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错的犯罪

  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行为也有主观过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他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罚。这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他可以控制约束自己而不控制约束,那么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便有理由谴责他。

  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量刑。

  1846年,英国有个叫乌德洛的烟草批发商,因为出售掺假的烟草而被法院判罚了一大笔罚金。其实,乌德洛为人老实忠厚,从未有恶贩奸商之类的劣迹。多年来,他一直小心翼翼地操持生意,对顾客总是笑脸相迎笑脸相送。可是,有那么一天,烟草专管局的人还是找上门来,问乌德洛有没有出售过掺假的烟草。专管局的人说,许多消费者反映吸过的烟草假得不能再假了,而这些假烟草查来查去就是从乌德洛那里出来的。乌德洛说,自己从不干这类事情。至于从他那里出来的烟草为何有假的,他也实在不知情。

  专管局不管那么多,把乌德洛拉到了法院。法院一看案情,二话没说就判乌德洛犯有出售掺假烟草罪,罚金一笔。

  乌德洛大喊冤枉。他说,他仅仅是一个烟草批发商,从人家那里进货然后再批发给小贩,一来根本没有出售假烟草的用意和过失,二来不可能对烟草进行化学检验。而且,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烟草批发商必须对出售的烟草进行化验。所以,在这起假烟草案中,他毫无过错。

  不论乌德洛怎样申诉,法院就这么判了。

  在刑法上,这叫做“严格责任”,其意思是讲不论你有没有过错都要负刑事责任。

  我们会觉得,这似乎有点不公平。这个商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这样对待他?然而有的西方人肯定地回答:当然有这个必要!

  他们认为,如果这般惩罚了乌德洛,以后他人就会特别小心地做正正经经的生意。如果你想把生意做成,又不受到损失,你就会想许多方法来避免进假货,或用罚款极重的契约条款来约束对方,或干脆找人检验一番货物。而假如大家都这么小心,都这么做了,还会有假货吗?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罚钱不是一般的罚款,是刑事罚金,是有了犯罪的名声之后的判刑。

  这般刑事处罚是人们最为害怕的。一般罚款等于赔了钱,赔了钱可以再挣。可是刑事处罚是不折不扣的黑锅,要背一辈子。所以,没有过错也要惩罚,就是让人们再提高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