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强制”?
如果一名强壮汉子遇到落水儿童见死不救,我们会说:这个人太没道德了;而如果这名汉子恶意将小童推落水中致其死亡,我们则会说:此人犯法了。可以看出,在我们作这些议论的时候,我们已经认为道德与法律肯定是不同的东西。那么,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在18世纪的德国,有一名哲学家每天下午都非常有规律地出来散步,以致人们都以此作为校对时钟的标准。他叫康德。就是这个康德,告诉人们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句话说,道德总是劝诫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打那以后到本世纪中叶,越来越多的西方人都这样认为。
说来也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刑”老是纠缠在一起,所以人们难免老是想到法律就是外在的惩罚或强制。加上近代以后,洋人的学说时有传入,康德的这类想法更与我们已有的想法相互配合,弄得中国人直到现在都对此深信不疑。
今天,有不少西方人开始彻底怀疑这一点了。为什么?
先看一例子。1905年,英国一个叫亨利·拜尔的小青年,因与4个兄弟姐妹争遗产而对簿公堂。经过一番艰苦的诉讼,法院终于向遗嘱执行人发布命令,要求他将遗产的五分之二交给拜尔。可是拜尔几天后改变了主意,他觉得为争遗产和兄弟姐妹打官司实在不应该,故而放弃了继承遗产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法院能否“强制”拜尔接受遗产?人们会说,显然不能,因为拜尔放弃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可是,有关义务的规定是法律,有关权利的规定也是法律,而且权利的规定有时
比义务的规定还要多,为什么前者才有强制力而后者没有?这一点恐怕可以使人们开始怀疑“强制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一说了。
其次,法律义务的执行无法离开法院,尤其是在某些不自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出现时,法院就要强制他们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本身又是法律义务。假设在上边那个案件中,拜尔并未放弃继承要求,而遗嘱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自然会依法“强制”他执行。但是,如果法院不去“强制”怎么办?谁来“强制”法院去“强制”?有人可能会说,让立法机关去“强制”法院。可是如果立法机关不去强制怎么办?……可以发现,追问肯定要在一个机构或人那里终止,而在这个机构或人的“依法义务”上不存在“强制”的问题。其实,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中有关法院义务的问题,法律只是规定法院“必须”或“应当”怎样做,而不会规定“如果法院不做……则由谁强制法院去做”。这些没有“强制”的规定难道不能使人们怀疑上述一说?
第三,如果法律就在于它有强制性,那么为什么强盗者的命令不能成为法律?强盗者要求遗嘱执行人将遗产交到一个地方,否则予以强制,这为什么不能成为法律?有人说,当然不行,因为法律还有个程序。但是,黑帮社会的强盗也常常有自己的“执行行规”,这不是程序吗?必须认为,法律不同于强盗者的命令。然而认为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恐怕难以使其有别于强盗者的命令。
因此,今日大多数西方人总觉得法律的特征不在于强制。
这样一种看法可能根植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如此看来,法律就的确和民主联系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