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诱供
让犯人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诱供就是其中一种。一般来说,人们总有个想法,只要能达到目的,手段并不怎么重要,因为手段还是为目的服务的。这样,只要诱供可以证明犯罪,诱供本身似乎不可过多指摘。的确,如果因为诱供的是非争吵而忽略了犯人的实质性犯罪,那才是得不偿失。话虽这么说,西方法律文化还是要在诱供这个“手段”
和证明犯罪这个“目的”之间摆个平。
前两年,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谋杀案。被告人是个中年男子,叫奥勒斯特·富耳米纳特。此人负案多多,一年之内血债累累,数年前还因持枪犯案而被投入了美国一所联邦监狱。在服刑期间,有人向警方透露,富耳米纳特不仅强奸了自己的继女,而且将她杀害了。警方迅速提审了富耳米纳特,可是这家伙却矢口否认。
一天,有个叫撤拉理沃的同监犯人富有同情心地悄声对富耳米纳特说,他特别喜欢听强暴杀人一类的事情细节,如果富耳米纳特将自己的犯事一五一十地说一遍,他将帮助他尽早出狱,保证万无一失。富耳米纳特出狱心切,便相信了撤拉理沃的话,果然将犯事告诉了他。富耳米纳特绘声绘色地讲述了如何窒息强奸那位女子,如何为了灭口用两颗子弹打穿了她的头……
岂料,这个撤拉理沃是警方出钱收买的线人。他第二天就将所有“情报”告诉了警方。结果,撤拉理沃的证词使亚利桑那州法院得以重新判决富耳米纳特死刑。改判后,案卷送往联邦最高法院审批。人们相信,富耳米纳特这回可是九死一生了。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作出裁决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理由很简单:警方利用富耳米纳特怕死的心理非法诱供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西方法律中,“正当程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诸如“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之类的法律规定。这个概念骨子里头包含这样一个担忧:生怕政府利用官方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诱供之所以有时被视为不正当,是因为它可能会使被告人作出非真实的供词,而这种供词可能会使他受到不应有的惩罚。最为严重的是,诱供一旦被广泛使用,公民的个人权利便可能在官方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
当然,西方人也知道,政府利用权力证明犯罪有时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为了一般公众的个人权利。可是,他们同时又觉得,即使是为了某种个人权利而牺牲另一种个人权利也实在是不应该的,因为,我们毕竟无法断定哪种个人权利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