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而然的事情
1933年,英国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叫卡特勒,被告是一家牛奶场。卡特勒为人热情,好助人为乐。一天,他从自己的家门口出来,准备去街上买点东西,突然,一匹无人驾驭的马飞奔而过。那马怒目圆睁,昂首扬蹄,吓得整条街上的人四处躲避。不一会儿,管这匹马的人来了。他拼命地拉住缰绳,可马已经受惊,无法控制,他只好向人求救。卡特勒见此情景,立即扑过去,拼命地拉住缰绳。谁知,疯狂的马蹄不断地踢向卡特勒的腿上,待马平静下来的时候,卡特勒却小腿骨折,站不起来了!
马是一家牛奶场的马。马主知道这件事后,觉得应该感谢一下卡特勒,就派人来慰问了一番,但是对卡特勒的伤只字不提,卡特勒只听到一声“谢谢”便再无下文了。
卡特勒十分生气,没两天就告到了法院,要求马主赔偿医药损失。但法院说,一个没有任何义务的人自愿跑上前去阻止另一个人的马并且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受伤,那么,损失只能由他自己而不能由马的主人承担。
没过两年,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原告是一个警察,叫海因斯。被告叫哈乌德。也是那么一天,一匹受惊的马在大街上狂奔,令人着急的是大街上有不少孩子在玩耍。有几个小孩看见大马狂奔而来,吓得愣在那里不能动弹。海因斯三步并作两步,上前抱住马的脖子。经过“搏斗”,马被制伏了,可海因斯的胳臂和腿却大面积受了伤。哈乌德知道后,像上个案子中的牛奶场主一样,丢下一句“谢谢”便溜走了。
海因斯同样告到了法院,要求哈乌德支付医药费和精神补偿费。初审法院完全记得两年前的卡特勒案,因此判海因斯败诉。但海因斯相信人间必定还有青天的,于是上诉。
在英国十分有名的上诉法院里,海因斯到底是获得了大法官们的同情。这些法官凭直觉感到海因斯必须胜诉,否则实在有辱英国法院的名声。但是,用什么理由判决海因斯胜诉呢?
大法官曼厄姆说出这样一种理论:当无依无靠的人面临危险时,其他有能力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必然要求法律给予尊重,从其中就必须推出法律的理由,海因斯就这样讨回了公道。
从这个案子开始,英国法院总是讲,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
像父母养育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夫妻互敬互爱,不得损坏他人物品,等等,都是自然而然的、理所当然的事情,法律绝对不能与此相悖。法律有许多理由,“自然而然”这个理由是其中之一甚至是颇为重要的一个。这意味着从自然的事实走向法律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