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权力和政治自由
在对值得向往的和理性的事物进行理论思考时,我们很容易忘记暴力这个基本事实,虽然它每天都会出现在我们面前,尽管有时是以隐蔽的方式。暴力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所有人类此在都必伴随着暴力的事实,无论个体对此是否有所意识;如果权力本身是恶的(布克哈特语),那么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才能将暴力放到正确的位置上,如何能让暴力本身成为秩序的一个要素,直到它几乎不需要再出现?或者我们如何消除权力的恶的性质?
法律统治与暴力统治间的古老历史斗争给出了答案。公正性(Gerechtigkeit)应通过法律实现,这种法律建立在具有指导性的、理想的法律基础上,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然而,这种理想的法律只在历史的社会规则中体现出来,社会形成了其自身所遵守的规则。当人所在国家的成文法生效时,人的自由也随之开始。
这种自由被称为政治自由 。通过法律保证自由的国家被称为法治国家 (Rechtsstaat)。法治国家即只能通过法定途径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国家。在民主国家,这条途径是从人民之中穿过的。人民通过经可靠、自由的选举选出定期更换的代表,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发挥作用。
如果一个国家在面对其他国家时拥有主权 (Souveränität),我们称这个国家是自由的。然而,当我们谈到政治自由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一国人民的自由,是其所处政治条件下的内部自由 。
一个国家的外部自由可以与其内部的专制和不自由并存。而一个国家外部的不自由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其丧失主权,但并非必然导致内部的不自由。这是因为,如果支配他国的国家权力希望政治自由,它可以使政治自由在其附属国不断得到发展,直至附属国人民成为这种外来国家秩序中的自主成员。
虽然,内部政治自由的力量最初只源于人民的政治自我教育,在这种自我教育中,人民结成了政治民族,但从此开始,这种政治民族可以唤醒、解放他国的人民。然而,被解放的人在政治上仍是学生。在接受这种赐予的同时,他们必须放弃对自身创造感到的骄傲。
这一切听上去很简单,就好像人们只要具备敏锐的目光和善良的意志,就能够通过自然法以及发源于自然法的法制而生活在理想的自由之中。但是,首先,具体权力始终要根据不同的历史关系而定,因此法律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次,人们必须驯服时刻准备破坏法律的暴力,因此,法律引导下的暴力是针对犯罪的。
凡有暴力之处,我们都会感到畏惧;凡是法律治理的地方,我们就会生活在安定之中。暴力是不可预测的、任意的,面对暴力,个体是缺乏防备、束手无策的。法律是可预测的、有秩序的,个体通过法律保障其此在。在法治条件下,人们是无所畏惧、自在、自由和安定的。而在暴力条件下则笼罩着畏惧、沉默、隐瞒、胁迫和混乱。在法治国家中我们看到信任,而在以暴力统治的国家中则是普遍的不信任。
信任需要坚固的支柱、不可侵犯的基础,需要受到所有人尊重的东西,并且以其所受尊重的程度,人们能够将损害这种东西的人毫无阻力地作为犯罪者驱逐出去。这种不可侵犯的东西被称作正当性(Legitimität)。
马克斯·韦伯区别了正当统治的三种类型:传统的 ——相信古来有之的传统的神圣性;合理的 ——相信法律秩序的合法性(Legalität)以及通过法律获得统治权的人;个人魅力的 ——相信个人的神圣性或英雄力量或典范性。统治者也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由法律规定的上级 ;由传统(如世袭)决定的君主 ;由个人魅力造就的领袖 。
费列罗提出了以下或许老套,但却能阐明我们时代的二项选择:由正当性产生的自由以及由不正当性产生的专制和畏惧(在他这里,凭借个人魅力的领袖是不正当性的典型)。费列罗认为,君主制下的世袭,或是在人民选举中通过多数人支持而获得的效力体现了正当性。正当的统治在执政时无须畏惧,因它相信人民对它是认可的。不正当的统治则畏惧人民,它本身的暴力激起他人的暴力,在畏惧之下,它必须通过不断升级的恐怖统治来保证自己,而通过这些恐怖手段,畏惧又会变成所有人的基本状态。正当性就像一种魔法,它通过信任创造出必不可少的秩序;不正当性具有暴力性质,它通过不信任和畏惧到处制造暴力。
以批判的目光来看,正当性的基础始终是不可靠的,比如世袭是不理性的,因为它也使蠢人或无主见的人获得正当性;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也是值得疑问的,因为判断错误、偶然事件以及短时间内受煽动的群众情绪都可能成为其决定性因素。因此,一切正当性都是处于危险之中的。知性可以毫不费力地质疑它。但是,因为人只能在正当性与专制主义中做出选择,因而正当性是人唯一的道路,沿着这条路,人能够无须畏惧地生活,更能够纠正过去发生的错误。因此,知性总是回避正当性的源头。我们的时代认为选举和投票表决具有正当性。
在正当性条件下,依然会存在无限的不足、不公和不恰当。当选者可能是愚笨的人。法律可能是错误的、有害的,并可能招致反抗。正当性保护当选者和法律,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新的选举能带来新的当选者,新的正当决议能改变法律。两者都是通过正当途径完成的,这使错误在非暴力条件下也可以得到修正。正当性意识容忍了巨大的弊端,这是为了避免专制主义下的恐怖统治和畏惧造成的绝对弊端。政治自由并非通过纯粹的知性而存在,而是与正当性紧密结合在一起。
为了不使暴力统治一切,我们需要正当性。只有在正当性之下才有自由,因为正当性给暴力带上了镣铐。正当性销匿之处,自由也会随之消亡。
政治自由理念的基本规定是在西方形成的(其最初源自英美,自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接受了这些基本规定,在哲学上,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对其进行了彻底的思考,如康德)。我将尝试简明地阐述这一理念的要点。在内部政治自由的意义上,政治自由具有以下特征:
(1)如果所有个体都应该是自由的,那么只有当个人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能够同时 存在时,个人自由才可能实现。
从法律上 说,个体可以保留专断的空间(消极自由),通过这样,个体在面对他人时可以将自身封闭起来。但从道德上 说,自由恰恰产生于人与人相互间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无须强制便可以从爱和理性中发展起来(积极自由)。
只有在消极自由得到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实现积极自由,以下定理才成立:人在这样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即他看到自己的周围也处于自由之中,换言之,在人享有自由的范围内,所有人都必须是自由的。
(2)个体有双重要求:他既要求受到保护以免遭暴力,也要求他的洞见和意志能够发挥作用。法治国家 为个体提供了保护,而民主 使个体得以发挥其作用。
(3)只有在通过法制克服了暴力的情况下,自由才能实现。自由为了服务于法制的权力而斗争。它在法治国家 中达到了目标。
法律对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变更法律只能通过合法途径。
在法律效力的引导下,暴力只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因此,警察不能在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范围之外对违法者采取暴力措施,这是为了防止执法者任意使用暴力。因此,也不存在特殊的政治警察。
个体的自由以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居住自由的形式得到保障。只有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这些自由加以限制,并且这些前提必须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即便满足了这些条件,干涉这些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在不说明理由、在不进行审问的情况下不能拘捕任何人,审问必须在确定的、不长的时间段内完成,并且必须为被拘捕者提供在公开场合申诉和辩护的法律手段。
(4)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包括其参与集体生活的权利。因此,自由的状态只有通过民主才可能实现,因为通过民主 ,每个人才都有可能参与到集体意志的形成中。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其作用,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个人政治自我教育程度和他的洞见令人信服的程度。
在选举中,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的投票都具有同等的效力。投票的不记名性必须得到保障。候选人由源于人民的各团体推举,推举谁为候选人是不受限制的。政府由选举产生,选举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举行。
因此,在民主政体中,人们能够做到无须诉诸暴力,通过法律途径推翻、改变或重组政府,并且这也成了事实。在自由民主的状态下,同一批人不能无间断地持续执政。
保护个体不受暴力侵害与保证所有人免受个人权力危害是相一致的。无论一个人为国家立下多大的功劳,都不能使他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力。人始终是人,如果没有任何限制,即使是最优秀的人也会造成危险。因此,人们对永久的权力有原则上的不信任。因此,即便是最有权力的人也必须在换届选举中至少离开权力一段时间。对于在时机成熟时没有抵触地交还手中权力的人,人们不会将他神化,但却会对他充满感激与尊重。
(5)集体意志通过建立在对话基础上的决断而形成。
因此,自由要求公开、不加限制的讨论 。为了让讨论在尽可能全面的知识基础上,在最开阔的视野中进行,自由要求了解一切可以了解的事物、了解各类信息、了解各种意见的理由,而且是让全体民众都了解。因此有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人们可以说服他人,或进行宣传,这是允许的,但必须要在自由竞争中进行。唯有在战争中才可以对讨论加以限制,但即便如此,也只能限制信息的公开传播,而不是意见的传播。此外,刑法也会对讨论进行限制(保护人免受诽谤、侮辱等)。
每个人都在对话的基础上做出决断。政治对手并非敌人。只有当人们时刻准备好与对手共事时,自由才能持续下去。协商原则上没有界限——面对犯罪者时除外——人们寻求在协议与妥协中达成合作。
(6)政治自由即是民主,民主以一定形式 ,在一定层级 中实现,其形式与层级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民主排除了群众统治[暴民政治(Ochlokratie)],群众统治总是与僭主制(Tyrannis)联系在一起。因此,一种贵族式(aristokratisch)的阶层受到推崇,它依据成就、功绩、成果不断从整体民众中得到补充,因而人民在这个阶层中认出了他自身。这个阶层不是一个社会阶级或等级,而是政治精英。
政治精英是自由民主的条件,它通过教育、考察和挑选产生,这些步骤只在部分上可以进行有意引导。民主要求任何精英都不能固定下来成为独裁的少数派。政治精英必须始终通过自由选举登上政治舞台,并在持续不断的监督下经受考验,这样,执政者才会换届、复出、新上台或最终退出政治舞台。
(7)党派 的作用在于引导选举和培养政治精英。在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要有数个党派——至少要有两个党派。不论是根据概念还是语义,党派(Partei)都是一个部分。在自由的条件下,党派想要求成为唯一的党派是绝无可能的。要求极权的党派与自由相悖。它的胜利意味着摧毁自由。因此,自由的党派愿意看到其他党派存在。它们不希望消灭其他党派。那些暂时处于劣势的党派会构成反对派,但它们任何时候都共同承担着对整体的责任。因为反对派考虑的是,它们会在选举结果改变时接掌政府。自由状态不可缺少的标志是有效的反对派的此在。
(8)民主的技术与民主的生活方式 相关联。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当广大民众的自由意识始终保持敏锐,警惕一切威胁到自由的现实以保护自由,才能保持自由的政治状态。人们知道,在历史进程中,在全体人民的自我教育中,人付出了何种代价才获得了这份自由。
没有自由,民主也无可能。民主必须有意识地与自由相结合,否则它将陷入暴民政治和僭主制之中。
(9)政治自由应该使其他一切人类自由成为可能。政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此在的秩序 ,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而不是最终的目标 。因此,政治自由同时具备两方面特点:对自由的热情和对当前目标的冷静。为了使秩序能够让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的秩序必须被限制在此在的必要范围之内。如果其他动机干预了自由的政治,自由的政治就会变得不再纯粹。政治的不纯粹是不自由的源头。
(10)政治自由状态的标志之一是政治与世界观的分离 。随着自由的程度不断增长,宗教(教派的)和世界观的斗争从政治中分离出来。
政治处理的是所有人的共同事务,是不依赖于信仰内容的此在利益,在这些共同事务上,所有人都能够相互理解,以便通过秩序、法制和契约相互提供空间。
问题始于那些并非全人类共有的事务:世界观、历史决定的信仰、一切想要得到施展空间的特殊趋势。它们的共同之处只在于,它们都需要施展空间。
人的内心有一种强烈冲动,认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唯一正确的生活方式,这使人厌恶所有与他拥有不同生活方式的此在,感到他们是对自己的指责和妨碍。于是,人产生了将自身生活方式强加给所有人的倾向,最好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塑造整个世界。
从这些趋势中汲取养分的政治会急切地走向暴力,使暴力成倍增长。它至多只是扮出倾听和协商的样子,从不真正地那样做,相反,它选择征服。
但是,从人类的自由意志中产生出来的政治会自我克制,它是知止的。这样的政治希望为所有人类可能性提供空间,只要这种可能性不与人类绝对必要的共性相悖,并以此将其目标限制在此在利益之上。除了那些因偏狭而涌向暴力的人之外,它对其他所有人都是宽容的。它沿着不断减少暴力的道路前进。
这样的政治是在追求自由的信仰中建立起来的。这种信仰的内涵可以是无限多样的,但信仰它的人们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对于人类社会状态及进程的合法性(Rechtlichkeit)和法制(Gesetzlichkeit),他们保持无条件的严肃性。只有虔信这一信仰的人们才能够实现崇高的知止克己,在道德和政治行为中才是可靠的。
由于政治关涉到此在——它仿佛人性的低级层面,因此,虽然其他一切都依赖于政治——因而人们拥有政治责任感和政治热情,但政治并不直接触及内心自由、信仰和精神的高级财富。对于这些财富来说,政治只创造条件。
一个例子:基督教是信仰问题。而基督徒本身可以选举任一党派,也可以属于任一党派。假使涉及世俗事物,那他可能拥护共产主义,也可能拥护资本主义;可能支持共和制,也可能支持君主制。因为,维护世俗事务秩序的方式并非源自《圣经》信仰本身,而是源自教会决定的信仰的特殊表现形式。唯有恶是基督徒不能要的。本身政治化了的基督教,作为信仰就很成问题了。
然而,虔诚的基督徒已创造出了自由的现代世界,因为只有信仰才有可能产生出将自身清醒地限制在其意义之内的政治热情。信仰形成的不是政治内容,而是政治意向。
再举一例: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带来极为丰硕的成果的认识方法;但作为绝对化了的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的全面直观,它成了科学可以证明的误解和使人狂热的意识形态。使大企业的生产资料社会化,以消灭私人占有剩余价值——这是一个非马克思主义者也可以为之奋斗的公正政治目标。
作为政治缰绳的信仰直观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因为其排斥其他观点,要求绝对唯一性的真理要求会趋向极权,因而会趋向专制,因而会趋向废除自由。因此,在政治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会本能地抵触以世界观划分的党派,并且这些党派事实上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以世界观划分的信仰运动是有害政治自由的。因为与信仰斗士无法进行讨论。但对政治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所有人都要学会相互对话和相互协调,以解决此在问题;在此在问题中,所有的人都能超越一切信仰、世界观和利益分歧而联合起来。
(11)使共同生活的伦理 成为理所应当的自然,这是保持自由的前提条件,这种伦理即:对形式与法律的理解;自然的、人道的交往方式;体谅他人、乐于助人;始终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纯粹的此在问题上始终做好妥协的准备;不暴力压制少数派。自由状态下发挥作用的所有党派都能通过秉持这种伦理保持一致。即便是保守党和激进党也能够和衷共济,只要它们保持住将它们联合在一起的共性。
(12)自由通过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宪法 得到保障。然而,能够绝对可靠地维持自由的机制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自由状态下存在着一种关切,即,即便要反对暂时的多数派,也要将一些本质性的东西,像是自由本身、人权、法治国家等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保护起来。同时,这些不可侵犯的东西必须始终处于选举或表决的决议范围之外。当多数人一时忘记其政治自由的共同基础时,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制度发挥作用(在间隔足以充分思考的时间后重复进行表决、公民投票、审查决议是否合宪的法院)。然而,只有当这类制度与人民的政治伦理统一起来时,它才能够可靠地发挥作用。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防止以民主手段破坏民主,以自由废除自由。民主技术抽象的、绝对的效力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表达持久的、真正的人民意志的可靠路径,因此,机械性的多数派本身也不是。即使这些民主技术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我们仍然必须做出一些限制,并且这些限制只存在于人权以及自由本身受到威胁之处。在极端情况下,必须放弃原则以拯救原则。
决不能以宽容(Toleranz)包容偏狭(Intoleranz),除非这种偏狭是一种可以置之不理的无害的私人怪癖。破坏自由的自由决不能存在。
(13)令所有人满意的最终的 、民主的政治自由状态是不存在的 。如果个人受到的限制超出了保证机会均等的限度;如果在制止明确不正当行为的范围之外对自由竞争加以限制;如果人的自然不平等和人通过成就获得的功绩无法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许多公民都不承认其生活范围内的国家法律公正性——那么张力将不断出现。
民主意味着每个人依据其能力和功绩发挥作用,法治国家意味着保证这种机会,并同时根据情况和经验,在必要的情况下改变这种法律上的保证,但这样的改变不是通过暴力,而是以法律形式完成的。
公正意志从未得到完全满足。在政治自由遭遇危险时,公正意志做出了许多让步。政治自由始终要求人们付出一些代价。个人常常需要为此做出不少放弃,保持很大的克制和忍耐。只要人们能够通过法律为公正性斗争,即便这种斗争旷日持久,甚至常常失败,但只要这种斗争的可能性存在,那么自我之自由(die Freiheit des Selbst)就不会因为丧失依赖于政治的公正性而受到限制。
在事态进程中,民众进行的选举 必然始终处于决定性位置。然而,形式的民主 ——自由的、平等的、不记名的投票权——并非自由的保证,反而同时构成了自由的威胁。只有在前文述及的前提下——共同生活的伦理;在对话中进行自我教育以完成具体任务;无条件地捍卫基本权利和人权;将基础建立在信仰的严肃性中——形式的民主才是可靠的。否则——尤其是当形式的民主在缺乏自我教育的准备下突然需要承担起义务的时候——它不仅会带来暴民政治的后果并最终导致僭主制,并且在这一切发生之前,它就会使利益集团(Klüngel)偶然地上台,因为民众根本不知道他们选的是什么。然后,政党就会失灵。它们将不再是人民的器官,而会变成安分守己的组织。它们将不会把精英带向顶点,而是将老练的“议会雄辩家”以及精神上的属下(Subalterne)推上前台。
如何保护民主的意义不受暴民政治与僭主制侵害,不受党派小集团和属下阶层(Subalternität)影响,这对自由来说是攸关生死的问题。必须有阻碍性的机构与法规 阻止形式民主的自杀趋向。任何暂时的多数派的至高权力都需要通过一些稳固的东西进行限制,而这些稳固的东西最终还是要依赖于民众中形成的人道及其真正的自由意志,因为行使这些职能的始终都是人。最终,阻碍性的机构与法规还是必须由民众选出,这些机构与法规应防止党派独裁。
(14)一切依赖于选举 。人们熟悉对民主的讥讽与对投票表决的轻视;人们也不难看到明显的错误和失控,很容易在个别情况下宣称某个选举结果或某项多数派决定是荒谬的。
为了反驳这种讥讽和轻视,我们首先必须一再地指出以下这点:自由之路必定经过民众,除此之外再无第二条自由之路。只有极端蔑视人类的人——当然,蔑视者会将自身及其志同道合的人排除在蔑视对象之外——才可能更喜欢僭主制之路。沿着僭主制之路,个别集团自命自封,并将建立起奴隶统治。在这种统治下,奴隶被认为还不足以形成自己的意见,虽然统治者宣称他们是自由的,但却利用宣传去塑造他们,用虚假的布景将他们围绕起来。这样,或许在最好的情况下能产生仁慈的独裁,但这是极偶然的。
民主主义者与暴君都要借助人民的力量。世界已进入这样一个时代,任何想要掌权的人都必须利用鼓动性的讲话方式。罪恶的、愚弄人的和高尚的、为自由服务的鼓动者(Demagoge)都要诉诸人民。谁能取得胜利,只有人民才能决定;在人民做出这个决定的同时,他们同时也决定了自身的命运。
如果最终决定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么所有可能帮助人民做出正确决定的事情我们都必须去做。僭主制发明了种种方法,使公民投票在嘈杂的公众呼声下变成纯粹的假象,使人们学习到许多东西(以使他们成为可用的工具),但却不具有判断能力。与此相反,由于投票表决是唯一还保有正当性的途径,民主探求促进正确投票,以使真正的、长久的、基本的人民意志得到表达。
长久看来,只有一种方法能实现这一目的,那就是教育所有人,使其在思考中意识到自己真正的意志,从而唤醒这种意志。并非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系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假如这对人们来说是唯一仅存的教育,那这种教育就会使人们变成奴隶制度下可用的工具,并顺应法西斯的要求:相信、服从、斗争)。我们需要在具有批判性的思考和理解中接受教育,需要历史和哲学的世界,才能变成独立且具有判断力的人。整体民众都需要在一个持续升级的教育进程中不断登上更高台阶,从一知半解上升到全面理解,从偶然思考当下上升到方法论的思考,以使每一个人突破教义学(Dogmatik),跃向自由。这是我们的希望,我们希望多数人能够得到发展,从而在投票决定和决议中有意识地、审慎地选择更优选项。
第二条路是使大多数人参与到具体任务中去,在实践中完成人民的自我教育。因此,对于民主伦理的形成来说,一个自由的、负责任的当地政府是不可或缺的。人们只有通过在生活中时时刻刻进行小规模、身边的民主实践,才能使自己变得成熟起来,从而在更大的甚至是最大的空间中完成民主的任务。
第三条路是组织安排选举过程本身。选举的形式具有最重要的重要性:例如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个人或是一系列候选人),选举结果的评定(多数制或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等等。绝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选举模式。但选举模式可以决定事态进程。
对于维持自由与正当性,防止专制与恐怖来说,举行真正的选举具有决定性意义。专制主义的标志是借虚假的选举来废除真正的选举,它用虚假的选举对我们时代的自由意志表示虚假的尊重。取消真正的选举就是处死人民主权,这就好比在过去的时代处死国王一样。随着正当性的源头被摧毁,首先会出现最野蛮的暴力,然后就是自由的覆灭。
鉴于法国大革命的种种显象,托克维尔对服从多数的深刻意义有深入的理解。如果人们将人类理性捧上神坛,抱有对理性全能的无限信任,随意地调整法律、制度和习俗,那么这种理性在根本上远不是人类理性,倒不如说是个体自己的理性。“从来没人像这些人那样,对集体智慧表现出如此多的不信任。”他们对大众的蔑视,几乎与他们对上帝的蔑视一样深。“对他们来说,真实而恭敬地服从多数意志,就像服从上帝意志一样陌生。自那个时代以后,几乎所有革命派都表现出这样的双重特性。这样一来,他们就远离了英国人和美国人对其同胞的多数意见表现出的那种尊重。在英美人那里,理性是骄傲的,它充满了自信,但从不自大;因而英美人的理性通向自由,而我们的理性仅仅发明了奴役的新形式”。 [48]
许久以来,我们总能听到这样一种反对选举的理由:一张选票几乎是毫无作用的。没必要为此白费力气。程序破坏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兴趣。它削弱了人们在进行有意义行为时的自我意识。事实上,在这种自我意识中存在着对现代民主人士的意向来说至为关键的重点。即使一张选票毫无作用,但所有选票的总和构成了最后的决定,这个总和中的每一份子都只是单个的一张选票。因此,今天的意向是:我以完全严肃、负责的态度投出我的一票,同时我也知道,个人的一张选票是何等微不足道。了解自身的渺小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我们必须在这种认知下做我们可能做到的事。几乎完全无用的个人选票是与全体意志相结合的,所有这些个人选票的总和形成的决断将会决定一切。
(15)但是,如果一个民族确实不想要自由 、法制和民主 呢?在意愿清晰的情况下,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当人们被需求和热情蒙蔽时才有可能发生。
但是,对自由的质疑始终存在。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关心自由 。因为自由是最宝贵的财富,它不会自发地落到我们身上,也不会自动地维持自己。只有当我们意识到自由,并承担起对自由的责任时,我们才能保护自由。
由于自由始终处于守势,因而它也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在民众无法再感受到这种危险时,他们便已几乎丧失了自由。不自由及不自由状态下的暴力活动极容易获得优势地位。
(16)对于任何一个理想,我们都能从现实中找到它的反面例证,自由的政治理想也不例外,有人说:自由似已证明是不可能的了。但是,人的自由本身就是一种起源,那些在至今为止的经验基础上被判定为不可能的事物,都有可能从这一起源中产生并在经验上成为现实。
而不同在于,我们是出于对上帝的信仰,在意识到人类尊严所肩负的任务后选择了自由之路,并且以无限的忍耐克服一切失望,坚定地走在这条道路上;还是我们放任自己在虚无主义热情取得的扭曲胜利中陷入灾难,看着人类毁掉自己的本质。
自由状态的决定性标志是对自由的信仰 。我们尝试并成功地接近了政治自由的理想,即便之中还存在很大缺陷,但这已经够了。这使我们勇于面对未来。
★ ★ ★ ★ ★ ★ ★ ★ ★ ★ ★
如果我们观察世界历史的进程,便会发现,人类的政治自由是罕见的,甚至可说是特例。人类中的绝大多数、历史中的绝大部分都缺乏政治自由。雅典、罗马共和国、冰岛属于这类特例。而其中最大、最具成效、最有影响的特例是英国和美国。这里产生了使大陆国家变得自由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涉及了部分大陆国家,并且不具备日常地、审慎地维持自由的力量。
政治自由是一种西方的现象。如果人们将这种现象与印度 和中国 的显象相比较,就会发现在这两个文化区域内,自由既缺乏原则,也缺乏在人民中的连续性,它是偶然的、个人的。因此人们会问,是否政治自由对任何高度发展的人性来说都是先决条件?从历史上看,人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给出否定的答案。即使在政治不自由的状态下也可能有高度的精神活力、创造力和深刻的精神生活。但我们认为自由是值得向往的,对我们来说,政治自由再也无法与人性的理念相分离。我们看到世界历史的问题:一些来自西方的东西,比如政治自由,将来是否会成为一种对全人类的教育?并且我们知道,在西方,政治不自由如何一再被指责为精神衰落的原因,早在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当人们意识到自由的丧失及恺撒主义的专制君主制时,塔西陀 [49] 和朗其努斯 [50] 就写道:只有在政治自由的情况下,精神生活才有可能。但对于比较性的总体直观而言,历史的意义仍旧在于揭示,在最多种多样的权力秩序前提下,人能够成为什么样子。
权力意志和暴力始终在伺机进行干涉。它们肇始于人感到无力的处境,最初要求减轻此在受到的损害,然后要求权利平等和自由,接着要求获得优势、保障和统治(总是以某种普遍利益的名义),最终则要求专横任意地行使自己的至高权力。
在日常生活中,暴力不断与自由的理性进行斗争。每一个专横的、使讨论中断的词语;违背理性、挑起不满的专横态度;单方面的决断;在协议和规定范围之外的命令——所有这一切都在家庭的私人氛围中,在办公室的共同工作中点燃了暴力,而暴力终将以战争的形式爆发,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人已经在事实上使自己适应了战争,并为此做好了准备。
在面对权力和暴力时,我们不能自欺。无视现实,而在理论上构建组织世界的正确方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然而,当人们看到这一事实,又会倾向于在错误的二项选择中做出抉择。
要么依照“不要反抗恶”的箴言非暴力地生活——准备好承担一切后果,准备好忍耐,甚至丧命,而不去进行任何斗争。
要么承认暴力是此在事实上的前提条件,将暴力理解为政治中的因素,因而就连暴力的恶都接受,并赞同政治的不可避免性。
两种立场在逻辑上都是清楚明确的,并看似具有一贯性,但以人类肩负的任务来衡量,则两种立场都是一种逃避。因为这样的意志——使暴力服务于公理,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政治中唤醒实现飞跃的冲力而不仅仅追求利益,用人最高尚的力量探寻道路——在逻辑上根本就不是明确的,人们也无法将它完整地描绘出来。这样的意志只能历史地找到它的道路。
固化的片面性永远意味着错误。但是,真相并非一个正确的、带来综合法(Synthese)的组织世界的方法——这样一种正确的、最终的组织世界的方法并未赐予人类。真相是意愿在开放空间中的自由,这个开放空间是由实现世界的无限可能性构成的。我们或许能说,没有成为权力的精神是有缺陷的,而没有与人性的深度相结合的权力也一样。精神变得软弱,而权力则变得邪恶。但在这样的张力中,使权力成为公理的元素,将此在作为人类自由的土壤,并为它奠定基础,这是历史上永无止境的道路。
我们在下文中将探讨社会主义和世界统一,它们已经命运般地交织在权力实用学(Machtpragmatik)中了。而信仰则拥有另一种意义。假如信仰使自己卷入权力实用学当中,那它就已不再是真正的信仰了。只有在没有暴力的自由空间中,信仰才能作为真理逐渐形成。而在其形成之后,就成为产生严肃性(Ernst)的关键原因,人们带着这种严肃性理解实践,并在实践中把握社会主义和世界统一的理念。
2.基本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