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法律的效力

  我们都知道遗嘱这回事,而且知道有些遗嘱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遗嘱为什么有效力?有人可能会说,效力是从遗嘱人的意志那里来的,遗嘱人有了愿望或意志,从而使遗嘱的内容成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我们有时还会以为,遗嘱的形式和过程符合了一些权威性的规定,所以“过关”了。

  凯尔森却设想,遗嘱的效力和遗嘱人的意志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凯尔森的意思是:显然,我们可以发现,遗嘱人活着的时候遗嘱自然有效,而他死了以后仍然是有效的。问题是在他死后,他不可能再有意志。此时,人们当然不会因为他不可能再有意志而认为遗嘱是无效的,这就表明遗嘱的效力来自另一地方。

  在遗嘱例子中,凯尔森是想说明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对遗嘱那样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对这点,我们经过一番思考后会赞同凯尔森的意见。但是,另一方面,凯尔森和我们一样,不会忘掉另一问题:遗嘱和契约的有效也依赖一般人所说的“法律”的规定。大凡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遗嘱人死后遗嘱就要执行,因为,“法律”那东西是这么规定的。所以,效力又来自“旁边”的规范(如法律)规定。

  凯尔森的思想至为精湛,对遗嘱里面的意志问题的“清算”,当然不会就事论事。他是别有一番“雄心壮志”:试图清除法律背后的“意志”概念。他在深思这些问题:为什么常人会以为意志决定了遗嘱一类东西的效力?为什么像一般法律理论(尤其是分析法学)那样会以为法律背后有个主权者的意志?这两个问题是否有点联系?

  有时,人们容易以为,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既然是被制定出来的,那么当然体现了制定者的意志。所以,意志决定了法律的约束力。凯尔森断定,正是因为法律看上去和遗嘱一样是由人来制定的,所以,这些东西的效力都被看做来自制定者的意志。而且,即使发觉遗嘱的效力还要依赖法律的规定,人们也还是不会怀疑法律自己的效力来自“意志”。可是,如果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制定者的心理学上的意志,那么,制定者死后或不再表示意志时,效力也就不存在了。

  如此说来,人们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主权制定者的意志,就像误以为遗嘱的效力来自订立者一样,是错误的。其实,正像遗嘱的真正效力来自旁边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是来自旁边的另外规范。

  当然,有人会说,凯尔森可能忘掉了“默认”(或“认可”)这个词。换言之,之所以制定者死后其法律继续有效,是因为当国家的一些权力机构如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再适用它们时,后来的法律制定者点头默认了。而且,就在前任制定者依然健在另有心思时,许多人们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仿佛以习惯方式存在于社会中,也是由于被“默认”的缘故。从这里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只要后任制定者乐意,他便可以删改废除“前任制定者”时期的法律,重新制定颁布新的法律。如此,仍然可以认为,法律的效力离不开“意志”,哪怕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

  但是,凯尔森讲,“默认”表达的观念仍然具有似是而非或者模糊不清的地方。假如一名法官对一位新任国王说,他将依照100多年前的先王制定的规则来解决一个法律纠纷,新任国王不置可否。当这名法官就那么处理了,国王还是一言不发。那么,这时候的法律处理是否表现了国王的主权者意志?如果认为是,这类“默认”就会和“意志说”的基本意思不太协调,因为,“意志说”总是暗含了一个明确性的概念,要表达意志,就要给他人一个明确的信息。国王一言不发,自然没有给法官一个明白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法官还是旁人,恐怕都不会知道国王到底是啥意思。反过来,如果认为不是,那么那名法官的处理是不是“法律上”的处理?实际上,在实践中,像上面法官的处理并不是不存在的,而且,人们并不会认为这类处理不是法律上的处理。

  有趣的是,凯尔森的理路并未在此打住。他提醒我们注意上面说的“旁边”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何方。比如,刚说的法官实际上正依照“旁边”的法律规范来适用先王的规则,可那“旁边”的规范效力来自哪里?回到前面的“遗嘱”例子,我们可说,遗嘱是有效的,因为《遗嘱法》规定有效;而《遗嘱法》有效,是因为它是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制定行为有效,是因为《宪法》有此规定;《宪法》规定有效,是因为公民举手通过;公民举手通过有效,是因为大家接受了一个更为基本的规范;……反正,法律的效力不是来自“统治者的意志”,尤其是心理学上的威吓式统治意志。

  显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的理路十分重要,可以推进我们对法律效力直至法律现象本身的深刻认识。

  (原载《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