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双刃性
19世纪对西方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世纪。在那100年里,为了经济的突飞猛进,法律可谓是殚精竭虑。翻开法律历史书籍,到处可以发现,在“市场”和“契约”这两个观念的影响下,各类制度“风起云涌”,期票、汇票、提单、经纪、保险、代理……这些法律设置无不刺激着交易膨胀。最令人赞不绝口的也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它有效地促进了规模经济迫切需要的规模集资。在当时人们的眼里,这个制度的奇妙之处在于:只投一部分的钱就可以做数倍金额的大生意,而且欠了债之后只需将最初投资的那部分钱抵债了事。
可是,像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制度,虽然释放了人的投资能量,但在另一方面却引来了更多的经济违约和资不抵债。为应付这种局面,西方人一手拿起了“违约赔偿”的传统法律武器,一手创造了“破产清债”的现代法律武器。他们最初相信,有这两件武器便足以使债权人的权利高枕无忧。
1874年,英国两个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做了一笔铝制品生意。其中一个专营铝制品批发,另一个则十分类似我们所说的“倒爷”。当时,铝制品特别紧俏,那“倒爷”准备从批发公司买铝制品后再倒出去,于是签了买卖合同。可是没过两天,批发公司因另有利润可图,便公然违约,对“倒爷”公司拒不发货,并表示愿意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本来,“倒爷”公司利用这一倒,完全可以赚上一笔,眼下只有泡汤了,而赔款也是少得可怜。“倒爷”公司只好告到法庭,要求赔偿因未能倒出货物而受到的损失。
但法官说很难计算损失,因为“倒爷”公司毕竟没有和他人签订合约,这损失只是“可能”
的损失,如果不断计算“可能”的损失,赔偿将会是永无止境。即使许多其他公司已明确表示过要买倒爷的铝制品,法院也只有照此判决。
过了几年,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布破产。破产前,这家公司钱赚得已是不好意思了。然而不过数月,它就欠下20多个公司的巨额债务。更为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破产后,几个原来的投资者又开办了新的公司,而且同时开办了好几个。
没过多久,有的西方人终于发现这两起小案表明了这样一个意味,不仅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双刃的,即在促进规模投资的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违约赔偿和破产清债的法律同样是双刃的:它有时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有时又鼓励了冒险家式的债务人的风险投资,使那些可恶的债务人得以摇身一变,再做“快乐的”生意,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些西方人有时说,要警惕法律的“双刃”性。因为这种“双刃”性似乎告诉人们:经济领域中的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是法律必须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永恒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