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老规矩办
在英语国家,你可以发现,法官特受人尊重。你还可以发现,与我们中国甚至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不同,那里的法官居然可以“立法”。对英语国家法律略知一二的人一般知道,那种“立法”形成的法律叫做“判例法”,就是说,一旦一个法院(通常是高级法院)作出一个判决,后来法院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要“照老规矩办”。
举例说明。
1922年的一个夏日,英国一个叫泰勒的小孩跟随父母去公园游玩,那天风和日丽、景色宜人,一家子好不快乐。到了中午,老泰勒和太太有些疲倦,就对小泰勒说,你自己玩吧,我们要休息一下。小泰勒玩兴正浓,听到这话便登时离开爸爸妈妈,风也似地四处乱跑。一会儿,小泰勒钻进了一个院子,那里长满灌木丛,抬头可见各类果实。但是,那些果实有几类是有毒的,越好看的越有毒。小泰勒不知深浅,摘下个最漂亮的果实两口吃了下去……没过多久,小泰勒口吐鲜血不省人事,被送到医院后证实已中毒死亡。
老泰勒二话不说,把公园的所有者格拉斯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巨额赔偿。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主审法官阿特金森说:“被告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因为,第一,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完全应该明白,那些漂亮的有毒果实对小孩极具诱惑性;第二,玩弄品尝这些果实对人们是有害的危险的,这一点小孩肯定一无所知,而对被告来说则是常识;第三,被告对果实没有采取有效的围栏措施。”就这样,格拉斯哥公司赔了一大笔钱。
十多年后,发生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叫比尔的小孩跟着母亲到另一公园游玩。当时,公园用一些彩色塑料物质制作了许多假的水果摆在公园进口处,小比尔看到后口水直流。凑巧的是,也是在中午,他妈妈正在休息,小比尔自己跑到公园的进口处拿起一个像葡萄的“水果”就往嘴里塞……由于塑料有一定的硬度,“水果”正好卡在小比尔的嗓子上,致使其断了气。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重复阿特金森法官的理由,并说小比尔案和小泰勒案在主要事实上是相似的,法院必须照老规矩办,因此,对公园的所有者指出,必须赔偿大笔钱方能了事。
“照老规矩办”——法学家把它叫做“遵循前例”,源自12世纪的一个偶然的法律历史的发展。那时,英国王室派出巡回法院四处审理案件,并将判决作为以后法官判决的先例。经过若干世纪,这倒真成了举世闻名的“判例法”制度。
人们说,判例法有许多好处:1.可使后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2.可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判例明白易懂,再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它是怎么回事,于是法律就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后来,又有人给它增加了一个优点:判例法是法官阶层创造的,它代表了一种精英法律文化;如果说民选的立法机关代表了普罗大众法律文化,而这种文化有时不能高瞻远瞩,那么,判例法之中的精英法律文化则可起到有益的纠偏作用。如此看来,“照老规矩办”的确是有意义的。
图19佚名艺术家:《为亨利·布莱克顿〈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惯例〉而作》(草图,创作于1268年前)十三世纪英格兰法学家布莱克顿,非常强调判例法的重要性,而判例法的核心在于“遵循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