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的法律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将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做法律,尤其会将法院判案时运用的规则当做法律。这不奇怪,我们总是把法律和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从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整个社会所主要依赖的规则来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规则好像并不是发挥主要作用的规则,发挥主要作用的倒是那些与国家权力和法院没有直接联系的规则。

  记得有一本描写19世纪奥地利城市生活的小说,讲了一个叫斯里芬的男人一生的遭遇。斯里芬为人好强,克己奉公,积极进取,可总是命运不济,一生想要得到的总是得不到;直到他行将就木,无法享受甚至不想享受时,那些过去梦寐以求的好事才不断地来到他的身边。

  小说究竟想说点什么咱们不去管它。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斯里芬一生经历了许多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都有自己的行为规则。

  斯里芬19岁那年考上了大学,大学里面有许多规矩,规矩说,学生在校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不得在校外当经纪人,不得对老师有不敬的言语或行为……如有违反,则给予开除校籍的处分。规矩还说,学生应该刻苦学习,应依时到课,应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心,等等。斯里芬毫不含糊地遵守了这些规则。

  毕业后,斯里芬听从父母的劝告,来到了一家颇有名气的经纪公司,当一名部门主管。那公司同样有许多规矩。比如,工作时间必须着装整洁,必须恪尽职守,必须准时工作,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越权……斯里芬仍然做到了一个好职员应该做的。

  后来由于经济不景气,经纪公司破产了,斯里芬来到了一家医院当会计,没过多久又去了一家俱乐部。在那些地方,也有许多规矩,斯里芬也都一丝不苟地照着做了。

  在一生中,斯里芬唯一一次和国家制定的规则打交道,就是他父亲去世那年,他去法院签收了法院发出的遗嘱通知书。

  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

  当然,这部分西方人并不否认国家性质的规则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提醒人们注意,国家性质的规则是以“活的法律”为基础的,只有通过后者,前者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如此说来,我们似乎不应将“活的法律”视为民间规章或惯例而一弃了之,或者认为将其叫做“法律”纯属用词不当。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角度观察,日常社会组织的规则起码和国家规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将它们都称为法律,可能会有独特的社会控制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