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

  有人说,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法律意味着一般规则,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的情况就是一种公平。另一方面,有了一般规则,就不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说“自由裁量”,否则一般规则就形同虚设,就又回到“人治”上去了。

  这话听起来不错。可是,在一般规则之下能不能实现公平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如果可以,就应照着这人说的去做,不给“自由裁量”之类东西留下余地,以防“人治”死灰复燃;如果不行,恐怕就要再想一条思路了。

  试举一例分析。

  某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500元者,处15天监禁并处罚款。现在有那么一人甲,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一天在邻居那里偷了500元;另有一人乙,因为母亲病重无钱医治,为付药费而偷了杂货店500元;还有一人丙,喜好读书,但家境贫寒,无钱购买,便时常去书店偷书,没过多日已窃得价值500元的书。

  怎样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三人都要判处同样的监禁和罚款,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特殊情况怎么办。但这种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是否公平?显然,三人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同样对待”的确有些不公平。有人会讲,为了解决公平的问题,可以将法律再规定得细一点,比如,规定日常品行不良的人处罚重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处罚轻点。许多法律正是这样规定的。

  可是当你作出了新的规定以后,还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假如同是出于良好道德动机,一个是屡犯,一个是偶犯,怎样处理?同是品行不良,一个偷的是穷人的钱,一个偷的是富人的钱,穷人因被盗而痛苦不堪,富人却毫无所谓,怎么样处理?

  有人还会说,再继续把法律规定得详细些。但是,可以想象,在规定之后还会出现新的“不同”,换句话说,“不同”的情况可以无穷地出现。要是总按不断出现的“不同”去丰富法律,法律总有一天会到了我们无法阅读的地步。显然,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没有这样规定。可是不考虑这些“不同”,按一般规则处理,又会出现刚才说的不公平。这不表明在一般规则下无法实现十足公平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因此,有的西方人认为,为了保证在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时候保证公平,就应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而这并不会导致人们恐惧的那种“人治”。因为,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下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