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的法律规则
著名的拿破仑民法典说,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1有4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2遗嘱向这4个人宣读过;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
熟悉法国历史的人都知道,拿破仑民法典是拿破仑在世时制定的。从那以后,凡是有关遗嘱的问题,法国人都翻开这条规定看看,琢磨琢磨。他们相信,拿破仑那样精明的人一定已经为他们绘制好了有关遗嘱的法律蓝图。
1933年,有个叫巴斯蒂的老妇人,由于年迈体弱,担心自己会不久人世,总想尽快立一份遗嘱了却心愿。她膝下有三子五女,老大老三老七都是儿子,聪明过人,运气又好,所以早已事业有成,腰缠万贯,其余五女却是令人揪心,她们不仅能力平平,而且相貌一般,肯定不能令人眼前一亮;那最小的女儿还多病。看到女儿们的境况,巴斯蒂决定将遗产全部交给她们。
一日,巴斯蒂来到公证所,找到一位公证员,把想法说了一遍。那公证员道:这好办,你找4个证人来,我马上给你办妥。老巴斯蒂回到家里立即联系了4个肯作证的人。然而到了公证那天,公证席上却只有两个人,另外两人因故不能前来,他们说第二天一定准时赶到。而席上两证人说,他们只有今天能作证,明天就去邻国旅游了。公证员开始挺发愁的,不过,他想了
一下拿破仑法典的规定,发现里面并未说“四人一起要同时在场”。于是,他就先让两人作了证,大声向他们宣读,并要其签了字,第二天又让另两人作了证,重复了一遍昨天的工作。
这公证遗嘱就立下了,可是老巴斯蒂一死,那三个儿子也想在遗产中分一杯羹,便和姐妹们打起了官司。姐妹们拿出遗嘱,说这是母亲的意愿,她们只有尊重。但大儿子是学法律的,他发现遗嘱的公证过程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四证人同时在场”。他说,此一“破绽”足以说明遗嘱是无效的,因而应按法定继承规定分割遗产。
这个案子好像在暗示,即使拿破仑为法国人绘制了精妙的法律蓝图,他们也还是有事情要做的。
法院研究了一下案子,很快就判决姐妹们胜诉,说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无可质疑。为什么?法官说,在他们的脑子里,一部法律不仅有“明确的规则”,而且有“隐含的规则”。在拿破仑民法典的这条规定中,法律不可能就公证遗嘱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都作出明确规定,因为那些情况无法全部穷尽。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明确的规则”推论其抽象的基本原则,并在抽象的原则基础上再推论“隐含的规则”。这条规定的抽象原则是:四证人在听到遗嘱内容之后签字。在这个原则之上,法院可以推论许多“隐含的规则”:1四证人不同时在场仍然有效;2场地无论在哪里不影响效力;3宣读不论是否用法语,只要四证人能听懂仍
有效;4签字是否潦草不影响效力……有些西方人补充说,即使要求立法机关将这条法律规定具体化,立法机关也会这样做的。因为,所有立法都要保持各种各样的具体法律规则在基本原则上的统一性。这样说来,法院推论“隐含的法律规则”,就是在做立法机关必然会做的事情。
图13佚名艺术家:《律师的纹章》(木刻版画,创作于1692年)在严肃纹章上的狡诈狐狸口念法律术语,两个当事人托着卷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