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中的法律

  18世纪法国有个很有名的启蒙思想家叫孟德斯鸠。我们中国人知道他的名声,主要是因为他鼓吹政治学说中的“三权分立”。其实,他的“地理因素说”同样令人感兴趣。

  “地理因素说”是讲,法律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和地理环境诸因素相适应,这地理环境诸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温差、土质、水质、矿藏甚至人种等自然构成。

  在一般人的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相当密切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东西,法律也与之有些联系;而所在的地球纬度、地貌、冷热,以及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与法律的联系可就远了。然而,孟德斯鸠偏说法律与后者的联系绝不亚于与政治或经济的联系。

  在那本学人皆知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民族那民族的、热带亚热带或温带的、高原或平原的法律的各自特色的描述。比如,孟德斯鸠告诉我们,在热带尤其是靠近赤道附近的国家,法律时常会出现早婚和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在温带范围之内的国家,法律则时常会出现晚婚和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气候炎热的地方,人就像热带植物一样生长得特别快,尤其是妇女发育速度惊人。可她们身体发育的速度与智力发展并不成正比,换句话说,12岁的姑娘有成年妇女的身体但没有成年妇女的头脑。这样,法律当然要让她们早点结婚,与此同时,又让她们处于男人的从属地位而几个人围着一个丈夫。

  而在气候适宜或严寒的地方,人发育得慢多了。在这些地方妇女发育迟缓、身体成熟较晚,到了可以结婚的年龄,她们已有相当的智力。如此这般,法律自然会让他们晚婚,让她们和男人处在平等的地位上。

  孟德斯鸠还讲,热带及亚热带国家所以盛行严刑峻法,就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暴躁和不理智;温带寒带国家所以刑罚较为宽和,就是因为适中及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

  这位思想家仿佛在说,你能找到多少法律与政治或经济的紧密联系,他就能找到多少法律与地理环境因素的紧密联系。一句话,在考察了法律的各种特色之后,人们似乎没有理由非说哪种因素对法律来说是最重要的。

  显然,我们不必而且也不会迷信孟氏的这些讲法。但是,他的观念好像包含了这样的弦外之音:地理环境的确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一个包含不同地理环境的大国,其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也应讲究地方区域的不同性,当那些地理环境因素和民俗及习惯联系在一起时,更应该如此。或许,这就是从某一方面来看的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统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