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的成本计算
前些日子,听说某人因为吵架而被另一人打伤,花去20元医疗费。伤者便去法院把那人告了,要求赔偿损失。后来又听说,有的大学法学教授讲,这是法观念增强的表现,因为那伤者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有的市民则说,为这点医疗费去打官司似乎多此一举,将打官司的时间用来多挣些钱不好吗?
我们可以把这两种讲法再演绎一下。法学教授的潜台词是,花再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去打这场官司也是值得的,法治就是凡事都依法办理,这当然是最有价值的了;而市民的潜台词是,如果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支出大于收入,越来越穷,这恐怕就意思不大了。我看,在这里尚不能断言法学教授的看法一定胜过市民。
这类问题在西方也是存在的。试举一小例来说明。
大约30多年前,有个叫比撤诺的法国人在巴黎郊区看中了一幢房子,想把它买下来,便与原业主哈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有趣的是,当地有个奇妙的商业惯例,不论你买什么,都要用自己的一根头发作为担保,就是说,用自己的头发当做保证交给对方,如果说话不算数,头发就归由人家任意处置了。
比撤诺心急火燎,志在得房。契约刚刚落定,他便立即将钱如数奉上,而且郑重地剪下自己的一根头发,双手交给哈顿。
说来也巧,房地产市道没过多久就颇为看好,比撤诺要买的那间房屋市价不断翻新。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渐近,比撤诺还为此而彻夜不眠。
谁知,在交房那天,哈顿皮笑肉不笑,装出一副非常歉意的样子,说:“实在对不起!房子不能卖给你了。因为,尽管我现在很想要钱,可是我更需要这幢房子。”当然,哈顿完全承认自己毁约了,承认自己大错特错,并表示补偿比撤诺的一切损失。
比撤诺只好要求对方退款、赔款,退还自己的那根头发。哈顿也算爽快,退了钱也赔了钱,但是,就是没有退还头发,还居然说他根本没有拿到头发。比撤诺怒气冲天,为了要回自己的一根普普通通的头发,决定去法院告他一大状。
比撤诺对法官说:“对一般人来说,头发算不得什么,但是现在那根头发对我来说是太重要了。因为,它是我的信誉的象征。我死活都要收回头发!”到底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了20多年,法院终于判决比撤诺胜诉,而且对哈顿说,如果他不还头发,“后果将是严重的”。哈顿最后乖乖地将头发完璧归赵。
如何评此小案?西方人都会同意这样一个看法,即如果打官司的收入大于支出,或收支大体平衡,那么官司是值得打的;但如果收入少于支出的话,那么官司是否还值得打便大可商榷了。有些西方人说,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最好不要无限膨胀,否则官司越多,不仅个人的收入少于支出,而且社会的收入也会少于支出,真是越来越穷的话,恐怕就有违“法治”的初衷了。其次,他们还说,在市民与市民之间(如比撤诺和哈顿之间)不能忽视道德或习惯调解的功能,“凡事必讼”既伤和气又浪费资源。所以,东方传统中“和为贵”的想法对社会并非毫无意义。
看来,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法治”的精义。应该认为,其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