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等待期”

  离婚后再婚,再婚后离婚,在美国已是家常便饭。最新资料显示,在两个适婚年龄的美国人中,至少一人有过离婚史。好在美国人对感情总是“面向未来”,而不是“缅怀历史”,所以,婚史历来都是再婚两口子茶余饭后的调情佐料。

  可有人进而说,后脚还在法院离婚庭,前脚已迈进结婚登记处,这才是美国人对婚姻最为潇洒的表现。如果你以为“爱情岂能如儿戏”,你这是完全不理解美国人“爱情的常青在于‘常新’”的真谛。有人甚至说,中国人40岁就像60岁,美国人60岁才像40岁,就是因为前者总想一个在坟头哭死,而后者从来都是闪电式地“拔锚起航开辟新航线”。

  这就不一定对了。

  正如在上一篇小文中所说的婚前要有“考验期”一样,美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再婚要有“等待期”,这期限短到两三个月,长到半年多。这法律讲,即使双脚都离开了法院离婚庭,也要等上数月半载才能另寻新婚,不能朝离夕娶(或嫁)。如此而言,“前脚离婚后脚结婚”之说不过是对美国人的婚情法律文化的一种臆想。

  美国婚姻法特怪,与其他法律不同,这法总要和美国人的实际习俗拧着干。你越想今天爱一个,明天换一个,那法律越要让你“步履艰难”。它好像是说:第一次结婚前,就让你等上几日冷静思考(见上篇小文提及的三日考验期),你到底是离婚了事,而且还要重新“开张”,这次当然要让你熬到发慌,量你日后不敢这般儿戏……美国立法者从来都认为,婚姻法尤其要讲究理性的调节,美国人已经是人欲横流、开闸洪水,如果任其豪放,终将殃及“家庭”这一立国之本。婚姻不仅是两人的事儿,而且是家事国事,这自然要求法律的理性抑制习俗的欲望。

  可惜的是,此一立法志向并未改变美国人婚情的恣肆妄为。不过,不论怎样,美国人始终将“情”与“家”分个小葱拌豆腐,以致在感情上再没有义务感、责任感,在家庭上也是“举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恐怕与再婚的等待期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