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创业企业

有了通用电力公司,拉特瑙可以自由地实施一些更富创新精神的计划,创业企业则是其早期支柱。通用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创业企业,为架设自己的电力能源系统进行融资,并最终将厂房和设备出售给市政当局。事实证明,这种模式非常成功,因为许多欧洲国家的市政当局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为一座规模较大的发电站融资。但它们可以授权通用电力公司或其他制造商来建造发电厂,并在几年内负责其运营,之后再归市政当局所有。电动有轨电车沿用了相同的做法。对私人所有的基础设施企业十分警惕的欧洲国家市政局,更容易接受以这种方式发展电力事业。在创业企业的融资方面,拉特瑙和电气制造业的许多追随企业一起,在瑞士和比利时成立了多家银行和控股公司,而这两个国家对上述制度创新均采取极为自由的态度(Liefmann,1913)。创业企业很快便在其他国家成立了分支机构,特别是在南美形成了一个根据地(Jacob-Wendler,1982)。由此,电气制造商创造出了他们自己的市场,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像拉特瑙和西门子一样运筹帷幄,掌控其巨额借贷资金的投资。