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违法
大概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个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其中讲,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当然,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他用了一个词来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善良违法。正是从那个时候起,这个词便在西方国家的政治领域中时常出现,不少人还真的以此为口号“以身试法”。
大约是1970年,居住在英国威尔士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居民,因为不满电视台播放的一些节目而拒绝按政府规定交纳电视接收费。原来,威尔士语与英格兰英语有很大区别,威尔士地区的居民习惯威尔士语,听英格兰英语特别别扭,可电视台就喜欢播放大量英语节目。这些居民不断向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反映意见,要求作出一点调整,起码不要让威尔士语的节目太少了。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却对此毫无反应。居民们出于无奈,开始拒绝交纳电视费。
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级法院的法官十分同情居民们,他们虽然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费用的,但还是在要求其补交费用的同时免除了对他们的处罚。
依政府规定,电视费要按时交纳,否则不仅要补交,而且要予以处罚。初级法院的法官看来是网开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国高等法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并在上诉审中判决加上处罚。而居民民则毫不犹豫地表示: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
当然,在这里我们只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居民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违法拒交电视费?
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的脑袋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
可是,有些西方人却认为,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则是可以赞许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图7佚名艺术家:《入狱的重罪犯》(木刻版画,创作于1523年)西方近代以前,可以因为许多原因成为重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