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救济”
前些年,咱们最为津津乐道的是民可以告官了。一部行政诉讼法,告诉我们如何在法院和“官府”之间争个理儿,告诉我们官也可以吃官司。对国人的法律传统来说,这当然是一个了不起的革命。但是,“民告官”的法律毕竟是舶来品,在洋鬼子那里早已有之。而且,虽说同样是民告官的法律,可咱们与洋鬼子背后的观念却大有不同。洋鬼子常说,“行政诉讼”的意思是“行政救济”。
10来年前,一伙美国最底层的“难民”告了纽约州政府一大状。
那阵子,纽约州订立了许多有关在特殊情况下州政府要提供社会服务的法律,而且专门为此设立了数个小“衙门”。法律说,如果有人因意外事件失去了自己的住处,或因没有安全保障从而自己的住处无法居住,“衙门”官员一定要提供适当的避难所,让不幸的人感到政府的温暖。
有个叫威廉·桑德斯的人,因为一场意外大火把破烂不堪的家给烧掉了,只好拉着孩子来到州“衙门”,要求给一个适当的“窝儿”栖身。桑德斯为人厚道老实,但相貌实在不敢恭维,不仅如此,乍一看还会觉得此人狡邪奸诈。州“官”询问时,总觉得桑德斯是有意“纵火”烧掉自己的房子,所以,丢给他一个表填填,说了声“等着吧”,便将他请出了大门外;差不多两个月后,才通知他有房子可以“避难”了。而且,桑德斯还未把“窝儿”住暖,州“官”又将他举家赶出而毫无理由说明。
另有一个叫帕特·戴恩娜的妇女,自己一贫如洗,外加3个不到10岁的孩子,生活真是不易。因为没钱,一家四口只好住在最为繁杂又不安全的一个闹区。孩子天天要上学,可每次回家时,要么遍体鳞伤,要么精神恍惚,因为总有一群“恶人”对他们拳脚相加,肆意打骂。无奈,戴恩娜只好找州政府,要求安排一个安全的住处。可那数个小“衙门”,居然差不多相互推诿了一年,说戴恩娜的“困难”不归自己管,弄得戴太一家大小哭诉无门。
还有几个“难民”,不是被州“官”拒之门外,就是被安排在破旧不堪的小屋内……于是,他们联合起来,根据法律要求法院“救济”。“救济”什么?第一,因为精神受到刺激了;第二,责令州“衙门”提供像样的住所。法院毫不含糊,判州“衙门”一百个不是!法院说,行政诉讼就是依法对“民”的行政救济与宽慰。
洋鬼子的一个观念是:“官”就是“管”,而“管”就是运用权力。当面对权力时,“民”时常会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一方面,要对“官”的权力严加“看管”;另一方面,“民”首先需要的是救济,需要另一种法律力量的支持。靠谁救济?当然是法院。如此我们便会理解,为什么洋鬼子常说,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