务信息。那么,除了劳工部把它们用于分析监督“平权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之外,是否可以公开呢?换句话说,如果有第三方按照《信息自由法》对联邦政府提出要求,要查阅某政府合同商为“平权措施计划”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时,联邦政府是否可以公开这些资料呢?

    这个问题曾经在美国历史上“纠结”过,引起过很多宗法律纠纷。其中最著名的是“克莱斯勒诉布朗案”。08

    1970年代,克莱斯勒公司(Chrysler Corp.)获得了国防部的一项合同。作为政府合同商,该公司按规定向国防部提交了“平权措施计划”规定的资料。1975年5月,一个工会组织向国防部提出信息查询的申请,要求获得克莱斯勒公司提交的数据和文件。国防部认为该要求符合《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在知会克莱斯勒公司后,向该工会公开了这些数据和文件。

    但克莱斯勒公司对此表示强烈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些信息属于它的商业秘密,国防部无权向第三方公开。克莱斯勒随即将当时的国防部部长布朗告上了联邦地方法院,经过3年的折腾,1978年,官司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

    1979年4月,最高法院宣布克莱斯勒败诉。最高法院认为,《信息自由法》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商务机密虽然享有豁免权,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这种豁免权是许可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既然是非强制性的,即使该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政府部门有权不公开,也有权公开,即公开并不违法。

    克莱斯勒诉布朗案是“平权措施计划”及《信息自由法》的标志性案件。此后,《信息自由法》也开始正式成为商业公司竞争的工具。不少公司,都通过这个渠道,向联邦政府索要文件,以了解竞争对手的运营情况。据统计,2010年,有三分之一的信息公开的要求都来自商业公司。这当然又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又一次讨论,《信息自由法》的初衷,是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如今似乎已经“沦”为商业竞争的工具,这又是否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