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势利导的缘由

  在中文里,“因势利导”是一个暗含管理者沉稳智慧的词儿。世上肯定有许多要管的事,如何管?是硬着管还是因势利导?这里便见出沉稳智慧的问题。不过,我们不大关心为何要因势利导,因为我们容易认为,能够因势利导这本身已足够了。

  洋人的语词里也有这个词儿,但他们的理解却要多一层。他们相信,就作为管理手段的法律来说,对因势利导本身的单纯认识是不够的。

  1917年,美国国会宣布禁酒。有人对酒很反感,说它是兴奋剂,时常令醉鬼滋事,令暴徒壮胆,对好人身体也是百害而无一利。经过唇枪舌剑,反对者如愿以偿,赞同者痛失“美酒”,更叫饮酒者心碎的是禁酒令居然还写进了宪法,号称第十八修正案。其实,那酒就像烟一样,对人及社会并非就是一无是处,仅仅是因为在美国国会议员中,反对者一时声势浩大,才使“喜”酒的正当理由败给了“厌”酒的口诛笔伐。

  老百姓可是不管那么多,明着不能喝就暗着喝,因为太多人喜欢“喝上一盅”了。打第十八修正案生效起,美国人来了个“农村包围城市”,先从边远地区进口外国酒,运到乡村建立饮酒根据地,然后再向中小城市进发,建立“白区”饮酒联络站,到了第二年、第三年,秘密喝酒终成燎原之势。就在那时,不仅人们的饮酒量大大超过了禁酒令发布之前的年月,而且,饮酒者更觉酒之珍贵,使酒价值直上云天。

  时隔数年,立法者终于开始反省第十八修正案。他们在思考三个问题:第一,对酒应是强行禁止还是因势利导?第二,当用法律进行管理时,遇到百姓置之不理怎么办?第三,法律的基础是什么?他们认为,这三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对第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意味着对第二、第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如果应该强行禁止,则当老百姓置之不理时便要严刑伺候,此时法律的基础便是专制;反之,如果应该因势利导,则当老百姓置之不理时立法者就要反躬自问法律是否适时适势,此时法律的基础是民主。

  1933年,美国国会废除了第十八修正案,但并不因此对饮酒造成的弊端不闻不问。国会说,酿酒、运酒、卖酒和饮酒都是合法的,然而对借酒闹事、酗酒肇事仍将严惩不贷。事实上,大多数嗜酒的人也都反对酒后的不良行为。所以,对国会的新举措他们同样拍手称快。国会立法者对自己因势利导的法律管理暗自庆幸,每当回忆起这段历史时都乐不可支。

  许多洋人的潜意识是:因势利导的缘由在于顺乎民心民意,因此,法律管理中的因势利导的缘由也在于此,而管理者智慧的缘由照样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