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律的新视角
先看两种情形。其一是,一名税务机关的税官前来征税,要求某人交纳1万元的所得税,并告之,如不履行便有受罚的危险。其二是,另有一名持枪歹徒前来威胁,要求纳税人掏出1万元来送到某处,否则将其处死。这两种情形有何区别?显然,谁都会认为,前一种情形是发生在“法律行为语境”中的事情,而后一种,则是暴徒事件,甚至是违法犯罪事件。因为,税官在执法,而歹徒在抢劫。
但是,一种影响广泛的法学理论亦即边沁和奥斯丁式的分析法学,似乎无法有效地说明分辨这两种情形。分析法学说,法律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普遍命令,谁不服从,便会受到制裁。
如此,税官收税和歹徒抢劫便几乎是同类行为了。分析法学曾申辩,法律是“普遍的”,即对一类人一类行为作出的普遍要求,而歹徒抢劫是“单独的”,即针对具体个人作出的个别要求,所以两者情形是不同的。可是,歹徒在一段时间之内对一类人作出普遍性的抢劫要求,完全是可能的。这样,分析法学的申辩还是捉襟见肘。
问题出在哪里?在《法律的概念》这本20世纪西方经典法理学文本中,英国学者哈特指出,问题出在那种学说忽视了“规则行为”这个概念。税官征税是“规则行为”,而歹徒抢劫不是。
为何前者是“规则行为”而后者不是?“规则行为”是什么?
在前者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些人纳税肯定是积极自愿的,但在面对歹徒时没有一人拿出钱财是“积极自愿”的。正是因为在前者中有些人积极自愿,所以,那类行为就成为了一种“规则行为”,税官征税也就具有“正当理由”,而在后者中,则是见出了纯粹的“被迫行为”。我们的语言习惯也证实了这个分析。比如,在前者中,完全可以讲“我有义务纳税”,可在后者中,绝对不能说“我有义务将钱交给歹徒”。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命令说”失败的关键在于盯住了“被迫行为”,忽视了“规则行为”,而“规则行为”恰在于有些行为者的“积极自愿”的态度。进而言之,“强制”不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这是《法律的概念》提出的一个深邃洞见。
不过,分析法学提出法律强制命令说,目的之一在于区别法律和道德。不奇怪,人们习惯认为,法律属于外在的强制约束,而道德属于内在的心理约束。分析法学同样揪住了这个感觉。自然,如果像《法律的概念》那样颠覆了“强制”话语,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岂不有些模糊?
哈特深知这点,故而继续分析了法律和道德这类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在“征税行为语境”中,人们可以发觉,税官以及“积极自愿”交税的人的头脑中,会有这样一些东西:“凡是某某机构制定的税收规则就是法律”、“某某机构里的这人或那人就是税官”,等等。这些东西是什么?哈特讲,它们是一些至关重要的决定“什么是法律”以及“什么是法律官员”的社会规则。只要税官和“积极自愿”交税的人头脑里这样想,而且在行动中依照所谓的税收规则收税纳税,并到一个他们共同认可的机构来操作,这样,我们便可以发现“什么是税法”,“什么是税务官员”。单纯的“积极自愿交税”的想法和行动,仍然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可是有了后一类决定“什么是税法和税务官员”的想法和行动,我们就进入了法律的范畴。
可以这样思考问题:正是在后一类想法和行动中,可以发现一个社会里某些人(如税官和自愿纳税者)将“权力”授予了另外某些人或机构,认可后面一些人或机构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比如,认可后面一些机构制定的税收规则,认可后面一些人是税官。显然,在道德领域里,无法看到这些现象。于是,法律和道德区别开了。这说明,放逐“强制”话语依然可以达到区别法律和道德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概念》的另一个洞见。
顺此思路,《法律的概念》还指示了另外一个重要方向:寻找法律,不能像分析法学所说的在统治者的命令文本(白纸黑字)中去翻阅,而应在“积极自愿”心态那类人的想法和行为中去剥离。这样,法学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学”的策略和品格。
中国现今的正统法学理论在某些重要方面颇为类似分析法学。依此来说,如果通过《法律的概念》可以知晓分析法学的问题是什么,那么,以同种方式,自然便可知道我们正统法学理论的问题是什么。
(原载《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