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律强制

  留心看报纸的人一定发现过“道德法庭”一类的字眼。在中国,这类“法庭”蛮多的,它专门为那些有时法律对之无能为力而在道德上又极为令人切齿的心灵败坏分子而设,经常由非法律人士如妇联大姐们或报纸杂志的编辑们掌管。显然,我们肯定会发现,当出现见死不救、新时代的“陈世美”、第三者插足、恣意通奸之类的事情的时候,有人就会问:法律的强制哪里去了?总不能让愤怒的人们只在那类法庭上宣泄一番吧?

  “道德法庭”的设立,说明在我们这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十分清楚。法律人士通常会说,法律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两者实在不可同日而语。于是,在我们的眼中,道德当然不能实行法律上的强制,而执法人员只能坚守“法律的本分”。

  在西方国家,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时清楚有时不清楚,因为,有那么一些西方人主张,在必要的时候必须实现道德的法律强制。

  大概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英国一些缺德分子为了挣黑心钱,大肆印刷出版淫秽刊物。当时,英国没有明确禁止出版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这些淫秽刊物的出现,败坏了社会风气,毒害了青少年,使向来保守而又绅士般的英国很快污浊不堪,虽然刊物尚不属于动物繁殖式的淫秽,但其内容已经包含了许多诱发邪念的刺激。相当一批英国人大声疾呼:必须将那些缺德分子绳之以法!

  据说,后来有不少这类缺德分子真的被送上了法庭,而且被判了严厉的处罚。虽然有的人认为,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给予道德上的强烈谴责已足够了,但法院对那些“罪不容赦”的缺德分子仍是毫不留情。法院认为,此时有必要用法律捍卫道德。

  有的西方人讲,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理由对其予以强制。如果法律官员此时袖手旁观,不仅缺德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损害,而且袖手旁观本身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损害,因为人们对法律也失望了。

  他们说,法律时时都要依赖民主。当大多数民众有强烈的道德要求时,这已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间出现了脱节,此时唯一的方法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那么,用什么方式去实现道德的法律强制?这些西方人说,在审判中倾听一般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呼声意见,并将他们的呼声意见看做公众以法律捍卫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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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6佚名艺术家:《众人讨论》(草稿,创作于十三世纪)总有些法律问题会有不同看法。讨论乃至多人议决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