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证据”这两个词

  现在我们都知道,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是什么”,二是“法律是什么”。我们常说,如果发生了案件,那么一定发生了“事实”,而只有确定了事实才能戴上“法律的眼镜”判决案件。

  这样,“事实”这个词在我们的法律语汇中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暗示着我们头脑中的一个潜层观念:可以像当事人亲身经历那样看看实际发生了什么,而且法院审判的功能就是在此基础上裁判过去的事情。

  然而,西方人却有另一种看法。他们认为,事实是无法而且也无需像当事人亲身经历那样被发现的,法官能够“看到”而且只需注意的只有证据。

  先看一个例子。

  很久以前,有个名叫贝纳多的意大利人,他在上大学读法律的时候,特别喜欢观察人们之间的各类经济交往。他常去股票交易所、期货市场、轮船卸货码头和抵押登记处游荡,看看人们在法律规则的“齿轮”中是如何做生意的。一次,他亲眼看到一个人因为手头紧而向另一个人借了一笔钱。当时,那两人是很好的朋友,双方没有立下字据。没过多久,借钱的人想赖账,出借人只得拉着贝纳多做证人去当地裁判所告一状。

  后来,贝纳多毕业了,经过几年磨炼终于成为地方法院的法官。巧的是,有一个原告声称被告借了钱,也无字据。更麻烦的是,原告不仅没字据,而且没证人。贝纳多觉得被告很可能借了钱,可是看到原告没啥证据,只得判原告败诉。

  在前一个案件中,贝纳多是一个“亲身经历式”的证人,他实实在在看到了所发生的事情。

  在后一个案件中,贝纳多是一个断案的人,他只能看到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发现,作为法官的贝纳多无论如何也不能像作为证人的贝纳多那样“看到”发生了什么。

  不过,西方人更为强调的是无需“亲身经历式”的查明。因为他们觉得“事实”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而“证据”既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又是一个“制度安排”的概念。“制度安排”是说,你将来在做什么的时候要注意制度上的要求,或者说都要留有凭据,这样社会活动就会有条不紊,纠纷就会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就会不断降低。在上述后一个案件中,可能原告真的借给了被告钱,但是还要判他败诉。判他败诉就是提醒他以及其他人,以后在借出钱时留个凭据。这样,法院审判的功能还指向了将来。

  “制度安排”的意思还在于,法官必须是一个“局外人”,他的工作是裁判而不是“证实”,他要在争议中确定是非而不是做证人。如果像当事人那样“亲身经历”,他便等于忘掉了自己的社会角色;而且,一味地想要“抓住事实”,势必会在证据之外主观地揣测事实从而造成是非不分。所以,西方人总会讲: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这个词,记住“证据”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