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政府信息开放的差异
杨传银:您觉得中美政府在信息开放方面有哪些差异,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哪里?
涂子沛:最大的差别当然是我们起步较晚,美国1967年就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中国社会在2008年前后,才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实施4年以来,总体情况还不太理想。
除了起步晚,各方面制约的力量也还不成熟。信息公开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难就难在没有人愿意主动公开!虽然一谈到透明和公开,大多数人都会认可这是正确的价值观,但一旦要自己透明、要自己公开,那公开和透明就会立刻转化为一种威胁,美国政府也不例外。它的《信息自由法》,也是经历了十多年的论证、辩论甚至激烈的争议才出台的,立法过程中,政府部门还坚决表示反对。甚至1967年美国的《信息自由法》通过之后,政府部门也是消极应对的,对于公民提出披露信息的要求,政府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来在公民团体、新闻记者的批评和抗议中,美国国会在1972年提出了《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该法规定,如果政府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要求,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而法院才拥有信息是否公开的最终裁判权。这个法律颁布之后,才真正打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所以,信息公开,不仅要有民间的诉求,还需要新闻界以及司法力量对政府的监督,我们中国的情况,这几方面的力量都明显还火候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