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嘴里的法律
一般来说,我们都认为立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机构,法律的内容是由立法者说了算的,而法官不过是法律的“喉舌”。可是,有那么一伙洋人却大唱反调,说法律的内容是由法官说了算的,还说相信立法机关制定的东西就是法律再愚蠢不过的了。这伙人为什么这样说?先看一下他们给我们的一个例子。
若干年前,美国缅因州有一名死者立下了一份遗嘱,上面说,为了感谢一名小伙子在他临死前的几年内给予的无私帮助,决定在死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归这名年轻人所有。其实,这名死者是有法定继承人的。他有一位年轻漂亮的妻子,只是这位妻子另有情人,终日不愿照顾他,只想在他死后获取遗产了事。死者出殡那天,这位妻子赶来奔丧,同时,也想把遗产清算一下带走。但是,小伙子拿出了遗嘱。女人不服气,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布遗赠无效。法官审理此案时,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遗嘱的证人之一正好是小伙子的妻子。那时,美国各州的法律大多数都规定:“遗嘱须要三个证人证明;对证人的遗嘱无效。”缅因州也不例外。法官感到头痛的是,一方面,妻子与丈夫是一家,证明给予丈夫遗赠的遗嘱,似乎也就是证明给予自己遗赠的遗嘱;另一方面,妻子和丈夫毕竟是两个人,法律从没说妻子和丈夫是一个人,这样,好像又不能说作为证人的妻子就完全是受遗赠人。遗嘱既可以说有效,也可以说无效。
无巧不成书。几乎就在同时,美国马塞诸塞州也发生了一起大体类似的案件,一名妻子证明了一份给予丈夫遗赠的遗嘱。
奇妙的是,缅因州的法院认为遗嘱有效而遗赠无效,马塞诸塞州的法律却认为遗嘱就是无效的。前一个法院说,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遗嘱以使遗嘱有效,但妻子与丈夫是两口子,两人的利益是同一的,丈夫受到的遗赠当然等于妻子受到的遗赠,所以遗嘱有效遗赠无效。后一个法院说,妻子与丈夫是一家人,妻子证明给予丈夫的遗赠便等于是证明给予自己的遗赠,因此作为遗赠前提的遗嘱是无效的。
可以看出,有关遗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一样的,可是法官却可以让它具有不同的意思。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判决以后,当事人就必须执行了。
那伙洋人之所以认为法律由法官说了算,正是因为法律时常要由法官来解释,判决也是由法官作出并由法官来强制执行的。这种看法曾经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
说起来,这种观点未必正确,可的确提醒人们要注意立法者嘴里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的区别,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有时,从实践操作的意义上说,只注意前者而忽略后者,只会得到与预期相反的结果。我们当然不应只看重法官的判决,但是绝不能不理会法官宣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