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条文与目的
当今,我们都在谈论一个话题:法治。
法治有许多要求,其中一条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难理解,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了,文字是清清楚楚的,那么便不能有个什么“灵活”问题。假如可以“灵活”,今天你灵活,明天他灵活,严格依法办事自然要大打折扣,法治似乎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假设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严格照法律条文办事,我们有时就会发现,这本身可能就是不大合乎理性的。
我们从西方人那里借个例子来说明。
有那么一个市政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有关市区城管的法律条令。里面讲,在市区公园内不得通过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辆。条令颁布后,各公园都严格执行,绝不让各种车辆进入。一天,某军人团体将一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他们使用的军用吉普车开进了市中心公园。当时,公园管理人员说不行,可这个军人团体非要将车开进去。团体的代表说,这辆车非同一般,它象征着国家军队在战争中的艰辛与光荣,将车摆在公园里,是为了让人们在公园享受幸福欢乐的时候不忘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就这样,车硬被放在公园的中心草坪上。
那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军人走到哪里都备受人们尊敬。他们把车放在公园以作纪念。
管理人员也没觉得有啥不好。可是市政委员会有令在先,管理人员又总觉得自己未尽职责。于是,他们找到军人团体代表商议,劝其将车拉走。但军人团体毫无退让之意。
公园管理人员无奈,只得告到法院。公园一方说,法律条文清清楚楚,没办法,被告只能将车拉走。但被告说,这车放在公园不是随意的,它是为了让人们永远记住战争与军人。法院首先明确了几个问题:第一,条令很清楚,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园里;第二,军用吉普车绝对属于机动车辆;第三,按条文字句看,吉普车当属禁止之列。
然而,法院又在想另一个问题:市政委员会颁布这条法令是为了什么?换个问法,为什么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公园里?想来想去,法院得出了结论:禁止停放是为了让公园避免不安全噪声和污染的“侵害”。如果车辆可以停放在公园里,就意味着车辆老要进进出出,老是进进出出,当然会有不安全、噪声和污染。而按照这个结论,上述吉普车放在公园里并不与市政委员会立法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它不会产生不安全、噪声和污染。既然停放吉普车没有违反法律的目的,为什么要禁止呢?显然,禁止是不合理的。最后,法院认为可以停放。
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不知为了什么,那么我们会说他是非理性的。同样,如果司法者在司法时不知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也会说他是非理性的。所以,有的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目的。
依此之见,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可能才会更具有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