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渭分明

  西方人平时有个习惯:事无巨细,都要清清楚楚。如果朋友聚一聚,撮一顿儿,便要讲明谁“埋单”;如果父母给成年孩子钱,便要说好是“借”还是“白送”……绝对不能模棱两可。这一习惯,在西方人的法律中也时常可见。

  1805年冬的一个日子,在美国纽约州的森林中,一个叫皮尔森的小伙子和一个叫普斯特的老猎人,因为一只狐狸的归属打了起来。那天,皮尔森一大早儿便起身,整好行装后直奔森林。说来也巧,没走两步,便见一只金黄色的狐狸在远处摇头摆尾。皮尔森精神抖擞,兴奋异常,拿着猎枪猛扑过去……几声枪响之后,那狐狸已是伤痕累累,但是,仍能一瘸一拐地逃窜。就在皮尔森大功即将告成之际,另外一阵清脆的枪声将狐狸彻底撩翻在地。老猎人普斯特将其变为囊中之物。皮尔森气得两眼直冒火。他觉得普斯特太缺德了,二话不说,冲上去便抢狐狸。普斯特也要保卫“胜利果实”。于是,两人扭打成一团。

  到了法官那里,法官说,虽然普斯特的“德性”差点儿,然而在法律上狐狸只能属于他。理由是:狐狸虽说已是一瘸一拐,但仍有可能逃脱;皮尔森尚未牢牢抓住这只狐狸。这意思是说,不能因为狐狸一直被皮尔森追逐并被他击伤,就模糊地认为狐狸已经属他所有。

  另有一小案与此案十分相像。1844年的一天,英国的一个叫亨利·杨的渔民在海上捕鲭鱼。

  那天的渔情十分喜人。杨的大网尽情地张开并将数以百万计的大批鲭鱼搜罗其中。就在杨慢慢收网之时,另一叫海金的家伙突然驾船闯入大网之中,并同样用网将许多鲭鱼“掠走”。

  当杨将网拉上船时,鲭鱼已是所剩无几,不仅如此,而且被“掠走”的大多是体型肉质适中的标准鲭鱼,网中剩下的要么是嫩小鱼仔,要么是肉老枯鱼。

  杨只好和海金到法院比个高低。杨说,当鱼进入他的大网时,鱼已归他所有,海金半路杀出,显然是侵犯了他的所有权。可海金说,当时杨的网并未完全收紧,就在杨不断收网时,仍有鱼不断跑出,这时怎能讲鱼已归杨所有?

  就像前一案中的美国法官一样,英国法官先数落了一顿海金,然后又郑重宣布被“掠走”的鱼归海金所有。法官认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以“牢牢抓住”为标志。

  有人会感到,皮尔森和杨在捕获捕捞的过程中,已是差不多得到那狐狸那鱼了。这时可以大致认为,狐狸和鱼已归他们所有。如果认为后来都可以“居上”,太不合理了。但是,西方人有时就是坚信,在法律上一定要“非此即彼”,不能模糊判断是非曲直。他们的深层观念是: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泾渭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