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类本性

  我们现在假设一个小案子。在这个案子中,丈夫与妻子最初自愿结婚,后来妻子由于讨厌丈夫进而提出离婚,而在法院还未判决离婚时,丈夫坚决要求与妻子再发生关系,妻子不从,丈夫便强行又“做了一回丈夫”。女方为何提出离婚?她认为她的男人不像男人,鸡肠小肚,性情乖戾,而且还有残暴行为!问她当初为何嫁给这个男人,她说那时未发现他的本质。

  此案肯定挺麻烦。其一,女方与男方联姻时完全自愿,可以讲有些感情;其二,丈夫虽然是强行完事,可在法律上他毕竟是丈夫;其三,如果判丈夫也有强奸的问题,许多妻子岂不可以利用“不同意”为借口使丈夫无法成为丈夫?

  不过,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丈夫强奸罪成立。

  这类案子在西方人那里很早就出现过。1826年,普鲁士邦(当时德国的一个邦)的一个郡法院审理了图伦森强奸妻子案。在这个案件中,妻子似乎是难以令人同情。由于她在外面藏有情人,逐渐对丈夫失去感情,以致在夫妻同房时她总像是在“强咽苦水”。后来她明确提出不能再有性关系,可图伦森哪管那么多,仍然不客气地想干就干。妻子只好告到法院。

  法院觉得很难办,也感觉到我们上面说过的几个麻烦。但是,法院还是把当时通行于全普鲁士邦的《普鲁士邦法》搬来认真地阅读了一番。这个《邦法》是1794年颁布的,那时的普鲁士掌权人腓特烈大帝亲自主持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古人立法有个习惯,喜欢将各种问题(如刑事的、民事的和商业的)的法律条文放在一部法典里,所以《邦法》差不多有17000条。法院不辞辛劳,仔细查找,终于找到了这样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不得拒绝对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性权利,除非女方正在哺乳婴儿或男方无法举事。

  法院据此认为,图伦森根本不是强奸犯。

  历史上,人们曾不断地争论(普鲁士邦法)的这条规定。有些人认为,夫妻间的事情说不清,他们之间干什么最好不要做规定。可有人讲,腓特烈大帝太聪明了,他知道有些事情不管不行。不过,真正促使腓特烈大帝及手下作出这类规定的原因是他们极为信奉“法律必须反映人类本性”的观念。

  他们认为,人类的本性在某些方面导致了人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仅不能否认,而且必须用法律加以明确的保护。如果无视甚至压制人类本性,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无序。当然,对其有个合理限制的问题,此时的合理限制就是要求本性权利应以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的承诺为基础。所以,他们认为,丈夫的性的权利应以妻子的婚姻承诺为基础,而妻子答应嫁给人家就应给人家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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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佚名艺术家:《配偶法:法院聆讯通奸女方》(草稿,创作于十五世纪)夫妻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