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责任分担

  大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个词。此词是说,他人有许多权利,万不可肆意侵犯,否则造成损失就要悉数赔偿。这责任有几个颇为紧要的条件,其中一个是:

  受害人的损失与侵权人行为有“直接关系”。这意思是说,的的确确是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失,如果查来查去,不能发现损失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侵权人的头脑意识就是再恶劣,损失的赔偿也与之没有瓜葛。

  但是,有时照此办理,受害人可就太冤枉了。

  试举一小例。1948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萨莫斯老实得三脚都不能踹出个屁,而泰斯和西蒙森则是油滑过人。那天,三人约好打鹧。因为打这种鸟一定要有个分工,有人负责把鸟轰起飞,有人负责射击,所以泰斯和西蒙森对萨莫斯说,他俩打猎时从来都是弹无虚发,哄鸟的“重担”只能由萨莫斯挑起。萨莫斯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个任务。鹧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如果在草丛中,人们就很难辨认它。如此这般,萨莫斯可真是危险有加,不过他仍是“任劳任怨”。

  事故终于发生了。当萨莫斯轰起一只鹧时,泰斯和西蒙森双双举枪便射,这次是彻底的“弹无虚发”,一颗子弹打中萨莫斯的上嘴唇,一颗正着萨莫斯的眼睛。嘴唇问题不大,几天后,便长好了,虽然有点“豁子相”。但眼睛可是毁了,萨莫斯成了“独眼龙”。在美国,这眼睛可是值七位数的美金。

  怎么办?打官司要求赔偿!

  可是,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萨莫斯不知道,而且两个射手也不知道——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按照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必须要确切地证明是谁干的“好事”,才能要求赔偿。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毕竟是一颗子弹打中的,两人一起赔偿显然不当。依此推理,一审法院判萨莫斯败诉。法院说,萨莫斯必须要举证表明究竟是谁的子弹如此“弹无虚发”。

  明眼人可看出,这种推理虽可成立,但对萨莫斯可太不公平了。萨莫斯当时受伤时,根本不能立即反应判断是谁的子弹。这样判决,萨莫斯岂不只能吃一只“大死猫”?!

  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明明被伤害了,可却不能得到赔偿,岂有此理!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好事”,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被告不能自证,终于被判共担责任。

  此案是美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的一个新起点。从此人们认为: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因为,法律骨子里只能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