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什么法官裁断什么

  如果你在中国打过官司,你一定会有这样的经验:在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时,法官总要问你一些想不到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官并不限于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事情来审查案情。比如,一个人借了另一个人的一笔钱不还,前者告到法院要求还钱。前者说,那家伙借了钱至今不还,故应还本钱。法官在这里不仅要问被告是否真的借了钱,而且要问原告是否要求利息,问为何要借钱给被告以及被告为何要向原告借钱等其他问题。

  我们会这样想,问这些问题干什么?人家要求本钱给他本钱就完了,借钱的原因与是否借了钱有什么关系?借钱就应还钱嘛。不行,我们的法官一定要问这些问题,因为他们想知道所有的要求与“事实”。

  但在许多西方国家,法官可不这么“自找麻烦”。

  许多年前,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契约纠纷案。原告是汤姆,被告是一家汽车公司。汤姆是个打工仔,年近不惑才算有了点积蓄,为了向女朋友显示自己不属“穷酸”阶层,咬着牙去汽车公司买了一辆车。购车契约上标明了车价、车型、保修期限、付款方式和质量要求等等,看上去可谓条款齐全。

  没过一年,汤姆驾车去另一个州旅游,由于车出了毛病失控,撞在了路边的水泥围墙上,不仅自己血流满面,而且女朋友也伤筋断骨。后来查明,因为车的刹车系统有问题,而这问题完全与车的质量有关。

  汤姆告到了法院,他挥舞着契约说,根据契约的条款汽车公司必须赔车一辆。汤姆不知道根据美国的判例法,在他这类情况下,他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即使在购车契约中毫无这样的约定。

  法院不管那么多,按汤姆的要求判他胜诉,根本不问汤姆是否要求其他赔偿,是否有其他有关的“事实”。汽车公司也没二话,服判。这案子就这么了结了。

  西方人认为,法律尤其是实体(与程序相比)方面的法律,是一种人的权利制度,其设置的出发点主要是主体的权利保护。既然如此,显然就没有必要去问这问那。人们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问这问那实在有干涉权利之嫌。

  此外,西方人说审判要简洁而有效率。这样,当事人只须说出“要求”、“案情”和“理由”,只要你的理由支持你的要求,你说的案情又支持了你的理由,法官就必须思路清晰地判决了事。法律毕竟是一种制度的安排,它不可能在“已经发生了的事情”上费神地转来转去。如果法官问这问那,许多案子便要搁置许久,有的甚至永远都无法了断。因此,法官一定不能太“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