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公正
一般来说,许多人都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就像一个天平,对什么样的纠纷都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所以,从古到今,人们对法律有时几乎达到了狂热崇拜的地步。但是,法律有时却颇为令人失望,严格按照它来办事,就会造成不公正,甚至是助纣为虐。于是,细心的人会发现,洋人在必要时会将法律规定放在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
1960年,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有一件汽车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一对夫妇,丈夫叫亨宁森。
被告是一家汽车公司。原来,亨宁森夫妇经过多年艰苦奋斗,终于积攒了一些钱,两人商定,买一辆汽车,一来以车代步,二来提高自己的身份,以便日后一改贫穷寒酸的形象,这样,咬着牙用一大笔钱把一家汽车公司的一辆挺漂亮的汽车“拿”了下来。
一个周末,两口子应邀去朋友家做客。一路上,两人兴高采烈。可是万万没想到,就在快要到达朋友家的时候,汽车因零件的毛病突然失控,撞向路边的一个广告标志,车倒没什么大损失,亨宁森却鲜血直流,筋骨大伤。光是疗伤就花了亨宁森近一年的工资。
夫妇俩想这汽车没买多少日子,就出现了这般惨祸,真是又气又恨。于是,两人决定上法院告那汽车公司一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损失。
谁知汽车公司坦然就诉。而且,在法庭上,汽车公司颇为沉着地把购买汽车合同拿出来,合同白纸黑字写到:汽车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更换有瑕疵的汽车零件,其他一切问题概不负责。
汽车公司称,可以向亨宁森表示道义上的歉意和慰问,但是赔偿问题只能依据合同办。
亨宁森夫妇知道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咽不下这口气,所以非要讨个法院的“公正”说法。
法院似乎真是善解亨宁森夫妇之意,照判他们胜诉。法院的理由是:1契约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一成不变的原则;2在美国这样的社会里,生产人们广泛使用的、必需的、复杂的、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如汽车)的商号,对其产品构造、宣传和销售都负有特殊的责任;3法院不能允许别人利用法律把自己当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使用。
其实,根据当时法律的具体规定,亨宁森夫妇是无法打赢官司的。但是法院似乎有一个观念: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图10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北美其他十三个殖民地代表签署。其中一个重要概念,即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