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上的正义
说一部法律好不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是看它的内容如何,二是看它的形式如何。不过,长久以来,人们总是从内容上来谈法律的好坏,像纳粹德国时期的有关杀害犹太人的法律,二十来年前的南非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的法律,我们都会说它们的内容是不好的、非正义的。
现在,西方人倒是常常谈论法律的形式问题。法律的形式涉及这样的问题:1.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楚;2.是否可行;3.是否也管过去发生的事情;4.是否公开等等。西方人说,如果法律在形式上不好(如内容不清、秘密实施),则它也是非正义的;而如果在形式上都是非正义的,就要在其身上打个问号,问它是不是法律。
1943年,纳粹德国在那些纳粹分子之中传达了许多秘密的“法律”文件,其中之一是有关宣扬对德国领袖不敬言辞的人如何处置的内容。当时,一般老百姓对此无一知晓。
1944年,有个叫冯·伦德的新闻记者,看到第三帝国的昔日辉煌不再,日渐对希特勒和戈培尔等人产生不满。他觉得,德国的衰落,纯粹是因为希特勒和戈培尔之流的疯狂弄权。在报社,冯·伦德有时见人就发牢骚,甚至指名道姓说希特勒尤其是戈培尔的蛊惑言论将德国人引入死亡之路。没过多久,冯·伦德消失了,谁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在盖世太保的“政治危险”人物花名册上找到了冯·伦德的名字,而且,在他的名字下面注有一行说明:“依有关秘密法律处决。”
对纳粹德国时期的法律, 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它肯定是邪恶的。但如果都是邪恶的、非正义的,还能不能叫法律?在大战刚刚结束的那些日子里,不少人毫不犹豫地认为它不是法律,许多西德法院的法官在审判纳粹战犯的案件时都是这么说的。
可是有些西方人倒是挺“小心”的,他们认为,从内容的角度来说一个规则不是法律可能有失慎重。因为,对实体内容的评判,完全依赖我们的道德观念。对纳粹,我们可以有相当一致的道德判断,但对许多其他问题如堕胎我们可能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会有激烈的争论,如果因为对其有道德上的不满,能否直说允许堕胎之类的法律不是法律?如果能说,社会的法律秩序岂不时常要受到威胁?
然而,这些西方人却明确地讲,一个规则在形式上出现了毛病,则可以大胆地说它不是法律。
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这样的话,即使其内容是邪恶的,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冯·伦德也不至于连死了也不知道怎么死的,这也算是给人们留下一个保护自己的最基本的权利。另外,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形式,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谈到法律的治理。所以,不仅存在形式正义的问题,而且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问题。
图17佚名作者:《真理正义之神》(残部,白石灰岩,公元前1306—1290年)正义在法律中是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