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的能力(结束篇)

  本书头一篇小文叫《苏格拉底的慎重》,其中说到苏格拉底如何“冥顽不化”,面对古雅典不公平的法律审判,在可以越狱而逃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死亡的行刑结果。他的学生克力同大声疾呼:对抗不公平的审判是你一生追求的正义,你为何不选择越狱实现正义?!苏格拉底坦然确信,此时越狱的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这样一个价值,此时后一个价值也许要比前一个更为重要。

  苏格拉底的故事是西方文化的一个隐喻,一个反省能力的历史隐喻。

  从那时起,西方人对被赞同的事物总是保持了清醒的批判意识。当为一种“公平”的出现雀跃欢呼时,人们会想到它是否会导致另一种不公平;当对一种“正义”出现众人拥戴时,有人会想到它是否导致另一种非正义。对法律,他们延续了同样的姿态。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了英伦岛,建立了不列颠帝国,并由皇家派出巡回法院作出各类判决。这些判决成为了举世闻名的普通法(一种判例法)。时隔多年,当许多人赞许普通法真是天衣无缝、法度鲜明的时候,有人却说它僵化迟钝,因为社会日新月异,而它仍是因循守旧。

  这终于引发了另一套判例法即衡平法的出现。衡平法与普通法内容迥异,但相映成辉。

  19世纪,当人们对市场文明尤其是对其背后的法律支撑赞叹不已之时,有人却说,那法律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普遍公正,因为它将劳动者手中的剩余价值偷偷送给了剥削者,使失宠的性别、肤色、种族总是遇到雇主的白眼和漠视。这导致了发达工业国家暗自思量如何均摊社会的福利和义务,如何反歧视以实现社会的新公平。

  即使在20世纪的今天,当众人一口咬定法治便是所有世事不分巨细都由法律一统而定、此法治乃人之终极理想的时候,有人却为西方社会讼满为患、法到情无的境地而忧心忡忡,并发誓要在东方社会尤其古代东方文化中寻觅“和为贵”、重调解的管理精义。这同样提醒了立法者要注意法律的柔性机制。

  就是针对苏格拉底选择法律以定宗旨这一本身来说,当人们相信法律是客观的、中立的,只有依此断案才能不偏不倚之时,有人则断言,法律有时蕴藏了专制的杀机,它与民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依此判决只能换来另一种专制。这终究促使西方人彻底否定了纳粹德国法律的法律资格,从而选择了法律之上的公平正义。

  苏格拉底选择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依笔者之见,由此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生机勃勃,不在于它是否为至善至美的法治,而在于它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其实,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正需要人们的不断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