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雄辩?

  研习法律的人,从来都是关心辩论的,仿佛辩论乃至训练得雄辩自如是法律行内的本分。为写一类专业的“作文”,一日来到了近邻的书店,发现两本书——《法庭之王》和《哈佛雄辩》,两书的共同特点在于通过律师讲雄辩,反过来再通过雄辩赞律师,而且历数美国律师才俊为榜样,于是,更为相信这是业内的看家本领。

  上面两本书,其主要内容是叙述美国法律辩论的个案。从中,我们可以细细品味尼克松“水门事件”法律辩论的戏剧性变化,慢慢咀嚼辛普森刑事案件开庭诉讼的峰回路转,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了解律师这样一个屡被文学作品痛快描述的社会精英符号的实际底蕴,以及其根深之所以叶茂。

  辩论以至雄辩,是自古以来人类理性的一种“现场发挥”的极致。不论何种职业,何种角色,何种时代,我们都可以发现其有意义的一面。它们,能够调动我们的情绪、激发我们的想象,甚至使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对社会及人事的“问题意识”。所以,类似的书籍汗牛充栋,自是不奇怪的。

  然而,我在这里关心这样的问题:法律中的雄辩,以及基此而来的时下中国诉讼程序的抗辩式改革,究竟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如果结果存在了另方面的疑问,则类似书籍(如《法庭之王》和《哈佛雄辩》)的话语意义在法律的语境中是否需要重新检视?

  大凡了解现代中国法制进化过程的人都知道,从前,中国的庭审是以法官为核心的。专家称其为“纠问式庭审”。这意思,是说法官才是“法庭之王”,法官不仅有裁判的权力,更有从头到尾追问以使案情水落石出的权力。法庭的流水线作业,是以法官作为主角的。后来,随着西学东渐的持续,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都发觉英语国家“对抗制庭审”才是最吸引人的。对抗,意味着庭审参与者积极地挑战对方,使出浑身解数,投枪掷匕,明中较劲。而法官则是消极静观的角色。人们想象,对抗式的操作,可使庭审的过程从混沌走向清晰,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当诉讼两造竭尽全力为己利益而攻击对方的时候,法官才能更为清楚纠纷的关节要害。

  庭中对抗,需要辩论。因此,辩论作为一种技艺,发展下来就是一种职业的标志,其成熟耀眼的符号则是雄辩。正因为辩论可以成为一种法律职业,而且,法律雄辩是需要训练成熟的,所以,“法庭之王”的位置从法官移向了律师。

  法律中的雄辩,需要专门的术语、特殊的论证思路和具体的法律知识。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英语国家中律师的宏才伟略的表现既是滔滔不绝,又是方寸奇整。同时,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这样的律师可以静悄悄地完成财富的自我流向,正如美国的高档律师可以不吭声地每小时收费高达1000美金。

  财富的自我流向,是一种回报。

  可是,我们应该注意,当这种回报以法庭审判对抗制的改革作为背景的时候,是有问题可究的。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尤其如此。

  雄辩作为一种技艺,作为法律职业的一个重要代码,其根本之意在于社会分工,以及其所产生的所谓“内行外行”的依赖关系。我们都有自己的职业,都有个性化的生存方式,所以,我们之中总有人无暇去训练从而只好去依赖他者的“法律雄辩”。这样,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只好滋生专业的雄辩之才——律师。

  依赖律师进入诉讼,笼统看去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从资源财富的相对占有量这一维度去看,我们可以发现尴尬的问题。首先,必须注意,律师从其产生之日起便是一个中产阶级,社会地位的排序以及生活享受的外露,已使我们无法怀疑这一点。当这样一个中产阶级的社会角色和等量齐观的另类中产阶级角色或者更为“有闲”的社会角色从事“入讼”交易之时,当后两者的财富因交易的成功而转向前者之时,我们可以相信,这是社会分工的理所当然。因为,内行提供了外行所需,外行回复了内行的所求。于是,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其中的“正当”问题。

  相反,如果作为中产阶级的一部分,律师阶层,通过诉讼之前的交易获取了收入低微、生活拮据的一般民众阶层的财富,那么,我们必须追问其中的“正当”问题。这里的意思,不是在问“为什么律师可以这样取得财富”,而是在问:当诉讼无非是解决民众的纠纷,而解决的过程可以是多样的,并非要以“雄辩”为必要条件,从而,为什么底层民众必须要以付出成本(甚至高昂的成本)方式进入解决纠纷的诉讼?

  纠纷的解决,时常可以不依赖“法律雄辩”式的包装而获得实现。其实,我们的确有理由怀疑这样一个见解:明智的法官,只有通过双方律师的雄辩,才能作出明智的判决。不难发现,如果法官是明智的,当他(她)清晰知道了争议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那么,他(她)也依然可以作出明智的判决。有时,我们甚至可以想象,由于双方律师的雄辩或曰“智慧的诡辩”,法官倒可能变得视线模糊、判断模棱两可。在这个意义上,收入低微生活拮据的底层民众以付出成本方式进入诉讼,就变得有违“正当”了。

  我们都不希望“法律诉讼的空间”成为有钱人的空间,更不希望钱财可以决定诉讼的命运。但是,信赖对抗制庭审,从而,依赖雄辩,依赖获取财富才能施展雄辩之才的律师符号,诉讼有时就只能是有钱人的天下。这不是说“法律中的雄辩”一无是处,而是说,这种雄辩,以及其所映照的对抗制庭审式的诉讼改革,其背后依然存有裹挟利益驱动的意识形态话语运作。其所带来的利益转换,有时是不光彩的。

  话说至此,从另一角度再看“法律雄辩”一类书籍的话语意义,追究其深层的另外一面,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

  (原载《文汇报》200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